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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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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建设项目:
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 (二)国家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对外发债等部分或者全部由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市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部门依法监督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以及依法处罚项目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并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财政、国土、环保、审计、税务、工商、监察、金融、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稽察工作。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内容包括: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评价。
被稽察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有关业务代理机构;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项目建设的情况介绍,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对设备、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三)根据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核实稽察,记录有关情况,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根据需要,与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五)评价项目建设成效、管理情况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发改委应当制定年度稽察计划,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开展稽察前应当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及时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第九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和妨碍稽察。
第十条 稽察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进行核实,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市发改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应当在每次稽察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项目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审定稽察报告,并将审定结果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涉及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改委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根据稽察的具体情况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及时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四条 对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行为,市发改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发改委也可以建议相关部门对被稽察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 稽察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稽察档案。
第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毁灭、隐匿、伪造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稽察人员不回避的,被稽察单位有权向市发改委申请其回避。
第十八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依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发改委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稽察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市发改委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行为,均可以举报;
(一)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二) 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三) 擅自更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四) 截留、挪用、侵吞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五) 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六) 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者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和违规分包等问题;
(七) 产品、服务质量和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建设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者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八) 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九) 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者提高取费标准;
(十) 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者避重就轻;
(十一) 滥用职权或者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十二) 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6]18号



印发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外地老年人),凭身份证在市区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

 (一)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区、旅游景点、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以上场所有重要活动除外)。

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 (三)到各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免收持《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的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巡诊费。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 (四)免交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 (五)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供电、供水、商场、饮食、维修等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 (七)本市区户籍的老年人凭《江门市区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同时可以享有以下优待:

 1、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市区内的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含购买月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对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等优待,候车、侯船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 2、进入市区各体育健身场所、影剧院活动或观赏的老人,享受半价优惠。

 (八)持《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的城乡贫困老年人同时享受以下优待:

 1、免收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

 2、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可免交租金。

 3、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应给予照顾。

 4、有条件的地方应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

 5、老年人去世,丧葬殡仪服务按规定项目半价收费。

 (九)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

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区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优待证》,《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 第四条 《优待证》只限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老年人使用伪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 第五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游客高峰期。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 第七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各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或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其他主体经营的场、馆、院、所、公司、企业等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老年人优惠待遇。

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各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6〕20号

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明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8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行政审批部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现将《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建立首席代表制
1.首席代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设立首席代表,一般确定两名,分为A、B角。A角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副局长或副主任)或主要领导担任,按照本部门的权限,全面履行行政审批职责;B角为入驻行政服务中心或未入驻中心部门单位设立的统一受理窗口负责人,原则上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业务科室科长担任;条件暂不具备的,由具有行政审批资格的单位工作骨干担任,任期内由部门单位授权履行科长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部门派驻的,为审批首席代表,由公用事业单位派驻的,为服务首席代表。
2.首席代表履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不委托首席代表负责审批的项目除外),由该部门委派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有关行政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委托机关承担。涉及转报省直部门以上审批的事项,由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职权,有关行政责任依法由委托机关承担。
3.首席代表委托。A角首席代表因出差或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应委托部门单位其他领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条 首席代表职责
首席代表A、B角应按以下规定要求,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履行首席代表职责:
1.首席代表应根据部门授权范围,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并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部门窗口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承办、流转、督办、审批、反馈、执法检查等工作。对部门行政审批和领导高度负责,自觉维护部门的形象和威信。
2.负责部门对即办件审批,对承诺件、补办件和督办件进行审核、一次告知、协调和督促后方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代表部门参与联办事项的有关审批、督办工作。
3.负责部门集中办证事项,在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有关审批、审签和发证等工作,对确实难以委托授权办理的事项,负责督促部门有关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上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负责做好涉及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不委托首席代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有关审批责任人(或部门领导)的联络等工作,并统一组织、协调、督促部门窗口与有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5.负责对依法必须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委托权限,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
6.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联审联办、绿色通道审批、网上审批、政府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
7.负责部门与中心联络沟通工作,指导和管理部门窗口日常工作,协助中心做好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8.负责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等管理和使用。
9.负责部门和窗口审批工作权限内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条 B角首席代表选派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熟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部门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和应用三明市网上审批系统,能够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入驻中心一年以上,负责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一般不再承担部门其他工作任务。
3.模范带头和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第四条 B角首席代表管理
1.实行双重管理。入驻中心部门单位的首席代表编制、人事、工资、福利、组织关系等由派出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年度考核、窗口考评等由中心负责。
2.实行委任制。派驻中心首席代表由派出部门提出拟任人选,填写好《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登记表》报送中心,经审核后,由派出部门对首席代表颁发《任命书》和《行政审批服务授权书》。首席代表登记表、任命书和授权书各一份交中心备案。
3.实行变更报备。在派驻窗口首席代表任期内,派出部门如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中途变更首席代表的,应按规定要求事先向中心报备,在委任新的首席代表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变更调整。
4.实行评先评优。各部门派驻中心的首席代表应作为派出部门后备干部优先推荐人选,对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首席代表应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上予以优先考虑。
5.实行考评考核。各部门选派首席代表工作纳入行政服务竞赛活动的综合考评,选派工作好坏与行政服务竞赛活动直接挂钩,其考评分计入行政服务竞赛活动评比总分。
6.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对首席代表涉及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能按基本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的,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将按有关规定退回原单位,由原派出部门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并另行委派首席代表。
第五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未入驻中心部门单位、入驻中心公用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3月10日起实行。

附件一: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任命书(样式)
附件二:行政审批服务授权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