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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目标考评办法

时间:2024-07-08 06:5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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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目标考评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3年度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 [2003] 32号 )
2003-2-9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市政府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2003年度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目标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2003年度县(市、区)政府办公室

综合目标考评办法

一、考核项目

(一)信息工作(基础工作10分)

1、有专(兼)职信息员(1分)、工作制度健全(1分)、每星期至少报送三条信息(7分)、有健全的传送网络(1分)。工作日报送信息按实际报送率得分。

2、上报信息在市政府办公室《吉安政务》上采用一条计0. 5分;在《吉安政务》(呈阅件、增刊)上采用一条计1分;在省政府办公厅《江西政务》上采用一条计2分;在《江西政务》增刊上采用每篇计5分;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上采用一条计10分。

3、刊出的信息被市以上领导批示的每条计1分。重大信息迟报扣3分,瞒报扣5分。

(二)调研工作(基础工作10分)

1、有自办调研刊物并定期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2分)。

2、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调研活动,并有调研成果(3分)。

3、每年度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调研科调研文章8篇(5分)。少一篇扣1分。

4、上报的调研文章被市政府办公室《决策参考》采用每篇计3分;被省政府办公厅《参阅文件》采用的每篇计5分;在全市政府系统调研文章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5、4、3分,在全省政府系统调研文章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0、8、6分。被《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半月谈》、《江西政报》等刊物采用的调研文章或通讯报道,每篇计10分。

(三)公文处理工作(12分)

1、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结合本办实际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公文处理规则(2分)。

2、公文文种使用准确,格式规范,用语简洁,印制精美(3分)。

3、配备了专(兼)职机要员,内部明传24小时畅通,回执及时,保密工作到位(2分)。

4、组织县(市、区)所属部门及乡(镇)文秘人员学习公文处理知识每年不少于1次(2分)。

5、按照上级政府办公室系统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材料,提供有关情况(3分)。

公文出现明显内容和格式错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发生密级文件泄密事件的每次扣2分;发生重大泄密事件,被市以上保密部门通报的扣除公文处理全部分值。

(四)办公自动化工作(10分)

1、配备了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技术人员,有专用机房和管理制度(2分)。

2、积极开展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较好地完成市政府办公室分配给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库更新、维护任务,确保电子政务传输网的正常运转(6分)。

3、规划指导协调区域内政府系统各部门办公自动化工作,举办办公自动化技术培训一次以上(2分)。

(五)督查工作(13分)

1、领导重视,有机构、有专(兼)职人员、有制度、有专门刊物,工作正常有序(2分)。

2、围绕本级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每年开展4次以上专项督查,并能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专项督查工作(4分)。

3、做好本级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协办、转办、督办、办结工作(4分)。

4、认真做好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办理、督促和反馈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3分)。

对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漏办或办而不报的每次扣1分,重大事项经催办仍未答复的扣5分。

(六)市长和县(市、区)长直通电话办理工作(15分)

1、有带班领导、专(兼)办人员、制度完善(3分)。

2、网络电话畅通率100%(2分)。

3、对市长和县(市、区)长直通电话办公室转办的事项,有一套完整的登记、转办、送阅、呈批、查处、结论、反馈、归档等工作程序(4分)。

4、受理率100%,报结率100%,办结率80%(6分)。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七)政务公开工作(6分)

1、设立了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墙(2分)。

2、政策决策情况,财政收支情况,人事任免、廉政建设情况能及时公开发布(2分)。

3、实行了政务公开内容备案制度,资料齐全,程序严密。(2分)。

(八)自身建设(10分)

1、按照规范、高效、廉洁、务实的标准不断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制订并完善了一系列工作规程和规章制度(3分)。

2、注重干部职工的素质培养,每年有具体的学习培训计划和培养目标,在促进办公室干部职工提高素质和技能方面的活动不少于2次(4分)。

3、加强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按照绿化、美化、亮化的标准建设好机关庭院,开展内务整治活动,营造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3分)。

