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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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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4月2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我省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经过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决定精神检查还有差距。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
廉政建设,保障治理、整顿和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我省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违法活动,发现达到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必须在5日内根据案件性质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利用职务包庇、隐瞒或者掩饰犯罪的,“都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
罪的规定处罚”。
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经济犯罪案件,都应当认真接受。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受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
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案件,主罪明显的,由主罪的管辖机关受理;主罪不明显的,由最初接受机关受理;查处中发现有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事实,原查处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案机关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三、公安、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对有案不立、该查不查、该起诉不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由其所在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经济犯罪案件立案与否、认定罪与非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都无权作出不立案、免予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越权作出的决定对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没有约束力。
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规定的渎职罪处罚。
五、监察、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经济违法案件,凡是达到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必须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个人无权作出不移送的决定。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案件,应有《移送案件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应及
时通报给公安或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经审查决定不立案、免予起诉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决定书及时送交行政执法等部门。
六、公安、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应当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应当及时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接到《移送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对拒不移送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立案查处,并建议有关
部门追究该行政执法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公安、检察机关发回的不认为犯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安、检察机关复议,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一级主管机关。
七、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经济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赃款赃物随同案卷一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对拒不移送赃款赃物的,公安或检察机关有权强制收缴;对隐瞒、截留、坐支赃款赃物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有收缴责任的
检察或公安机关不按照本决定进行收缴的,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案件分级管理的规定,不得压低违法犯罪的数额,隐匿应当上报的案件。对本级管辖范围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超过三个月不查处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宣传和落实本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依靠人大代表以及广大群众,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本决定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切实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1990年4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3日 证监发字[1996]39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9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

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

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

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

细磁盘报送我会。





铁路确报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确报管理规则
1991年9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凡用报路传递“列车编组顺序表”简称列车确报。为提高运输效率,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列车确报业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办理列车确报和运用管理的准则,全路运输、电务等部门,凡使用列车确报时,均应严格遵守。
第3条 铁路各级电务部门,应统筹安排,发展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强化信息传递手段,以适应铁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并按照本规则实行统一管理,联合作业,文明礼貌服务,以达到列车确报准确、迅速、保密、畅通的目的。
第4条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通信段、电务段均应设相应的确报专业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管内的确报业务管理工作及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通信保密与通信纪律
第5条 通信保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不断提高报务人员的保密观念,自觉遵守通信纪律,确保通信机密。
第6条 报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严禁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
2.不得私编电报符号、密语、密码;
3.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中及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情况,不得带引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
4.严禁机上争执,影响正常通报;
5.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资料和文电;
第7条 各级电务部门,对于积极维护通信保密和通信纪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于造成失、泄密或违反纪律者,应按其情节轻重,适当处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业务管理
第8条 各级电务部门,应加强列车确报业务管理,依照总则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用户意见,分析确报的使用和质量情况,制定措施,不断地提高确报质量。


1.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对确报的性质、任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树立全心全意为运输生产服务的观点,“质量第一”的观点,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全程全网的观点,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2.建立健全各级以岗位专责制为中心的质量检查、交接班、安全保密、访问用户、竞赛评比等各项制度,做到专职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班组长和工管员的作用。努力做到分工清、责任明、不出错、不延误、不泄密、不丢失文电,不损坏设备。
第9条 确报所应备有完整正确的下列业务资料:

