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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4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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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湖北、河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现对水利部直属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的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暂以各管理局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上述各管理局举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
《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水利部其他直属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1997年11月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商品包装物广告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

(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

对于认定为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物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广告的发布。可以责令并监督有关当事人采用粘贴、覆盖等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虚假包装物广告扩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发布。

(二)包装物广告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但不构成虚假的,依照《广告法》相应规定处理。上述违法广告一般不采取商品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案件的管辖,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4]1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查处。广告主在本省辖区的,照此执行。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指定一省进行统一查处。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李晓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




台湾这场大选的角逐过程中,最为突出也最为坚定的就是马英九对「九二共识」的强调。九二共识的核心内容是「一中原则」,即「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是基于两岸政治情势发展的现状,以及两岸对于「一中原则」的认识,各自在其宪法和法律的框架进行阐释和表达。
九二共识是对于两岸关系底线的维护,也是两岸在「一中原则」问题上对于各自立场的调整和回归,这是两岸政治智慧的凝结,象征着两岸在认识和处理两岸关系的过程中对于对方立场的充分理解和尊重,也标志着两岸关系走向理性和成熟。它为两岸目前消除分歧、搁置争议、共同发展、共创双赢提供了政治互信的基础,因此成为稳定两岸关系,并为两岸关系渐进式的发展路径提供了一个合适的连接点。
台湾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制订于一九四六年,历经多次修改,其所确立的宪政体制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其直接适用的范围也进行了限缩和调整,但是「国家统一」被作为修宪的立足点和行宪的基本目标,「一中原则」仍得以保持。因此,九二共识在两岸宪法的框架内寻找到了一个保证两岸关系稳定发展的基本底线,为两岸各自在政治、法律、经济领域处理涉及两岸关系的问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九二共识也为两岸关系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大的格局以及多种可能性。它既可以转换为「不统、不独、不武」的大陆政策,也可以让未来两岸之间继签署ECFA之后尝试性地开展政治议题的协商,还可以作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签署两岸和平协议的基础。
但是,也必须看到,这一「共识」在大陆和台湾,都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变量。一方面,大陆方面对于台湾政治运作模式和法律实践的深层次认识还需要不断加强,特别是对于未来两岸宪政秩序的协调要有充分的考虑和准备;另一方面,台湾政治发展方向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种层次的选举成为检验民意对于两岸议题立场和态度的基本途径,两岸之间的理解和互信还需要通过各种层次的交流和沟通进行巩固,过于乐观和迅速的解决两岸问题都不现实,特别是绿营势力仍然不能明确肯定和接受此共识的基本内容。
在此情形下,两岸人民还需要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寻找新的连接点,特别是通过法律化的途径来将这些连接点加以固定,形成一个密集的「安全网」,让两岸关系的发展与两岸人民的福祉和两岸民主、法治发展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和紧密的联系,不为外部和内部偶然因素的影响而大幅度地波动,使两岸关系的发展能够更加稳健、顺畅。
未来,两岸特别需要从宪法层次上来思考和解决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比如,对于台湾现行宪法的认识,大陆方面应该看到,一九四六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已经成为在台湾维系“中华民国”法统的基本法律依据,它构成了两岸之间维系基本的法律联系的基础。特别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通过大法官释宪,在台湾社会变迁与宪法实施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与富有活力的宪政秩序。大陆方面应该对这部宪法在未来两岸走向统一进程中的地位重新评估,并对于其基本价值进行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