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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南豫能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2:3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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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南豫能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南豫能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15日证监发字[1997]45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河南豫能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45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

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


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暂行规定
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依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不论住房是否出售均实行物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暂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2.市房产管理局按《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对售后住房实施行政管理,房屋产权人依法行使权利与义务。
3.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设施,由产权人自管自修,也可以实施委托代修,费用自理。住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统一维修管理,采暖和煤气设施由专业公司负责维修管理,相关产权人按住房建筑面积交纳维修管理费。
二、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划分
1.自用部位:户门及户门以内的门、窗非承重隔墙、隔断、自用阳台和楼梯、地面、楼面、壁橱、吊柜、墙面及顶棚抹灰层;
2.自用设施:水表、电表以下的供水、供电设施,主立管以上的排水设施;
3.公共部位:基础维护墙、承重墙梁柱、屋面及顶层楼板、门斗、外墙面、散水、甬路、垃圾道系统、落水管系统、外窗油饰以及公用楼梯、阳台和走廊。
4.公共设施:水表、电表以上(含表)的供水、供电设施,主立管以下的排水设施,采暖和煤气设施。
三、平房住宅均为自用部位,共用承重墙和屋面结合部的维修费用由相邻产权人各负担50%;供水、供电设施以计量表为界划分共用和自用设施,排水系统以院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划分,采暖和煤气设施均为共用设施。
四、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
1.售后住房的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由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维修费由维修责任单位每年一月份收缴一次。维修费标准由房管局根据物价指数测算,报市物价局批准。采暖和煤气设施的维修费逐步纳入热费和煤气费。
2.原产权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提取30%作为住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大中修周转金。
3.住房产权人交纳的维修费和原产权人从售房收入中提取的大中修周转金全额分项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利息收入直接用于维修。
4.用于住房小修的费用每年一次拨付维修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大中修的费用,由维修单位提出立项计划,经房管局批准后按预决算程序核拨,当年缴存的大中修费用不足时经市房管局批准可申请动用周转金,第二年偿还,不计利息。
5.维修单位每年应将用于大中修的费用向产权人公布,接受监督。
五、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1996年11月13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6年4月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资产评估协会:
随着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蓬勃发展,资产评估工作中出现的纠纷也日益复杂多样化。为了规范资产评估纠纷调处行为,现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调处评估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纠纷是指因资产评估行为产生的纠纷,以及涉及确定资产和权益合理价格产生的纠纷,包括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纠纷。与资产评估无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产权纠纷不包括在内。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立项、确认通知,或作出的不予立项、不予确认,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有异议时,应按规定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不按评估纠纷调处规则处理。
第三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下设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委员会,负责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条 有关当事人因资产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直接向中评协申请调处。申请调处的一方当事人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第五条 申诉人应向资产评估协会提交调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和产权主管部门;资产评估纠纷的主要情况;申诉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诉人签字或申诉单位负责人签章;有关经济行为的章程、合同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以及资产评估有关资料及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评估协会收到调处申请书应予立案。但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资料、证据不足的可不予受理。立案后对申诉方和被诉方进行调查,了解评估纠纷的情况和各方的理由。评估纠纷各方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资产评估协会的要求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调查中发现申请理由不充分,又不能按时提供补充依据时,可劝申诉方撤诉或予以退诉。
第七条 对评估纠纷案件应先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应签订调解协议书,完成调解工作。
第八条 如调解无效,应及时进行裁决;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重新考察或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或指定水平较高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再作出裁决,并作出裁决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资产评估纠纷当事人接到裁决结果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裁决结果。当事人对省级评估协会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结果通知书15日内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起申诉,15日内不申诉的必须按期限规定履行裁决结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第十条 调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乱纪、提供虚假资料或歪曲资产评估结果等行为,评估协会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可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资产评估机构由于玩忽职守,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因评估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则规定不明确或市场经济中客观原因引起的评估价值偏差,经裁定可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