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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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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3号

  

  《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日

  
  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在体、智、德、美等方面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举办为示范,社会力量举办为主体,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社区为依托发展城市学前教育,扶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编制标准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有计划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县(市、区)区域内应当举办两所以上省级示范幼儿园,镇区域内应当举办一所以上市级示范幼儿园。

  第六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和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财政、物价、人事、规划、建设、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妇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城镇每七千至一万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九至十二个班规模的学前教育机构;农村每行政村或者每五千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学前教育机构。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建设。属于人民政府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规费减免的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煤(气)、水、电、供热等公用事业费及检验、检测、鉴定费用,应当按照向中小学校收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产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城市学前教育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元,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万元;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等人员。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周围无危险场所、无污染源,采光、通风条件良好,环境适宜;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

  (三)房屋、厨房及其配套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和卫生标准;

  (四)有取暖、降温、供水和必要的消毒等设施;

  (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要求和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的户外活动场地、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六)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教职工值班室。

  第十二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登记注册,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公示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变更、终止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应当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提前六十日提出申请。学前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债务清偿,妥善安置好学龄前儿童。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选择保育、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违背学前教育规律。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龄前儿童应当凭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体检合格证入园。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学龄前儿童交接、食品卫生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保障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遵守和执行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专门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设置统一的校车标志。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其他类型车辆以及报废车辆不得用作校车。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学前教育机构聘用校车驾驶员,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无致人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实行学前教育机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园(所)长、教师、保育、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保障其在进修培训、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制度。

  市级示范园(所)的评估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实行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发展计划的落实、经费投入和使用、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所在地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拆迁学前教育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专用学前教育设施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按照学前教育机构规划布局要求,以不低于原房屋面积、活动场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建设新园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对学龄前儿童作出妥善安排。

  学前教育机构办学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学前教育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学龄前儿童作出妥善安排。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学前教育机构对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学前教育机构承租。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影响采光或者通风的建筑与设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学前教育机构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法办学者承担赔偿责任。

  被责令停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恶意终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

  (二)克扣、挪用学前教育机构经费及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

  (三)聘用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没有及时调离的;

  (四)学前教育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校车和聘用驾驶员的;

  (五)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通风的建筑和设施的。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同时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的,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用途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教育、卫生、建设、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府[2003]7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13届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核心,牢牢抓住经济建设中心,时时处处顺应民心,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改进工作机制和流程,建设效率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扩大政务公开,倡导诚实守信,建设信用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及直属机构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在市长领导下,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在市长和分管副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受市长、分管副市长 委托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代表市政府出席相关会议、研究协调有关问题。

  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根据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搞好中长期和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市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十九、提请市政府讨论或审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报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文件印发后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内容纳入政风评议和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评。

  二十一、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将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办理公务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具体操作标准、办事制度、办法、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和办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向社会公开。要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要认真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诚恳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 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安全生产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通过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过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 报告草案;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七、安全生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安全生产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也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二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经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分管副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进行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一般不予安排。涉及表彰奖励、编制、规划等工作的,要事前分别征求市表彰奖励领导小组、编制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等的意见。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应于会前3天由主办部门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尚未形成材料的,一律不予安排。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三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须向市长请假。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秘书长签发。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特别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批准,一般不扩大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

  三十三、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必须遵照执行、认真贯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四、公文的报送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十五、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一并报送。

  三十六、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的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三十七、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

  三十八、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国家行政机关拟制公文的有关规定等。

  三十九、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四十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布。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提高质量,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四十三、实行办文限时制,各部门对所承办的文件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确保公文办理优质高效运行。

第七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当地要简化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不要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发出邀请。

  四十六、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后,按规定安排,实行对口接待。

  四十七、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减少行踪性报道,力戒空泛冗长。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县区召开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外事活动,可发新闻通稿。

  四十八、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原则同意,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分别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四十九、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执政能力;认真学习市场经济、法律和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WTO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能力;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善于在实践中学习,增强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牢记“两个务必”的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工作中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五十三、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淮出差均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回淮后及时销假。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施行公告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3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3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名人故(旧)居保护暂行办法

http://www.km.gov.cn/structure/xwpdlm/zfgbxx_174785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