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3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该办法对协税护税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义务和行为都做了明确规定,是做好我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地税部门要组织和指导协税护税部门和人员做好农业税收工作,财政、银行、粮食、公安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保证农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任务的完成。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

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协税护税行为,根据《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和《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2〕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农业税收工作需要,在管辖区域内,应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网络。

第三条 各级财政、金融、公安、粮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征收机关解决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做好组织征收工作,确保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网络由乡镇、村、组三级组成,具体人员包括乡镇领导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等。

第五条 协税护税人员应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政策规定,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在征收机关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协税护税工作。

(一)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正确使用税收法律文书,严格履行征管程序,规范协税护税行为,协助征收机关,依法组织农业税收的征收。(二)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收政策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教育和引导农民,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积极主动纳税。

(三)协助征收机关搞好农业税收的税源管理,建立税源台帐,及时提供税源变化信息,填报农业税收有关资料。

(四)村级要设立农业税帐簿,全面系统地反映纳税户的征、纳、减、免、欠税等实际情况。

(五)协助征收机关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农作物的查灾、核灾和办理农业税减免有关事宜,落实好农业税减免政策。

(六)协助征收机关向纳税人下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做好农业税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的公示工作。

(七)按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协助征收机关组织管辖区内纳税人积极主动缴纳税款,按照规定及时上交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八)定期向征收机关报告税收征收情况,按征收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税收资料。

(九)及时向征收机关报告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出现的偷、逃、抗税等问题。协助征收机关做好纳税人的工作,必须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征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协税护税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第七条 协税护税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的协税护税人员,由县(市、区)地税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协税护税证书后,方可履行职责。

第八条 协税护税人员实行劳务报酬制度。农业税征收机关依据协税护税人员的工作量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数额由县(市、区)地税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法规的协税护税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协税护税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的;

(二)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和减免范围的;

(三)不按征收机关规定及时解缴税款的;

(四)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收税不送达完税凭证的;

(五)因其他情况和原因,无法履行协税护税义务或不适合从事协税护税工作的。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和技术的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和技术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8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加强和进一步发展在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深信这种合作对促进中巴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及加强两国人民之间通信、信息和教育手段方面的重要性;双方回顾了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合作的进程并对第一颗和第二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项目的进展情况表示满意。
  考虑到李鹏总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访问巴西期间双方会谈的结果,双方宣布:

 一、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计划
  双方制定了力争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完成第一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的总装和测试计划,及必要时发射的计划。中巴两国政府将全力对各自承担的项目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便如期完成上述计划。

 二、关于搭载发射
  双方同意在确保主星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讨论小卫星搭载事项。为了避免延迟发射计划,双方应于一九九七年上半年在发射基地进行合练。巴西空间研究院(INPE)在接到中方详细的开支估算后,将同中国长城工业公司签订合同,支付长征四号为搭载发射INPE小卫星进行适应性修改的费用。双方将尽全力确保小科学卫星能和第一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同期完成。

 三、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应用
  考虑到第一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不久将要发射,中巴双方必须加快图象接收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巴方说明了对这些设备进行公开国际招标的进展情况,并再次邀请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CRESDA)参加投标。从技术和经费方面考虑,中巴双方同意CRESDA和INPE应共同努力尽量选用相同供应商提供的设备。
  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商业化问题,双方继续努力的目标是组织一家合资公司,向世界各国提供有关数据。为此,FINEP(巴西科技部科研项目信贷局)正在同INPE共同进行广泛的世界市场情况的调研。INPE将于明年年初把市场调研的结果提交给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并期望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以前对合资公司做出决定,该合资公司对第三国原则上是开放的。

 四、关于第三颗和第四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及通信/气象卫星项目
  双方同意成立两个工作组,就共同研制第三颗和第四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及联合研制多功能同步轨道通信/气象卫星进行可行性论证。
  两个工作组的论证报告应于一九九七年五月提出,供双方研究。

 五、关于易货协议
  双方注意到,与第一颗和第二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发射服务费有关的易货协议,已经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在巴西利亚举行的联合会议上取得了一致意见,据此确定了产品清单和采购进度计划。
  本文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在巴西利亚签订,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国新              瓦加斯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6〕74号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2月15日经汕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后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推进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学习宣传
《条例》是我市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饮用水源管理,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熟悉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级司法、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和农村,广泛宣传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保护、各负其责、积极参与的观念和意识,努力营造“保护饮用水源人人有责”、“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就是保护健康和生命”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党政领导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落实领导分工,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监管责任;将饮用水源保护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配合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三、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计划,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行动。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水利、国土、海事、城管、农业、林业、公安、建设、卫生、交通等部门,要按《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要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饮用水源保护监管职责情况的监察,依法追究有法不依、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清查,对《条例》明令禁止的各种建筑物、设施、码头、仓库、排污口、加工场、农业种植点和禽畜养殖场予以取缔和清除。龙湖区、澄海区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外砂河东溪洲、新津河龙喉洲违章建设的整治力度,按照《关于清理整顿外砂河东溪洲违章建筑物的通知》(汕府办〔2005〕40号)要求,全面清理和拆除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章构建物,今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污染和危害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尤其要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生产经营、违规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向水体排放以及倾倒污水、垃圾废物、油类等行为,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绝不姑息。对严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打击,绝不手软。
建立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水质监测,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污染隐患和事故苗头,抓紧做好备用水源的选定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和长效机制,坚持和落实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饮用水源保护情况制度、职能部门协调联系制度、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大力推进排污许可、排污在线监控、水质自动监测和管理信息化。积极组织开展环保志愿者实践活动和全民保护母亲河活动,表彰奖励守法,曝光惩罚违法,引导和发动全社会为保护饮用水源做贡献。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