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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6:3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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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申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通知
保监发[1999]275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防止保险公司以“无赔款退费”为手段搞恶性竞争,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对所有险种不论无赔款期限多长,一律不得支付“无赔款退费”。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搞“无赔款退费”的,中国保监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分和处罚:

  (一)责成保险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责成其上级保险公司对违规机构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取消1—5年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对违规机构暂停该项业务1—6个月的经营权。

  三、在保险合同期限未满之前,由于保单要素变更引起的正常退费,对单位只能以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8]16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我国会计人员的准入资格考试,具有基础性强和考生人数众多的特点。在传统考试模式下,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常具有组织难度大、投入成本高、运转周期长等弊端。与传统考试模式相比,无纸化考试能够更加有效地确保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实时性,具有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节约考试资源、规范考试管理、方便考生应考等传统考试不可替代的优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节约型政府的有力举措,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目标和原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争取用3-5年的时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升考试权威性和公正性,甄选优秀的人才加入会计人员队伍。

  (二)开展无纸化考试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开展”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无纸化考试,做到方式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

  2.“以人为本”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树立服务考生、方便考生的理念,以考生为中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简化报名手续,优化网络服务、咨询平台,合理规划考试时间,科学设置考试场所。

  3.“因地制宜”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利用现有条件,加强基础调查、研究,在充分借鉴无纸化考试试点地区(或部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避免盲目上马和重复开发。

  4.“安全可靠”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无纸化考试的特点,统筹安排考务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软、硬件环境,提前设置预防考试过程中出现死机、断电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无纸化考试环境的安全、可靠。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试纪律的监管,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无纸化考试过程的平稳、安全。

  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具体要求

  (三)无纸化考试,是以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优化的题库资源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考试试卷(包括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进行考试,并及时生成考试成绩,集考试报名、试卷生成、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生成、合格证(单)打印等为一体的、多元化、新型的会计从业考试管理模式。

  (四)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开展无纸化考试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确保无纸化考试基本的软、硬件建设资金要求,加强系统的基础建设、后期维护和人员培训,严格内部管理及保密制度,确保无纸化考试系统的稳定、安全、有效。

  (五)题库的开发建设。题库是实施无纸化考试的关键环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重视无纸化考试题库的开发建设工作。

  题库的开发建设应当完全覆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所有的知识点。现阶段可由各地自行组织专家开发建设题库;随着此项工作的推进,财政部将统一组织专家开发建设题库。

  题库中题目的类型可以是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案例题、情景题等,其中,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的各选项在组卷时,应能做到随机排列出现。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重视题库的保密工作和后期管理,制定题库的保密规则,建立题库定期更新机制,更新的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前瞻性、时效性、先导性、权威性和优质性。

  (六)考试报名工作的安排。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和程序在当地财政网站、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保留足够的公告期。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报名现场应当配备具有直接读取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采集考生影像的设备和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的设备等,增强考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程序,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在网上报名页面上告知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具备网上申请、图片数据上传、网上审核、在线支付、准考证下载打印等功能。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的审核程序,采取现场复核考生身份信息、现场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现场核对考生影像等有效方式核实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七)考试费用的确定。由于需要利用计算机考场组织无纸化考试,可能导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前期成本增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会同所在地或具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委和物价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考试收费标准,并及时予以公布。

  (八)考试周期。在确保考生考试权利的基础上,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无纸化考试考场数量和考生数量,合理确定无纸化考试周期。

  (九)考场的部署。无纸化考试需要部署计算机考场组织考试工作,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以建立自有计算机考试基地为主;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可适当利用社会资源部署计算机考场。

  (十)考场的监管。无纸化考试现场应当设置巡考和监考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考务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同时采用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监管。

  (十一)电子试卷的生成、下载、发放和成绩判定。电子试卷应由无纸化考试系统随机生成。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无纸化考试电子试卷的生成、下载和发放。