(九)公务接待(6分)

1、接待规范,接待范围、接待标准陪客对象都有操作性很强的制度规定(2分)。

2、能够把接待工作和宣传工作紧密结合(2分)。

3、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公务接待任务,重大接待任务制定了具体的接待方案(2分)。

(十)完成上级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工作(8分)

1、完成市下达的《江西政报》发行计划并不欠交当年款项的得5分,每超额完成计划的10%加1分,未完成计划的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2、按时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2分)。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1分)。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分工。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科室负责对县市区办公室相关工作的收集和分类考核。其中:秘书科负责第三、第十项;调研科负责第二、第五项;信息科负责第一、第四项;市长直通办负责第六项;法制办负责第七项;人事科负责第八项;总务科、涉外科负责第九项。

2、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方法,年底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自查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上报自查报告及自查得分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科室根据县(市、区)自查情况结合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对有关考核指标掌握不准,或与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自查有出入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实地抽查核实。

3、考核结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的审核意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评定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最后得分,并按得分高低评出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综合目标考评优胜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三个等次;其他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及优秀个人斟情而定。考核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报,并予以表彰。


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

湖南省人大


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
湖南省人大


(1989年5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民和农村集体企业应当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金和费用、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收取的费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决定筹集的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费用。
除上款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规定向农民和农村集体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条 收取行政性和事业性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统一规定并予以公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 国营商业、森工部门和供销部门收购农林产品,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从中乱收费用。
第五条 行政编制以外的乡(镇)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决定雇请的,其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一切开支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决定雇请或业务主管部门派出的,其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一切开支由决定或派出的机关承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以有偿服务为借口,向农民和农村集体企业收取费用。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和农村集体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方面的有偿服务,应按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签订合同。
第七条 农村各类学校向学生收费,应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第八条 发行有价证券和报刊,开展保险和储蓄业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摊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农田水利建设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受益范围分级举办。在一村一组范围内的由村、组举办,跨村的由乡(镇)或联村举办,跨乡(镇)的由县(市、区)或联乡(镇)举办。受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也应承担相应的任务。
农民每年负担农田水利、公路建设的义务用工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从乡(镇)企业提取利润和村民委员会从村办企业提取利润,不得超过企业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乡(镇)人民政府从乡(镇)企业提取的利润和村民委员会从村办企业提取的利润,应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减少向农民直接筹集费用。
第十一条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烈军属优抚、民兵训练、五保户供养、乡村道路建设养护、村组干部误工补贴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费用,可以分别由乡(镇)、村向农民筹集。每年人均筹集的金额以乡(镇)为单位计算,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四。
乡(镇)筹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金额、办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村筹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费用,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计划,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费用应专款专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每年筹集费用的使用情况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应将每年筹集费用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对乱收费乱派款的行为有权制止,限期清退乱收乱派的费用;对拒不执行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成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对乱收费乱派款的行为,农民和农村集体企业有权抵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村经济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 对乱收费乱派款单位的责任人,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人是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对检举、控告乱收费乱派款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规定的实施应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9年5月15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处 张 利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 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附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工总数: 生产场所面积: 日产量(件):

项目 具体要求 检查结果
不合格原因
合格 不合格

选址要求 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
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布局要求
符合工艺流程,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材间
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更衣室有流动水洗手和消毒设施
设置的厕所为水冲式
生产用水 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设备要求
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专用的回收、储存、转运器具



卫生要求
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蚊蝇等设施
生产车间的墙面、地面、顶面和工作台面使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
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洗消设备每天清洁
工作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等每天清洁,必要时消毒
回收餐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人员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个人卫生良好,工作衣帽整洁

出厂检验
每批次消毒后餐饮具有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的,有委托检验协议书,并提供批次委托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卫生制度 有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销售记录 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销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


现场卫生监督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