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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5:3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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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国科办厅字〔2006〕30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6年是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第一年,也是“十一五”的开局年。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全国科技工作厅局长会议精神,落实有关工作部署,《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2006年第18次部务会要求,按照《方案》,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有可操作性,要加强过程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间,在重大问题上应实行问责制,责任到人,节点控制。办公厅负责对《方案》实施过程的督促和检查,并将各单位的《方案》执行情况形成报告,年底向党组报告,同时把《方案》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



附件: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2006年是“十一五”科技工作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对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我部工作要站在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趁势而上,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重大部署,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继续全面推进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全面部署“十一五”科技工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发展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

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一条主线: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规划纲要》为主线。突出三个重点:抓重大任务——《规划纲要》的启动和实施;抓深化改革——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和科技宏观管理改革;抓环境营造——配套政策的落实。推进四个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从投入、平台建设、基地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创新体系建设——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从配套政策、制度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全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营造发展环境,推进人才、项目和基地相结合;创新文化建设——以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激励机制和加强科学普及工作为内容,培育全社会创新文化。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启动“十一五”规划工作

1.抓好“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发布工作。以落实《规划纲要》为主要任务,研究提出“十一五”科技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与保障措施等,制定国家“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纲要和管理办法。(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调整和完善科技计划结构。形成由重大专项和基本科技计划组成的科技计划体系;加大对基础科学、前沿技术和社会公益类研究的支持力度,并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将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作为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把国家实验室作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调整工业和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经费比例,由7:3调整为5:5,重点向农业、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公益类领域倾斜。(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单位参与)

3.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围绕国家目标、市场需求、产品需求确定国家科技计划的目标导向,构建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服务系统和专家评审机制,实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和从项目申报、立项到评审、验收全过程的监管。(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4.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扩散的机制。(政体司牵头,计划司等相关司局参与)

(二)启动实施重大专项和一批重大项目

5.提出启动实施重大专项的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的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重大专项实施机制,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地方在重大专项实施中的积极性。做好有关重大专项启动实施综合论证工作,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分期分批启动实施若干重大专项。(计划司总体负责和协调,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单位参与)

6.围绕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基础研究等任务,在充分征求行业部门、地方、企业等方面需求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实施863、973、攻关等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司总体负责协调,条财司、基础司、高新司、农社司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三)推进《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实

7.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国务院实施《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包括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科普、加强统筹协调等方面的政策。(政体司负责,条财司、计划司、合作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等参与)

8.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税收政策、创业风险投资政策、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政策等的出台,编制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产品和装备目录。(政体司、计划司负责,高新司、条财司、火炬中心参与)

9.与国资委紧密配合,推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和转制院所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政体司负责,条财司参与)

10.加强对各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跟踪了解配套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政体司负责)

11.自今年始,科技部将组织撰写和发布年度中国科技发展报告及科技政策报告,其中包括对各地方的科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公开发布。(政体司、计划司等分别牵头,办公厅、研究中心、信息所等单位参与)

(四)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12.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制定创新型企业试点办法,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命名活动。(政体司牵头,高新司、计划司、火炬中心、社发司、生物中心等单位参与)

13.引导和支持若干重点领域形成产学研战略联盟。以共性技术和重要标准为纽带,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若干重点领域形成各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高新司牵头,计划司、政体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4.落实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支持的政策。优先支持企业承担或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承担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引导企业参与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政体司、高新司牵头,计划司、合作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5.加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扩大在转制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中建设工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试点规模。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重点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活动,支持和推动企业形成自主技术标准体系。(高新司、计划司牵头,政体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6.加强面向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向中小企业开放。(高新司牵头,政体司、计划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五)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7.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开发,力争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前沿科技成果,大幅度提升我国农业科技的储备能力,用高新技术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参与)

18.加强农业与农村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与集成创新,组织实施粮食丰产、动植物育种、农产品加工、农林生物质、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一批关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大科技工程,为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科技支撑。(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生物中心、21世纪中心等单位参与)

