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6:2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0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明确项目建设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编制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验收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功能确认表》)、《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硬件选型建议》(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硬件选型建议》)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表》(见附件五,以下简称《进度计划表》)等五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验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我委将对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二、做好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工作。尚未招标的项目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分析市场的实际需求,做好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参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编制招标文件。上报的招标文件要经项目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后报我委审核(电子版请自动上载到ncpxm@263.net邮箱上,密码123456,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确认函可先传真至68502460)。招标文件根据我委意见修改后,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报我委备案,同时可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结果需报我委备案。

三、做好技术方案功能确认及统采设备清单的审查工作。最近,我委组织专家对与中标集成商签订合同的52个项目技术方案(含设备清单)进行了审查,已将批复意见通知给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尚未与中标集成商签订合同以及新招标的项目,中标集成商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编制的技术方案不再上报,只需按照《功能确认表》的内容上报我委,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其中统一采购设备的选择参见《硬件选型建议》。统一采购设备集成费应包含在集成商中标价格中,没有包含的可以由项目单位和集成商协商调整。

四、制定建设进度计划。为掌握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在上报《功能确认表》时,需同时上报《进度计划表》。

五、其余事项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2184号)执行。其中建立月报告制度,请你们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省(区、市)项目(包括2003年和2004年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我委(具体表格请到ncpxm@263.net邮箱下载,并将进度情况自动上传至此邮箱)。此外,本通知五个附件电子版均可从ncpxm@263.net邮箱下载。

附件: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范本(修订版)(略,请自行下载)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

四、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硬件选型建议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进度计划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农产品 国债 项目 通知




附件一: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5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7号),对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的验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验收目的
保证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实施意见》和《技术方案》的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确保国债资金发挥投资效益。

二、验收原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必须符合《技术方案》及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采集发布系统联网的要求。

(二)土建、消防、电气等相关建设内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验收,不属此次验收范围。

(三)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重点对国债资金的使用、与国债投资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影响全国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建设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数据传输接口规范》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其它有关文件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场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含设备清单)的批复意见

(七)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工程招标文件

(八)中标集成商的投标文件

(九)项目单位与中标集成商签订的合同书

(十)项目单位或集成商与硬件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四、验收所需资料
(一)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招标文件

(二)中标集成商的投标文件

(三)项目单位与中标集成商签订的合同书

(四)项目单位或集成商与硬件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

(六)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

(七)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表

(八)各系统设备清单及报价

(九)项目单位对于项目的软硬件验收报告

(十)项目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节省资金用于其它设施建设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验收内容
(一)系统功能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的验收主要包括:

1、市场业务运行平台

市场业务运行平台是对市场综合业务的管理,包括电子结算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粮食、棉花、食糖等大宗农产品商流型批发市场还必须包括电子商务交易系统或物流配送系统(特大型市场可以根据自身的交易规模及实际需要,增加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电子拍卖、网上招标等系统)。

(1)电子结算系统
此系统是市场业务运行平台的核心,掌握市场中的全部市场交易和供求信息,便于为商户提供服务;建立科学、严谨的结算和交易方式,满足交易管理、资金结算及市场各项费用的收缴。同时电子结算系统的建立,为信息发布提供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和供求信息。电子结算系统以本地IC卡交易为主,异地网上交易为辅。同时系统还要适应对手交易的结算,最大限度的提高交易效率。

1)账户管理(IC卡管理)

开户:会员注册及制作新卡,非会员发放临时IC卡。

挂失:会员丢失IC卡,作挂失操作。

销户:会员IC卡停用。

密码管理:用户密码忘记后,重新分配新密码。

2)账户信息处理

提供持卡企业查询交易情况、资金余额、自动缴纳管理费等功能。

3)交易管理

记录市场中每笔交易的买卖双方信息、交易额、单价、交易数量、计量单位、产地等信息。

4)交易结算

管理市场中各交易厅结算中心收银员的工作交接、结算厅收银员与总结算中心(财务部门)收银员的工作交接,并管理供货方与结算中心资金的结算。

5)费用管理

商户缴费信息维护、费用收缴、费用查询。

6)使用者管理

管理操作员、交易员、领导等人员的身份和权限管理。

7)综合统计查询

提供对当日及以往交易情况、营业数据查询,可以按交易员查询,按排行名次查询,货品平均价查询等方式。

提供按品种分类、成交品种、成交时段、日期、供货商、承销商等信息项目形成不同的组合统计报表,满足市场及各级管理机构数据统计、汇总的需要。

提供强大的查询和报表统计功能,自动生成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每年报表,提供各种图形分析功能。

