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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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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14日 财建[2007]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批准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我们制定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各地要充分认识抓好生猪生产,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确保生猪生产供应和市场的稳定。
附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附件: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第四条 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测算因素

第五条 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第六条 测算数据主要以统计系统提供分县分年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
第八条 生猪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年初印发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生猪调出大县的入围标准。
2007年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为:年均生猪出栏量大于80万头的县;年均生猪出栏量在60万头至80万头之间,且人均出栏量大于1头的县。
第十条 对达不到财政部规定生猪调出大县入围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每年印发的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入围标准选定生猪调出奖励大县,并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等计算具体奖励数额,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生猪调出大县。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用途第十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支出。其中,对500头以上大规模生猪养殖户(场),2007年国家通过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项目资金给予专项扶持,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从2008年开始列入支持范围。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三)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范围以内。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商务等部门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动态监测,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根据监测情况,对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监测。
第十七条 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者挪用、滞留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拨付到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2〕2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刊登《吉林日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群众

  建议评审奖励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践行为人民谋利益的根本宗旨,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在转变作风年中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拓宽联系群众的渠道,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推进和实现吉林省跨越式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决定实行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制度。

  一、鼓励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建言献策。要把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作为践行宗旨、改进作风的实际行动,作为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责,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以各种方式和形式,认真倾听和积极采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广开兴省之言,广谋富民之策。

  二、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省政府热忱欢迎和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围绕全省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围绕中心工作,还可以就某一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专题征集人民群众的建议。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可以利用“118”省长公开电话、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电子信箱,通过电话、来信、电子邮件等各种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

  三、省政府成立人民群众建议评审奖励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政府智力支撑体系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日常活动组织和具体办理工作。

  四、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对收到的人民群众的建议,先由省政府评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进行登记、分类,提交有关部门和地区办理。有关部门和地区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向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反馈。对其中的重要建议的采纳情况,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五、实行评审制度。省政府对人民群众建议每年评审奖励一次。对进入省政府决策,或被省直部门和各地采纳并产生重要作用的群众建议,先由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汇总人民群众建议采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由省政府人民群众评审奖励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讨论研究确定。

  六、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入政府决策并产生重要作用的人民群众建议的表彰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为进入省政府决策,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建议;二等奖为进入省政府部门和地区决策,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建议;三等奖为纳入省政府部门和地区工作,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建议。省政府对获奖建议,发放证书和奖金。

  七、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奖励基金。按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的要求,由省财政拨专款50万元,设立人民群众建议奖励基金,专项用于人民群众建议奖励。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