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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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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日

南阳市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3]1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宛政办[2004]4号)等文件精神,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凡地方各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因财政投资不到位或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地方各级政府领导负责组织本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从财政相关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清偿拖欠的工程款。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其履行还款责任。其他社会投资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该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
  三、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要直接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施工企业,严禁冒领套取政府投资、恶意截留或随意挪用建设资金。
  四、对于因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筹措资金偿还拖欠的工程款;逾期仍未落实资金的,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对建设单位的资产进行抵押或拍卖,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五、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拖欠工程款监管系统,将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内、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80%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年的企业或投资人;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75%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年的企业或投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经清欠机构或有关部门3次以上催办仍不办理工程结算且超过合同约定12个月的企业或投资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和拒不制定还款计划的企业或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超过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30%且超过一年不能清偿的企业或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六、对将被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在发布公告之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被列入信用不良单位的理由和依据,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对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视为认可。
  七、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管理、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等有关部门,对其建设和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对拒不改正的,发展改革部门不批准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开发项目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开发项目规划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其参与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对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款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额且合同双方又无清偿协议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将在金融系统予以警示,对其新的贷款申请,依法减少授信额度,不提供授信;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降低一个信用等级,列为警示企业或失信企业;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房许可证、房产登记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年检中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降低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理;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施工企业,驱逐出南阳建筑市场。
  九、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将拖欠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偿清后未发生新的拖欠,由欠款单位出具付款证明或由债权单位或债权人出具偿清欠款证明,经清欠机构或有关部门核实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信用不良单位下达《解除信用不良单位意见书》,并发布公告,将其从信用不良单位名单中删除。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取消限制性制裁。
  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接到清欠机构出具的信用意见书时,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管委会清欠机构出具信用意见书时应到市清欠机构备案。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新项目时,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
  十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企业代为存储。具体办法按宛劳社监察犤2004犦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制度,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十四、完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严格合同审查。合同要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等内容。
  十五、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十六、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十七、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要定期对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八、政府有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加强协调,督促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会议,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者工资偿付等工作;工商部门、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欠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企业清欠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相关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交通、水利、教育、铁道、民航等部门负责直接建设管理项目的清欠工作;规划、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支持清欠工作。
  十九、本办法由南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价服〔2010〕25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6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属于强制性、垄断性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以下简称《收费证》)。

  须申领《收费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省或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收费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核发《收费证》应以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并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中央、省(含外省)属单位在福州市(不含所辖县、市)的收费单位;福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市(含省内其他市、县)属单位在福州市(不含所辖县、市)的收费单位;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含福州市)负责核发中央、省(含外省)及其他市、县属单位在设区市所在地的收费单位;县(市、区)价格在县(市、区)所在地的收费单位。

  第四条《收费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亮证收费,副本用于年审和其它规定的用途。正本必须悬挂在执收点的醒目位置,实行亮证收费和接受社会监督。除此之外,经营者还应在执收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正本内容包括:收费证编号、收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收费项目、有效期、制证机关、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副本内容包括:在正本内容基础上增加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备注、年审记录、持证须知等。

  第五条《收费证》实行一点一证。原则上实行一个收费单位一证,即一本正本、一本副本,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个别基本领证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多个收费点的,经批准可领取一本副本,多本正本,并在每个收费点悬挂收费正本。负责发证的价格主管部门除在每本正本上注明基本领证单位的名称外,还应分别注明不同收费点的名称。

  第六条申领《收费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规定领证的收费单位凭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在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后送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除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提交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先由经办人对收费单位的资质、批准收费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经办人应签名或加盖私章并送部门负责人核准,颁发《收费证》正、副本。

  第七条 经营者申领《收费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批准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四)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五)其它相关资料。第八条新设立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须申领《收费证》

  的,经营者应在实施收费前30日内申请核发《收费证》。原已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经营者应在接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经营者无证收费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改变名称、法人、经营地址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应在接到批准文件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撤并、迁移或停业时,应在批准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经营者办理《收费证》变更、注销手续,必须随带有关批准文件、收费证正、副本、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经营者丢失、损坏《收费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条《收费证》有效期3年,到期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履行办证手续。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规定办证条件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核准发证。