8)票据打印

电子结算系统中各种票据要求既可以套打又可以直接打印,票据格式可以自己设计和修改,操作简单,维护方便。

9)品种管理

调用数据交换系统的数据导入插件的客户端,自动更新品种信息。

10)结算方式与配套设备清单

各批发市场根据自身的结算方式(IC卡中央结算方式、开票交款方式、进场收费方式、出场收费方式等)明确所需自采设备(电子地磅、电子台秤、非接触IC卡读写器、非接触IC卡等)的数量及规格。

(2)市场综合管理系统
实现市场的人、财、物集成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市场经营效益,完成市场管理的信息系统。综合管理子系统主要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财务管理、档位管理、市场基本信息管理(各批发市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子系统)。

1)办公自动化管理

人事管理:应包括员工档案资料、培训管理、奖惩管理和绩效管理、请假管理、合理化建议等功能。

个人办公:待办事宜、电子邮件、日程安排、更改密码。

行政办公:档案管理、督办管理。

日常办公:会议管理、通讯录、名片夹、费用报销、办公用品管理。

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车辆管理、图书管理。

公共信息:规章制度、网上论坛、公告牌、学习园地。

基础资料:用户管理、权限管理、部门资料维护、职位资料维护、岗位资料维护。

2)财务管理

包括应收款管理、应付款管理、总帐管理,系统提供财务管理软件接口,与市面上优秀、成熟的财务管理软件达到无缝对接。

3)档位管理

包括待租档位信息查询、档位租赁合同管理、档位合同续租管理、合同中止处理、到期档位查询、档位月底结转、银行托收费用收费单、托收数据报盘、托收数据回盘、现金交款收费单、收费月底结转、档位基本资料、市场收费项目维护、客户资料管理、档位参数设置等功能。

4)市场基本信息管理

记录部门、员工、商户、摊位、仓库等基础信息。

(3)电子监控系统
根据批发市场的网络环境,建成一套完整、先进的全数字化网络视频监控系统,以便全面监控批发市场日常运行,及时掌握并迅速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市场安全高效运作。包括:

1)采用数字化网络监控系统;

2)在批发市场现有的局域网络的任何一个接入点,都可以通过电脑监看全部的摄像机视频通道;

3)通过对前端的云台摄像机控制,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机,实现市场的全场监控。

电子监控软件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显示和浏览功能

2)控制功能

3)报警功能

4)存储功能

5)设备管理和测试功能

6)用户及其权限管理等

监控系统构成:

1)彩色或黑白摄像机

2)云台

3)变焦镜头

4)监控专用计算机及控制系统

5)其他配套设备

(4)电子商务系统
电子商务系统通过信息手段,对批发市场涉及的主要交易模式和业务进行管理,包括:

1)网上竞价(拍卖)交易系统

2)网上协商交易系统

3)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

4)支付与结算系统

5)交易分析与监控系统

6)会员管理与认证系统

电子商务系统在设计上要做到安全、完善、灵活、高效, 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电子证书(CA证书)保证信息安全传输。

(5)物流配送系统
以信息为载体,实现农产品物流和商流的分离,满足供需双方用户交易的需要。物流配送系统是涵盖整个供应链范围成熟的平台,从供应、采购到销售、服务,其中包含了库存控制,仓库管理和分销管理。它能够和后台财务系统实现无缝连接,是涵盖企业物流和分销过程全部需求的物流配送平台。

主要包括以下功能:

1)定单管理

2)采购

3)配送

4)仓库管理

5)基本设置

6)客户关系管理

7)财务结算

8)统计报表

9)系统管理

(6)电子拍卖系统
批发市场的拍卖系统分为两大类:固定座位席式拍卖和移动式拍卖

拍卖方式可由拍卖师确定为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或混合式拍卖。拍卖信息由LED显示屏和批发市场网站平台发布。具体功能包括:

1)客户管理模块

2)供货商进场与理货

3)药检

4)订价

5)承销商进场管理

6)拍卖

7)结算模块

8)出货管理模块

9)交易现场信息发布和查询

10)统计与分析

11)系统维护管理模块

2、信息采集发布平台

信息采集发布平台是对市场内外用户的信息发布管理,包括数据交换系统、LED显示屏与触摸屏信息发布系统、市场门户网站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1)数据交换系统
数据交换系统是统一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下发的数据传输客户端实现的,其中数据采集插件、数据导入插件由集成商开发。具体要求参见《数据传输接口规范》。

(2)LED显示屏与触摸屏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系统能够及时地将各种信息发布给市场相关的商户、涉农企业、农产品生产者,方便不同层次的用户了解市场信息。系统提供标准信息接口,可方便发布市场各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