  电子试卷生成时间,应当在充分考虑所需生成试卷数量和服务器工作性能的基础上,合理加以确定,一般不超过24小时,允许各计算机考场在考试开始前的24小时之内下载。电子试卷在生成时应自动加密,在开考前保持加密状态。只有在指定的考试时间,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后,电子试卷方可自动解密打开。考试终端设备应当与服务器保持时间同步,不得在考试开始后作任何调整。规定的考试结束时间到达后,考试系统应能立即强制中止考试并收卷。考生成绩应由考试系统自动判定生成。

  (十二)考生试卷和成绩的保存。考试过程中,无纸化考试系统能够定期自动保存考生答题情况,以预防死机、断电、误操作等突发事件而造成的考试中断。考试结束后,考生的考试成绩应由考场统一回收至数据库并永久保存,考生的电子试卷应当在数据库中至少保存1年;有条件的地区,可专设一台服务器作为考试试卷和考试成绩数据库的备份设备。

  (十三)考试软件标准化接口要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自行开发、使用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时,应当留有与财政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或信息平台的标准化接口,为实现全国会计从业资格网络化管理创造条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组织领导

  (十四)无纸化考试工作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进行归口管理。

  财政部统筹领导全国无纸化考试工作。按照《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无纸化考试指导性意见,督促、协调、检查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无纸化考试工作,并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接口建设等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无纸化考试工作。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开展无纸化考试的实施方案,制定无纸化考试的规章、制度,具体组织无纸化考试工作,定期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27号 印发《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档案局反映。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是指在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作出过重大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历代广州籍或在广州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广州籍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市级以上(包括副市级) 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当级别的领导人;

(二)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正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广州籍军官;获中央军委英模称号的英雄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三)担任院士、获得国家级专家称号或在科学技术(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卫生、教育等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四)获得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著名人士;

(五)市政府授予的“广州市荣誉市民”;

(六)在重大国际比赛中获得奖牌(或成绩在前三名内)的著名人士, 以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七)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

(八) 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的民间艺(匠)人;

(九)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

(十)有名望的广州籍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十一) 长期在广州地区生活、工作, 有重要影响的外国人;

(十二)在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其工作、学习、生活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名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第五条 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的名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广州市档案馆设名人档案库,负责对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第六条 市政府、市档案馆对在名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捐赠名人档案的组织或个人,应依据《档案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名人档案、资料收集的范围:

(一)反映名人经历或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传记、回忆录、信函、 日记、谱牒、证书、证章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社会活动方面的材料:如职务任免文件、文章、报告、演讲稿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及著作手稿、研究成果、字画作品等;

(四)社会对名人评价的材料:如社会对名人的研究、评价、纪念文章、专著、回忆性材料等;

(五) 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 制品、电子文件及实物;

(六)名人口述的历史资料;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保管名人档案的范围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采取移交、捐赠、寄存、征购、购买等形式。

(一)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部门依据国家规定,收集、整理并向市档案馆移交名人档案。

(二)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或出售名人档案、资料。

(三)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交换复印件、复制品或目录。

(四)对散存在市内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第九条 收集名人档案、资料应填写交接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名人档案的整理须遵循名人档案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应组成专家组,对收集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并以每个名人为单位,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对名人档案进行分类、编目。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保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名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应定期检查名人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应建立名人档案的统计制度,每年对名人档案的接收、借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五条 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了解名人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情况,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免费利用权,并可对名人档案中属于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保密或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捐赠者、寄存者要求保密或限帝0利用的,市档案馆应严格按照接收、捐赠手续或寄存协议,在对外提供利用时进行保密或限制利用;上述手续、协议中无明确保密或限制利用条款,且不属于个人隐私的,市档案馆应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组织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名人档案。

第十八条 利用名人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利用者不得拆取卷内文件,不得在文件上涂改、批注、加字、勾画和剪裁。

第十九条 名人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 向利用者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名人研究;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利用形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