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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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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63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美国贵芬公司等47家公司的55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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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三年 四 月 一 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2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牛肉骨粉
Beef Meat &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贵芬公司
Griffin Industries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45号

2003.04-
2008.04


肉骨粉
Meat &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澳大利亚森兰德商品有限公司
Sunland Commodities Pty Ltd. Australia

(2003)外饲准字046号

2003.04-
2008.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阿根廷
香港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47号

2003.04-
2008.04


水溶性免疫球蛋白
Solutein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蛋白质公司(Animix工厂)
PAC, Inc. (Animix Plant) USA

(2003)外饲准字048号

2003.04-
2008.04


粒化血球蛋白
AP301G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Inland 蛋白质有限公司
Inland Protein Corporation USA

(2003)外饲准字049号

2003.04-
2008.04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日商岩井香港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50号

2003.04-
2008.04


鱼精粉
Pro-Pak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H. J. Baker & Bro公司
H. J. Baker & Bro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51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中谷(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52号

2003.04-
2008.04


利可40
DK Sarsaponin 4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Desert King国际有限公司
Desert King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53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巴基斯坦凯帕国际销售公司
Kanpa International Sales, Pakistan

(2003)外饲准字054号

2003.04-
2008.04


麦可维保护性脂肪
Microvert Protecte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西班牙营养国际公司
Nutrion Internacional SL, Spain

(2003)外饲准字055号

2003.04-
2008.04


妙妙猫粮
ME-O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泰国S. W. T.有限公司
S. W. T. Co., Ltd. Thailand

(2003)外饲准字056号

2003.04-
2008.04


鱼饲料
Fish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泰国S. W. T.有限公司
S. W. T. Co., Ltd. Thailand

(2003)外饲准字057号

2003.04-
2008.04


绿宝X
BLCS Renascitur X

微生物添加剂
Microbial Biotic additive

美国Emeral企业有限公司
Emeral Enterprises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058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巴基斯坦
加拿大环球太平洋企业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59号

2003.04-
2008.04


佳能
Energylac 50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德国Eurolat 股份有限公司
Eurolat GmbH, Germany

(2003)外饲准字060号

2003.04-
2008.04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大肥
Dry-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普士牧禽畜保健品(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Bruce-Mall SDN.BHD. Malaysia

(2003)外饲准字061号

2003.04-
2008.04


富丰粒
WBP

饲料原料
Feedstuff

斯里兰卡Prima 锡兰公司
Prima Ceylon Ltd. Sri Lanka

(2003)外饲准字062号

2003.04-
2008.04


乳脂50
Megafat 5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Milk Specialties公司
Milk Specialties Company, USA

(2003)外饲准字063号

2003.04-
2008.04


乳脂80
Megafat 8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Milk Specialties公司
Milk Specialties Company, USA

(2003)外饲准字064号

2003.04-
2008.04


狗粮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加拿大Shur-Gain宠物食品公司
Shur-Gain Pet Products, Canada

(2003)外饲准字065号

2003.04-
2008.04


保安生93010
Porzyme 93010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OY, Finland

(2003)外饲准字066号

2003.04-
2008.04


血浆蛋白粉
AP920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加拿大APC 营养公司
APC Nutrition Ltd. Canada

(2003)外饲准字067号

2003.04-
2008.04


倍丰
Bionfend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蛋白质公司爱荷华州工厂
APC Inc. USA (Iowa plant)

(2003)外饲准字068号

2003.04-
2008.04


三倍多
3P50TM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Ameco-Bios & Co.
Ameco-Bios & Co., USA

(2003)外饲准字069号

2003.04-
2008.04


低蛋白乳清粉
Deproteinized whey powd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CPI公司
Cheese & Protein International, LLC. USA

(2003)外饲准字070号

2003.04-
2008.04


甜乳清粉
Sweet dairy whey-extra grad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CPI公司
Cheese & Protein International, LLC. USA

(2003)外饲准字071号

2003.04-
2008.04


饲料级混合脂肪
Feed grade blend fa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Colyer Fehr油脂私营有限公司
Colyer Fehr Tallow Pty Ltd. Australia

(2003)外饲准字072号

2003.04-
2008.04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南非
香港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073号

2003.04-
2008.04


芬拿斯L
Finase L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罗尔公司
Roal OY, Finland

(2003)外饲准字074号

2003.04-
2008.04


瑞宝甘氨酸铁190
B-Traxim®G/Fe-19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瑞士潘可士玛(法国)公司
Pancosma France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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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规定

(2005年8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监察工作,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察。
  第四条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地质矿产监察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土地监察工作,直接查处全市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土地监察工作,其所属的监察机构受其委托履行具体土地监察职责,业务上接受市国土资源监察机构的指导。
  行政执法、监察、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务、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监察,应坚持全市城乡统一管理,资源与资产并重,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过程快捷,程序合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举报属实或协助查处违法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对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调查及查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
  (五)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下级管理部门、本级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国土资源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九条 国土资源监察内容:
  (一)土地管理方面
  1、耕地保护情况;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利用情况;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情况;
  5、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情况;
  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征地补偿费及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
  7、土地权属登记情况;
  8、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二)地质矿产管理方面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2、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3、矿业权有偿取得、转让情况;
  4、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缴纳情况;
  5、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情况;
  6、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情况;
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情况;
  8、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
  9、地质遗迹保护情况。
  (三)土地、地质矿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案件承办人员和本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负责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本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决定。
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对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不得阻挠。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本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三)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其工作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办理土地、地质矿产违法案件,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对正在进行的土地、地质矿产违法行为,应向行为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6〕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名称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

  第五条 道路交通设施通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大道,一般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路,一般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三)街,一般指两侧多商铺、商贸繁华的道路。

  (四)巷,一般指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道路。

  (五)桥,一般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及跨越道路、铁路的各种车行或人行立交桥、天桥。

  (六)隧(地)道,一般指穿越河流、湖泊、道路下和山体内的车行或人行通道。

  (七)港,一般指客运港口、货运港口和轮渡站。

  (八)站,一般指公交车沿线停靠站,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等。

  使用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通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 道路交通设施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品牌、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

  (二)桥、隧(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或通过的道路、河流的名称命名。

  (三)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

  (四)公交车沿线停靠站,一般以所在地地名、道路、重要单位、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命名。

  对具有历史渊源、人文特征或区域特色的名称,也可用于专名使用。
 
  第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申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政道路及桥梁、隧(地)道的命名、更名。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中的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名称,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规划的道路交通设施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履行更名手续;

  已建(含改扩建)市政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名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居民住宅区内或独立建设地段的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征询市规划部门及区(含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区内河流上的港口的命名、更名。由市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市规划部门及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四)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的命名、更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市规划部门及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五)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命名、更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规划部门及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地名申报单位在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道路交通设施名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需写明道路交通设施拟申报名称(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所在位置、项目特点、名称由来与含义、注销的地名等;

  (二)《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三)道路交通设施名称所在位置的示意图;

  (四)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第九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命名、更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地名管理部门在收到地名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名称需要组织市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市地名管理部门在收到地名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后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报单位接到申报名称批准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地名管理部门领取地名批准文件。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将批准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监督使用。对未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名称,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其申报单位;

  (四)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门楼牌号、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批准文件;

  (五)因地理环境变化、城市建设引起地名消失的名称,所在区(含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所设地名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会同市地名管理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进行验收。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更名后,申报更名单位应及时更新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单位应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若有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和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