1)行情信息发布管理

2)供求信息发布管理

3)重要通知发布管理

4)交易公告发布管理

5)市场介绍发布管理

6)气象预报发布管理

7)法律法规发布管理

(3)市场门户网站信息采集发布系统
本系统是整个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工程,能够将市场的动态新闻、供求信息、产品展销等栏目信息,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

1)网站功能模块描述

a)网站公告

b)新闻中心

c)供求信息

d)产品展示

e)市场行情

f)会展信息

g)招商信息

h)广告服务,友情链接

i)在线投票

j)局域网互联功能

k)会员管理

2)管理员功能模块

a)用户管理模块

b)新闻信息管理模块

c)经营户信息管理模块

d)产品信息管理模块

e)价格行情管理模块

f)供求信息管理模块

g)企业信息管理模块

3、信息基础平台

信息基础平台是整个批发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工程,承担着整个网络架构,整体信息系统的安全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由网络基础设施、机房、硬件设备、网络管理及安全、系统运行平台构成。

1)网络基础设施

2)硬件设备

3)网络中心

4)网络管理及安全

5)系统运行平台

信息基础平台是批发市场在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批发市场的日常办公、交易、交割结算等主要的业务都通过该信息基础平台进行。批发市场的所有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触摸屏与LED显示屏,都通过该信息基础平台连接成为一个整体。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基础平台,提高批发市场的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市场管理者及交易用户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

网络平台在整个网络系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整个网络的基础。市场综合管理平台、信息采集发布平台等数据传输、信息发布、资源共享、INTERNET接口的数据交换都在这个网络上运行。因此,主干网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以后网络系统的运行效率。

(二)统一采购设备
市场使用的硬件设备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采购设备,必须购买统一采购设备,违反者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解决。市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国家统一采购设备的品牌和厂家不变的情况下,对统一采购设备的规格和参数进行调整。

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流型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按照高标准要求配置小型机等高端设备。


农产品批发市场硬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招标内容

设备名称
描述
单位

服务器A/B
IBM


服务器C/D
DELL


UPS A/B
PCM


PC机
DELL


笔记本电脑
IBM


票据打印机
Epson


数据库系统
微软SQL Server或IBM DB2


LED显示屏
北京利雅德、南京洛普


触摸屏计算机
国灵


激光打印机
施乐


交换机
华为


磁盘阵列
日立


硬件防火墙
东软



(三)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集成商的合同金额;

2、统一采购设备合同金额;

3、用于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并符合国家要求的市场自采部分的金额。

上述三项的使用资金总额不足250万元、节省资金申请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超过250万元、节省资金申请用于市场内的场地道路、地面硬化等其它设施建设,可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验收步骤
(一)系统集成完成试运行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最终验收,验收的重点是确保信息系统各建设子项能够按规定的标准建成并能顺利运行,信息传输通畅,同时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七、验收结果的处理意见
(一)项目不符合建设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项目符合建设标准但未达到投资额度要求,同时也不准备用于市场其他方面建设的,国家收回其剩余资金。


附件三: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技术方案功能确认表



项目名称

集成商名称


市场类别
□鲜活型市场
□粮、棉、糖商流市场
□粮、棉、糖物流市场

□物流配送
□其他:

年交易额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及措施;

(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四)涉及全市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市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财政年度决算;

(七)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方案;

(八)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九)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一)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四)有财政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五)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批评的办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

(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情况;

(十)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

(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罢免或者撤销职务的违法、违纪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十四)社会治安、司法改革和行政监察的重要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说明;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论证、听证或者民意调查资料。