  价格主管部门在办证时,应在《收费证》副本上逐项填列所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若收费项目或标准较多不易细列时,可只填写该项目的批准机关及文号并附上批准文件或单行本。公章,方可生效。《收费证》副本填列的最后一个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备注栏内应加盖“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审核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当收费项目及标准需要变更时,“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审核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可随之顺延加盖生效。

  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要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费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凡在我省辖区内按规定申领《收费证》的经营者,均要接受收费证的年度审验。

  第十三条 收费证年度审验工作由省、市、县(区)价格部门负责实施,并按照发放《收费证》工作的分工,分级负责审验。

  第十四条《收费证》的年度审验内容包括: (一)收费证制度(《收费证》正、副本是否齐全,是否

  亮证收费和及时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等)执行情况。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三)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四)收费票据和收费资金管理情况。 (五)其他与收费管理有关的内容。 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上门审验的收费部门或单位的名单。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审验,各收费部门或单位在审验前,均应认真如实地填报《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审验报告书》(一式二份),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携带《收费证》正、副本,《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审验报告书》,年度财务报表,会计总账与明细账,收费统计报表和收费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接受审验。

  第十六条 收费审验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费证》副本和收费审验报告书上签注“已审验”的审验结论,加盖“收费审验专用章”,并将审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记入《收费证》副本。经营者应在收费审验结束后30日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七条发放《收费证》及开展收费审验工作,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第十八条经营者连续2年不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费审验时应收回《收费证》正、副本,经营者重新实施收费时,按照《收费证》申领程序重新申领《收费证》。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按时接受《收费证》审验,对逾期不接受审验或审验中查出存在问题的部门或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收回《收费证》处理,同时移交价格检查机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收费证》不准擅自复制(印)、不得转让(借)他人用以实施收费行为。经营者有涂改、转借《收费证》或其他使用不当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扣或收回其《收费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试论法律解释的方法(修订)

