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2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财文[1997]41号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公检法机关经费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以下简称《开支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制定的《开支范围》,仅限于中央级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和司法部门,地方公检法部门的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开支范围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部门对机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不得挤占业务费,发现有挤占者,扣减下年度业务费预算指标。各部门机关经费年度预、决算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抄送财政部。

  请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经费开支中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本《开支范围》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开支范围》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2年3月16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92)财文字第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2011]5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5月4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1年9月8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1992年8月1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1992]14号公布)

  2.唐山市市中心区人力三轮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批准,1999年7月15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公布)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3年12月22日起废止《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