19.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在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农业专家大院、科技110等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农村科技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加强星火科技培训,建设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示范体系,积极推进全国星火110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科技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20.积极推进农村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以星火富民和科技富民强县工作为重点,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农村资源型企业,培育产业龙头和名牌产品,继续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产业化基地、科技兴市(县)工作、星火密集区和产业带建设,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21.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农村产业、现代服务、人才培育、数字农村、农村社区、科技示范等专项行动,推进科技扶贫开发工作。(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六)推进高新区以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以及科技金融工作

22.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特色产业基地的创新业绩考核,择优进行支持。整合资源,形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为核心的区域网络化创新支持体系。(火炬中心负责,政体司、高新司、社发司、生物中心等参与)

23.按照落实纲要的要求,部署“十一五”火炬计划工作,探索科技风险投资与孵化器结合的新模式,推动火炬创新试验城市(区)工作,推进高新区内创新网络建设;开展创新环境与产业化指标体系研究,发布高新区产业化政策效果评估报告。(火炬中心负责,计划司、高新司、政体司等参与)

24.建立科技金融工作体系,研究提出政府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瓦贷款平台建设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深交所、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的科技金融合作机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条财司、火炬中心负责,政体司、高新司、社发司等参与)

25.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编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实施“软件欧美出口工程”。(火炬中心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合作司等参与)

(七)全面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26.支持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完善对“非共识”项目的支持机制,提高资助强度;对高水平的研究基地和队伍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7.加强实验基地建设,先期启动和组建一批基础学科、部分前沿和社会公益领域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高水平国家研究基地;加强大型科学工程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等领域推进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学研究的技术装备水平。(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8.加强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设基于科技条件资源信息化的数字科技平台,构建网络科研环境;完善开放共享、绩效考评等机制和政策,尽快形成完整的科学数据和资料共享标准规范体系。(计划司负责,条财司、政体司、基础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9.继续推进重点科研机构学术带头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其他高级科研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30.组织实施若干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31.在若干前沿战略高技术领域进行超前部署。对能源、资源、重大疾病等领域的重大技术问题,建立科技迅速反应机制。(基础司,计划司、高新司、社发司等负责,条财司、基础司、农村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八)继续深化开发类院所企业化转制和公益类院所分类改革

32.继续推进公益类院所改革。年内基本完成公益类院所分类改革阶段性工作评估验收;形成公益类院所改革中人员编制问题的政策意见。会同财政部研究制订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将评价结果与事业费支持强度挂钩。协调财政部提高公益类院所的人均事业费投入标准。(政体司负责,条财司参与)

33.深化企业化转制院所改革。探索对机构运行、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转制院所,支持其联合行业大企业开展建立战略技术联盟以及产学研合作的试点;继续推进在行业骨干院所组建工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政体司、条财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及研究中心参与)

(九)调整国际科技合作战略重点,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

34.积极开展以我为主,为我所需的国际合作。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查及国际科技资源调查和世界科技发展动向有关调研。(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高技术中心、生物中心、交流中心、研究中心等参与)

35.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合作研究中心或研发基地,与有关省市合作建设国际化的信息、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吸引和凝聚全球资源、技术、人才,为我国自主创新构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等参与)

36.积极拓展对外科技援助的渠道和形式,推动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继续做好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支撑和服务。(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社发司、火炬中心、高技术中心、交流中心、21世纪中心等参与)

37.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大工程计划和活动。确定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启动由中国发起的“国际传统医药研究与开发计划”、“新能源国际合作计划”。(合作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信息所、交流中心、高新技术中心、生物中心等参与)

38.围绕落实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加强海外尖子人才引进力度。(合作司负责,政体司、交流中心等参与)

(十)大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39.大张旗鼓地宣传科技大会和《规划纲要》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宣传科技体制改革的成就,宣传自主创新的典型经验和人物,形成激励自主创新的浓厚舆论氛围,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文化环境。(办公厅负责)

40.推进科技评价、奖励制度和科技人才管理制度改革。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导向,推动科技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奖励制度及其评审体系,改善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学术评价体系和环境。(计划司、奖励办负责,政体司、人事司、评估中心等参与)

41.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促进科技资源共享、规范和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等法规规章,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做好《科技进步法》修订的调研和部门协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体司负责,相关司局参与)

