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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4-29 10:2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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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266号



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起,每年7月11日为“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设立“航海日”,是我国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航海事业的高度重视,凸现了航海及海洋事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交通行业要以此为新的契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动我国航运、港口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今年5月24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庆祝设立中国“航海日”座谈会,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见附件),张春贤部长作主旨讲话,全面阐述了设立“航海日”的重要意义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意见。
  “航海日”是由政府主导、全民参加的全国性法定活动日,更是航运、港口、航海保障及其相关产业的所有人员以及与航海有关行业的共同节日。为做好“航海日”活动的实施工作,我部正会同海洋、造船、渔业等相关部门成立“航海日”活动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相关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
  为使交通行业更好地开展“航海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主题
   今年7月11日是我国首届“航海日”, 同时也是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日,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对纪念活动作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因此,今年首届“航海日”活动要与郑和下西洋600年纪念活动紧密结合,以“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为主题,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大力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提高全民的航海和海洋意识,大力发展航运、港口事业,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要通过开展中国航海史的宣传教育,使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航海日”也是“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国际海事组织确定今年“世界海事日”活动的主题是:“国际航运——世界贸易的承运人”。因此,首届“航海日”要结合“世界海事日”主题,进一步认识海运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作用。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更加重视海运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远洋船队、现代化的港口体系和高素质的水运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我国水运的总体水平和竞争实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快实现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跨越。
  二、基本原则
  “航海日”活动期间,可举办各种形式的庆祝、学术、教育、宣传、表彰等活动。举办“航海日”各项活动,要加强领导,突出主题,精心策划,具体落实;要规格适当、规模适度、注意节俭、讲求实效。要注重组织一线工作人员及青少年参加“航海日”活动。
  三、活动安排
  首届“航海日”活动的安排如下:
  (一)我国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涉及航海的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航行在各地的我国船舶于7月11日挂满旗,船舶统一鸣笛。挂旗、鸣笛的具体方案另行发布。
  (二)交通部网站增设“航海日”专栏(在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暂在其纪念网页上增设“航海日”专栏,待纪念活动结束后单独设立专栏)。
  (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航海日”活动主题,制作悬挂相关标语(参考标语另发),举办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
  (四)各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对水运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嘉奖活动,要突出表彰作出贡献的船员、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并举行相关岗位的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
  (五)有关科研院所、航海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可结合自身特点,举办航海历史、科技、经济、文化及造船与海洋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整理汇编各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集等各类学术性活动。
  (六)各航海(航运)院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航海知识、航海科技的宣传与教育等。举办航海和海洋知识报告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组织参观船舶、船厂、港口和航海博物馆、实验室活动。
  (七)有关行业媒体及出版机构应做好“航海日”活动的宣传报道,结合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庆祝活动和“世界海事日”主题,开办“航海日”专刊、专栏,发表专题文章等,突出宣传航运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开展“航海日”永久性标识征集活动,具体通知另行发布。
  各单位要根据“航海日”活动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认真研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切实开展好首届“航海日”活动,把“航海日”办成交通行业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奋发图强的一项重要活动。
  请各单位在今年7月底以前将“航海日”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部,并对今后开展“航海日”活动提出建议。
  附件: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ОО五年六月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县(区)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县财政收入指标考核,确保市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切实发挥财政激励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自治区县域经济考核范围内的22个市、县(区)单位,并据此划分为三组。

第一组: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

第二组: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红寺堡开发区;

第三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截至时间和考核内容为,每年全区县域经济观摩会召开前一个月,各市、县(区)财政收入增幅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财政收入增幅处于各分组名单前三名(第三组为前二名)的市、县(区)委书记和市、县(区)长。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奖励标准为,小组考核第一名的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财政收入增幅考核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和谐发展,坚持求真务实,杜绝弄虚作假,大力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甘肃省世行贷款偿债基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世行贷款偿债基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利用世行贷款,保证按期偿还世行贷款本息,维护我省对外信誉,缓解偿债高峰期的财政压力,根据《甘肃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委员会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偿债基金的资金来源
1.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偿还世行贷款本息。
2.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3.有偿转贷项目归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如投资公司收回的工业贷款本息)。
4.世行贷款项目单位在贷款资金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财产溢余、固定资产工器具租赁收入、折价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上交财政部门作为偿债基金。
5.贷款外汇资金转换为人民币时因汇率变化产生的收益与损失相抵后的净收益。
6.世行工业项目因报帐汇率与合同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差净收益。
7.偿债基金在参与资金周转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或手续费收入。
8.农业项目受益区新增的农牧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
9.财政以调剂外汇价格直接转换外汇的差价收入。
10.与世行贷款有关的其他各类外汇或人民币往来暂存等资金沉淀部分参与资金周转而取得的收益。
11.其他收入。
二、偿债基金的使用
1.关于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手续费。
2.为了充分发挥现有资金的效益,偿债基金平时可参与临时资金周转,主要用于效益好、周转快、守信用,偿还能力强的项目。
三、偿债基金的管理
1.甘肃省世行贷款偿债基金由省财政厅世行贷款办公室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2.临时借用偿债基金,先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世行贷款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签订借贷合同,并由经济实体单位或地、市财政部门提供担保,以保证此项资金的及时归还。
3.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9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