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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4 03:2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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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墉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发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重大灾害发放警报信号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中间控制站、中央控制站等。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组织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二)审批并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
(三)负责警报设施管理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协调;
(四)按上级命令组织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五)组织警报设施管理维护检查及评比、表彰工作。
第五条 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和建设、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通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人防办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防办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范编制警报设施布局规划和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防办根据布局规划和建设方案安装警报设施,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按技术要求提供便利条件并负责管理维护。
第八条 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建立警报设施管理维护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积极组织警报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参加市人防办的业务技术培训,使其熟悉警报器及终端控制设备的性能、联接关系、控制方式和操作规程等。
有关单位应定期对警报设施检查维护,并进行维护登记。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防办。
第九条 警报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无锈蚀、美观、灵敏、便于操作,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并采取避雷、防雨、防干扰等有效措施,确保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市人防办应定期对警报设施维护、保养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电力部门应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警报网点迁移或者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十一条 通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网的通信线路实行优先保障。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和干扰。
第十三条 警报信号发放权,战时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平时发生洪涝、地震等重大灾害以及需要组织鸣放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战时、平时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按照市人民防空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市人防办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发放警报信号,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市人防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组织一次防空警报试鸣,试鸣5日前应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单位应做好警报信号传递、发放和试鸣的宣传、发布公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影响警报信号发放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市人防办意见;严重妨碍警报设施性能的应负责恢复,损坏警报设施的应负责重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市人防办批准,拆除单位或个人应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擅自拆除、迁移警报设施的;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的;
(三)阻挠安装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1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1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3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4
部分重要药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5
教材
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6
天然气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7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出库(渠首)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8
电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销售电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9
军品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武斗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10
重要交通运输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11
邮政基本业务
资费
国家计委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12
电信基本业务
资费
信息产业部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13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不包括利率、汇率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部分中介服务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自动进入本目录。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国家计委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包括两部分:(1)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应同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并注明国务院定价部门。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中,国务院价格部门只制定代表品价格的,非代表品价格按照定价目录由地方制定。(2)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关于政府指导价格和政府定价条件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可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民政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摘录)

民政部 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


民政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学技术人员安排使用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摘录)
民政部、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



一、二,略
三、工资待遇
1.文化大革命期间退职、退休的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以上的科技人员,如重新安排工作,可按照其原工资待遇,从批准之日起发给工资。退职的退职费,不再退回,退职、退休期间不计算工龄,不补发工资。
2.录用的闲散科技人员,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根据其学历分别暂按过去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习期工资标准发给。试用期满以后的工资,可根据其学历、技术水平和表现,参照过去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评定,个别有特殊才能的可高于这个标准。其技
术职称,应按照技术人员晋升条件,参照原有技术职称予以评定。
3.临时雇用的闲散科技人员,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他们担任的工作和技术水平给予报酬。



198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