42.研究制定《“十一五”科普工作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指导纲要》,研究部署新时期科普工作。(政体司、交流中心负责)

(十一)加强地方、行业和部门科技工作,实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43.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国家区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建立和完善区域科技发展的思路与工作部署;加强典型区域的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工作。(计划司负责,办公厅、政体司、研究中心等参与)

44.结合区域(地方)引导项目和行业引导项目的实施,面向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需求,由地方部门和行业牵头,集中力量攻克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计划司负责,农村司、社发司、高新司等参与)

45.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部门、行业和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加大部门、行业和地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力度。在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部门(行业)和区域(地方)引导项目。对由部门(行业)和地方加大科技投入、实施重大项目等进行宏观协调,优化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计划司负责,条财司、政体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基础司、合作司等参与)

(十二)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科技宏观管理

46.加强调查研究和宏观战略研究,加强科技宣传工作。组建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宏观战略研究队伍,提出并组织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年度重大活动、重点工作、重要议题加强主动宣传。(办公厅、人事司、研究中心牵头,计划司、政体司、条财司、高新司等单位参与)

47.全面推进机构和职能转变。政府宏观管理职能重点转变到组织战略研究、规划制定、政策法规、评估评价、监督执行等方面,努力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人事司、机关党委、计划司联合牵头,办公厅、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基础司、合作司、政体司等参与)

48.加强党风廉政和政风建设。学习、贯彻党章,巩固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成果。落实《科技部200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抓紧《中共科技部党组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其《任务分工方案》的落实工作。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为民宗旨,争做党的好干部、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政体司、计划司、条财司、机关服务中心、驻部监察局等负责,其它司局、事业单位参与)

49.改进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模式,强化科技经费监管,提高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高效利用。(条财司牵头,计划司、有关司局和中心参与)

50.加强机关后勤和老干部局的服务能力建设,推进部属事业单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办公厅、人事司、计划司、政体司、条财司、老干部局等牵头,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参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9年2月19日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4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标  题】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文  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2001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 2001年7月30日



(2001年7月30日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
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定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作如
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三、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
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
务;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四、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因工作机
构撤销和离休退休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但须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
案,须写出提请报告。提请任职的,应当说明任职理由,并附被提名人简历、表现、
考察情况、法律培训情况(或任职资格证明);提请免职的,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辞
职请求,主管工作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七、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委员,决定任免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提请人应到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
委托其他领导人到会说明。”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采用电
子表决器的方式逐人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九、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的人员名
单,由《河北日报》公布。”
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平时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
究室、工作委员会主任,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在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
书。”
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分别委
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重新公布。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
(1995年9月13日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
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
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
能担任职务需确定代理人选时,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
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履行职务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
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省政府秘书长、
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
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
议的提请,可以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由
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下
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设
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主任会议提名的不是现任
副职中的人选,常务委员会可先决定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
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任命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
人选可以在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
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决定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最高人
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
工作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因工作机构撤销和离
休退休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但须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写出提请报告。
提请任职的,应当说明任职理由,并附被提名人简历、表现、考察情况、法律培训
情况(或任职资格证明);提请免职的,应当说明免职理由。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均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
送达常务委员会。逾期不能送达,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不列入议程。
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辞职请求,主
管工作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
员会会议议程。
对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转告提请人进行考察并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提请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
工作委员会主任,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
免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人
应到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人到
会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
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命案后,被任命的省政
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到会作就职发言。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的两个月内,省长应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出缺时,省长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人选。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
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项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对拟任免人选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
决,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连续两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未通过任命的人选,
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的
方式逐人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由常务委员会书面
通知提请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请求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
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名单都应载入《河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代理人员、补充任命的人员、决定任免的副
省长、接受辞职的人员及被撤职人员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公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的人员名单,由《河北日报》公布。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
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
决定的代理人员、补充任命的人员、决定任命的副省长和批准任命的人员不发
任命书。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集中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由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平时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省政
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在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分别委托省高级人民法
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
职和撤销职务的人员,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不得
提前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到职或离职。其中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任免的人员职务,应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12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