作者:宋飞

内容提要:法律解释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为了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必须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本文中,笔者采用历史的、比较的和枚举的方法对法律解释的方法作了一番细致而艰辛的研究。最后得出结论:所有的法律解释方法,都可归结于文义解释的方法、黄金规则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这五种基本方法。
关键字:文义解释 黄金规则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目录: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意义
二、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定义
四、五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五、五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六、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的评价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意义 
正如学者胡土贵所说的:“法律解释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为了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必须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为了叙述方便,在下文采用了历史的、比较的和枚举的方法,来对法律解释的方法作一番细致而艰辛的研究。
二、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
首先,笔者从历史方法入手,介绍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
从世界范围来讲,对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学术研究,应归功于西欧罗马法复兴运动。早在中世纪中后期的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就已开始。11世纪末出现的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注重对罗马法的文义解释,通过区别、扩张以及限定等方法来构筑罗马法解释体系,12世纪后半叶开始法国奥尔良和蒙培利埃在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基础上陆续形成了评论法学派;而13世纪后半叶出现的意大利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注释法学派),则在先前罗马法解释的基础上融入了逻辑推理思维。16世纪初,在西欧罗马法全面复兴的带动下,法国又出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该学派又将哲学的、文学的、考古学的、历史学的以及比较的方法融入法律解释研究领域。
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在对条约解释时,又提出了2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他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见何勤华等中译本230页以下,上海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二编第十六章“条约的解释”部分写道:“恰当的条约解释规则应当从最可能的迹象得出各方的真正意图。有两种方法,一为字面意思,一为推测含义。这两种方法即可以分开考虑,也可以一并考虑”,除此之外,他还讨论了通常解释(习惯解释)、学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字面解释和隐喻解释、限定解释(狭义解释)和扩展解释(扩大解释)、严格解释和随意解释等问题。
19世纪早期,法国接着又出现注释法学派,这一学派强调,为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现象,就必须运用一些技术,如“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拟制”等,通过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来使矛盾和冲突的条文相互协调、一致。
1840年,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又在名著《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一卷第四章中详细阐述了他的法律解释论,提出了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语法解释以将立法者的思考转变为我们的思维的媒介的用语为作为对象,说明立法者使用的语言规则;逻辑解释存在于思想的组合,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逻辑联系之中;历史解释以由现行法律中关于法律关系的各种法规规定的状态为对象,通过这种方式,使新法和旧法互相关联,使旧法适应新的形势;体系解释,强调所有的法律制度以及法规都是一个大的统一体,他们是互相连接、彼此结合、具有内在的联系。体系解释就是要提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某项法律如何有效地介入这一体系。萨维尼认为,通过这四种法律解释方法,就可以洞察法律的内容和立法目的,避免适用法律时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另外,萨维尼还提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立法解释(又包括有权解释和习惯解释)和学理解释等学说,以上思想,对近代西欧乃至日本、旧中国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见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6 月第 1 版,第246—247页 ;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5 月第 1 版,第206—207页 )。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定义
接着,笔者运用比较的和枚举的方法,来介绍我国大陆对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成果。先谈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定义。
学者张骐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它与前面所讲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的意义和解释的目标是密切相连的。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述是不同的。虽然如此,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
关于以上几种法律解释方法,沈宗灵和葛洪义将其称为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
学者沈宗灵认为:法学作品中所讲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是指民法法系国家法学中经常讲的以上各种解释方法。 
四、五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接着,我们结合张骐的观点,对法律解释的方法作如下五种划分: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实际上是一种最古老的法律解释方法。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盖尤斯著,黄风译)第290页就曾写道:古罗马人在法定诉讼时期所采取的极端咬文嚼字的文义解释,即《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11条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阿司的罚金”,如有人的葡萄蔓被人砍了,告到法官那里,他一定要说树木被砍;如果说葡萄蔓被砍,那它就肯定要败诉。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贝卡利亚著,黄风译)第12页写道:“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第13页又写道:“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
学者葛洪义认为,文义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义解释开始的。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要理解法律的含义,首先就要从法律规范的文字含义入手。不过,也要注意,法律语言有时不同于日常语言。法律中难免会有许多专业术语,因此,解释时要避免将专业术语当日常语言来解释。
胡土贵将文义解释分为语法解释和字义解释两种。
他认为,语法解释是指依据语言规范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它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语言结构、文字排列、上下文关系和标点符号等的分析,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字义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所作出的解释。字义解释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又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这一细化分类,被张骐归为“法律解释的种类”, 沈宗灵和葛洪义则将其归为特殊的法律解释方法。