第八条 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调查研究,或者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进行调查研究。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部门应当就该重大事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四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或者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自行作出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对不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所提出的意见的责任人员,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其作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其职务,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鹰府发〔2007〕13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鹰潭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
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推进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
第四条 由市政府负责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成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复审、公示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评议、复核等相关工作,居委会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评议、初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七条 2007年度,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当年商品房开发指标总量20%的比例(不包括拆迁还建房),今后每年市政府根据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比例。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第八条 市房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要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址,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建设创造条件。
第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用地计划和规划设计等情况,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项目意见书报市政府核准,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年开工建设。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般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市房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设计合理、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江西省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指导意见》执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确保住房规划、建设和质量,并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供应价格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列入开发成本,小区外的市政配套设施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税收实行依法减免,减免项目及标准按上级有关精神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公布执行。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为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购房户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优先向购房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
第五章 价 格 管 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是以市区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积蓄,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为标准来计算。2007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今后每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市政府根据市区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确定并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定价出售,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每年度公布的最高限价。
第六章 收入标准和面积标准
第十九条 2007年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确定为9400元(含940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确定为低于15m2(含15㎡)。今后每年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销售原则和申购条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布、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审查采取居委会、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
(一)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
(二)家庭收入低于当年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的;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标准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烈属、伤残复退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孤寡老人。
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家庭)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年龄男28、女26周岁以上的大龄未婚青年,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购买。单身家庭的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二人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三)已购成本价公房(含从外地调入,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四)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不愿退出的;
(五)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第八章 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包括地点、户型、面积、套数、房号、价格等,市房管部门统一安排供应计划,未经安排计划的不得销售。市区居民自发布信息之日起30日内申请购买,超过期限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予受理。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手续。
(一)评议申请
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出评议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居委会领取《鹰潭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以下简称《评议申请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居住现状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情况等。向居住地居委会提交《评议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2、婚姻证明。
3、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说明。
4、住房情况证明。应提供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人从外地调入、家庭成员在外地的住房情况证明需当地房改部门加盖公章;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6、其他。
申请人是烈属、伤残复退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孤寡老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居委会评议、初审、公示
1、居委会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评议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小组进行评议。评议范围应当包括: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领导、同事、或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区邻里。评议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民小组应根据评议情况作出评议结论,并加盖公章送居委会。
2、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主要评议内容,在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
3、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4、居委会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作出审查意见,加盖公章,一并将申报材料报区人民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复审、公示
1、区人民政府接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指定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申请人填写《鹰潭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购房申请表》),并组织调查、评议、复核。
2、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评议材料等进行调查,并召集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在《购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将复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3、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专门的审查班子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区人民政府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5、区人民政府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作出审查意见,在《购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
鹰潭工业园区、龙虎山风景区管委会的复审、公示参照区人民政府复审、公示程序进行。
(四)市人民政府审批、公示
1、市人民政府接到区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委托市房管部门调查核实。
2、市房管部门受理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有疑义的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完成核查后,作出核查意见加盖公章,报市人民政府核准。
3、市人民政府对核准结果无异议的在政府网站和《鹰潭日报》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
4、市房管部门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核实。
5、市人民政府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作出审定意见,并在《购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定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五)发放《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
市房管部门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申请人发放《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以下简称《摇号通知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分类摇号排序
1、市房管部门根据每期房源供应计划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数、家庭人口、住房困难程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制定具体销售方案,确定各类的住房供应比例。
2、市房管部门根据每期的销售方案公开摇号,确定取得购买资格家庭的选购顺序。摇号应公开进行,并由监察、公证人员监督和公证,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接受社会监督。
3、市房管部门向摇号中签的家庭核发《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单》(以下简称《购房通知单》),并注明申请人可以选购的顺序、房型、面积标准、购房期限,并报市政府备案。
(七)选房、办证
1、经济适用住房的选购由市房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配合、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持有《购房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分类、排序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依次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认购,并按核准的面积、房款签订《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按规定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自核发《购房通知单》之日起40日内未选购房的视为弃权,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2、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一旦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报时候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无论日后是否分家居住,两年内均不得再次申购。
(八)对已中签但申请人无力购买的房源,应实行政府收购作为廉租住房,由政府组织统一摇号排序,按序分配给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租住。
(九)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对持有《摇号通知单》但未中签的申请人家庭,在一年内有效,可以直接参加下一轮摇号,超过一年的须重新审批。
(十)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
建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退出采用政府按原价收购的形式实现,收购时不考虑折旧、利息、装修等因素。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由政府收购:
(1)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权的;
(4)夫妻双方婚前均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退出一套的;
(5)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
(6)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符合第(1)、(2)、(3)、(4)项规定的,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前,市房管部门应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共同居住人或依法继承财产权的其他合法继承人下达《鹰潭市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收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6个月。
符合第(5)项规定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收购申请,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抵押合同》、抵押人同意处分协议书或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符合第(6)项规定的,购房人应当征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后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出。
2、当事人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迁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有关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时,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同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缴交标准按《住宅共同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属福利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市房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必须就住房性质、用途、权限、违约、回购、退出等作出具体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以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以继承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第二十七条 对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如已购买了本细则所指的经济适用住房,今后不能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向个人出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购买。
第二十九条 与经济适用住房相配套的非住宅及经营性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开发成本价收回,房地权属归政府,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九章 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十条 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特殊困难群体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用。具体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需求,确定年度资金总额并明确来源,主要包括: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以上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市政府收取的直管公房部分租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预算补足。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维修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现有旧住房、空置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腾空的公有住房;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退出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程序执行。由市房管部门每年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和换购情况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房和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房管部门应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查处;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的违法行为,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租给廉租住房,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承租资格),并收回已购(已租)住房,注销其住房所有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承租);不能收回的,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减免的租金),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全过程监督,对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房改方案执行的驻鹰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自行解决本系统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四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单位自建住房的出售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执行,供应对象和销售管理按鹰府发[2002]28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