字面解释又称严格解释。胡土贵认为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出的解释。对字面的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葛洪义也认为字面解释是对法律所做的忠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这种解释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的字面含义。笔者引用学者王三秀的举例: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应从轻处罚,这里对“又聋又哑”和“从轻处罚”都采取既不扩充也不限制的字面解释。学者苏惠渔则认为,《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应解释为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限制解释又称狭定解释、缩小解释。胡土贵认为限制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沈宗灵则认为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葛洪义也认为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它也是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意图、社会发展需要明显不符时,为贯彻立法意图,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设定的解释方法。这种解释的含义小于法律内容条文字面的含义。如1980年《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限制性解释。前者所说的“子女”应限制在未成年且不能独立生活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后者所说的“子女”应限制在已成年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于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也是一种限制解释。再如笔者引用的王三秀的举例: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这里的“公民”也应作限制解释。
扩充解释又称扩大解释、扩张解释。胡土贵认为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广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沈宗灵认为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所作出的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葛洪义认为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在我国,扩充解释不是也不能任意扩大法律的内容,它是为更好地实现法律条文文字未能包含的立法意图而设定的解释方法。因此,它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这种解释的含义比字面上要宽。如法律上使用的“领土”一词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就是扩充解释。又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都包括在内。 又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处的“法律“解释为”一切法律渊源“。再如《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也属于扩充解释。笔者引用的王三秀的一个举例,2006年全国司法考试卷一也曾考及: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根据对”子女“的扩大解释,被收养的子女也有权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将“抢劫金融机构”解释为“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视为抢劫金融机构,这也是一种扩充解释。
张骐认为文义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文字、语法来理解其含义。可以有以下五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1) 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日常语言是大众进行思想交流的基本工具。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一般要考虑本民族的语言习惯,根据语言规则表述法律要求,尽可能使法律规定得清楚、明确。因此,在解释法律文本的时候,应当根据语法规则,从法律条文的最常用、最自然、最明显的含义来解释法律。如什么叫“占有”?学者徐国栋解释为“能够保持”;又如王三秀曾举的例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挪用公款罪的“挪用”,顾名思义,就是“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
(2) 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法律专业术语是法律工作者之间进行交流或在法律文件中表达特定事物、概念的语言,其含义不同于日常语言的字面含义或者不属于日常语言,俗称“法言法语”,如:法人、动产、不动产等。对于这类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通常属于正式解释。一般应先由立法者进行定义。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有关的法律专业术语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遵循立法者的界定。有时会出现一些应当界定的法律专业术语而没有界定的情况,司法者就需要对此作出界定。
(3) 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几乎所有民族的语言中都存在一词多义或一义多词的现象。有时为了确定一个字或词的含义,需要结合它的语境或上下文甚至整部法律来解释。
(4) 根据个别事物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比如,如果法条写作:“猫、狗和其他动物”,这里的“其他动物”应当解释为包括其他所有宠物。
(5) 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如果法律中明文提及某类东西中的一些具体项目,但没有以一个一般性的类概念结尾,可以解释为它无意包括同一类别中并未被提及者。例如:“周末与节日”,其中没有提及工作日,因此应当解释为不包括工作日。
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文义解释在普通法系的国家曾经作为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也就是前面所讲的侠义解释的态度。其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的理论,即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忠实地执行法律,实现立法机关的意愿,而对法律文本进行文义解释是了解这种意愿的唯一途径(见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结合沈宗灵的分析:笔者认为这里应注意,法律条文中经常使用专门的法律术语,不同于人们通常的用语。例如“罚金”与“罚款”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中是有严格区分的(罚金是一种刑罚,而罚款则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在日常语言中有时却是通用的。当然法律是在社会中适用的。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考虑到用语的社会通用性。例如法律中经常使用“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等语句,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故在适用时必须考虑到一般社会成员的理解。再如“善意”在法律上不是指慈善心肠,而解释为“不知情”;“不动产”, 在法律上不仅指土地,还包括土地上的定着物,而所谓定着物,也有其功能性及经济上的意义;“危险负担”不是指自然意义上的危险,而解释为“价金损失”。再有,法律条文中的语言可能是有变化的。例如“投机倒把”这个词的含义在当代中国已几经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一个贬义词,泛指带有盈利性的经商活动,近年来已发展到仅指现行法律规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参见刘敏学:《依法衡量经商活动》,载1993年2月22日《人民日报》)。当然,语法解释也应注意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如解释时不可轻易改变或相互矛盾。最后,语法解释通常称为“法律本身如何说”,而不考虑立法意图,但有时需要与以下讲的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结合起来,否则就可能会断章取义。 
2.黄金规则的方法
“黄金规则” 可理解为对文理解释原则的修正。根据黄金规则,一般来说,法律条例应按其字面的、文字的最惯用的意义来解释;但这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如果按字面意义的应用会在某宗案件中产生极为不合理的、令人难以接受和信服的结果,而且我们不能想像这个结果的出现会是立法机关订立这法律条文时的初衷时,法院应采用变通的解释,毋须死板地依从字面上的意义,借以避免这种与公义不符的结果。黄金规则限制了文理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可算是一种中庸之道。但是黄金规则也有其本身的缺点。例如,对于案件中结果达致何种不合理或不公正性程度才足以排除文理解释的适用,便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找到客观标准。此外,在排除了文理解释后,究竟应采用什么准则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非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并没有提供指引(引自: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以后)。
这一类型的解释方法又可细分为反对解释(又称反面解释)、补正解释(又称补充解释)、类推解释、合宪性解释和社会学解释。这里我简单对前三种解释方法作一简单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