1.站名略号本、标准电码本、新华字典;
2.列车运行图、全国站名示意图;
3.现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指示。
第10条 确报所应随时掌握报路和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并做好记载,恢复后,经过验收方可使用。
为了保证全程确报质量,严格执行“变字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报路变字的统计分析工作,配合维修单位迅速克服报路变字问题。
第11条 各局、分局、段应组织报务人员学习技术业务,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现职报务员应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中的“应知”、“应会”的要求,对新职人员培训经过技术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值机。
第12条 各局、分局、段应根据各确报所的业务繁忙程度,配齐自动发报机、终端设备、复印机、秒表、存放原稿用的保密柜等设备及统计、交通工具。
第13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报务员的劳动保护和健康情况,注意解决机房中噪音,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节 各级报务人员岗位专责制
第14条 铁道部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处长领导下指导全路确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必要时,结合全路情况,制定有关条例、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
2.提出全路年度确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检查评比工作。
3.为准确、及时传递信息,不断组织新设备的试验工作,实现确报设备现代化的要求,提高干线确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干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及时修改电报略号。
4.参与制定《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及组织制定确报作业标准,编制全路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路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路确报网路工作,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级网路组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7.做好全路确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5条 铁路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局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根据部、局要求,制定本局确报重点工作安排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批准管内确报所的设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局线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组织制定《确报作业标准》,结合本局情况,配合教育部门编制确报技术业务学习教材,组织全局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全局确报网路工作,作到分网保局网、局网保干网,组织讲评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局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做好全局确报年、季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6条 铁路分局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科长领导下,指导全分局的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指导各段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根据路局要求,制定本分局确报重点工作和提高确报服务质量的措施。组织年度优秀确报所的检查评比工作。
3.审定上报分局管内确报所的设置的建议,并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提出对分局管内报路进行调整的建议。
4.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确报作业标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确报系统技术业务教育,组织技术表演赛。
5.组织领导确报网路工作,做到分网保局网,组织讲评例会,交流经验,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分网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效率。
6.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的贯彻情况,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7.做好分局确报季、年报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7条 电务(通信)段监察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下,指导全段确报工作,组织贯彻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重点工作,制定本段确报工作计划,按时提出月、季、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告。
3.根据确报流量流向的分析及列车编组去向的调整,向上级有关领导提出合理调整报路的建议。
4.组织贯彻执行确报规章制度、命令、指示,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
5.指导开展所间各项竞赛的检查评比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运确报工作。
6.按照《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确报作业标准》的要求,配合教育部门制定提高确报人员技术业务学习规划。
7.负责组织本段的确报网路工作。做到段保分网、分网保局网,组织确报所有计划的走访用户、邻所,征求意见,加强协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8.熟悉本职业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资料正确齐全。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8条 确报所主任(适用不设主任的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管段长领导和段报话监察的指导下,组织领导全所职工,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命令、指示,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应备有齐全正确的规章制度及有关图表、资料。
3.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生产任务、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等情况,制定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的措施,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4.组织全所职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熟悉确报技术业务,组织全所职工学习技术业务及新职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达到《铁路工人技术标准》要求。
6.积极开展确报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提报走访用户、邻所计划,并组织实施,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如有故障做好记载,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妥善保管备品,爱护设备,文明生产。
8.合理安排班次、人员,掌握考勤和职工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所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准确统计各项业务指标,按时提出正确的月、季、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19条 确报网路调度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按照网路组的安排,负责具体组织日常的网路活动,在工作中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指导各包台组的工作。
2.制定网路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单项活动,正确统计掌握网路竞赛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提出评比资料。及时向各级网路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熟悉本网路构成情况。
4.掌握网路的日常工作,了解各报路的通信纪律、贯彻规章制度、服务态度等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实事求是地处理网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0条 报务领班岗位专责制
1.在主任领导下,组织全班人员,准确、迅速、保密地传递确报,优质、高效地完成确报通信任务。
2.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正确解释处理用户和邻所提出的问题。
3.掌握出勤情况,合理调配人员,巡回检查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生产。
4.掌握报路、设备运用情况,发生障碍及时与维修部门联系,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5.熟悉业务技术,组织全班的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组织全班人员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加强所内外的团结协作,征求邻所意见,改进工作。
7.掌握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运用使用质量管理的方法,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质量、服务质量、运用效率等情况,组织开展QC攻关活动。
8.教育全班人员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服从命令、听指挥,定期召开班务会议,总结布置有关工作。
9.认真记载工作日志(交接班日志),并按规定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提出工作总结。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21条 报务员岗位专责制
1.在领班领导下,严格执行《铁路确报管理规则》等各项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指挥,准确、迅速、保密地完成确报的传递任务。
2.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参加网路活动,密切联系,主动搞好团结协作,提高确报运用效率。
3.按《铁路工人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要求,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服务本领。
4.爱护设备,及时向维修部门反映报路、设备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互签代号。
6.正确填写原始记录,统计个人业务指标。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文明礼貌服务
第22条 确报人员必须做到下列各项: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运输生产、为用户服务的观点,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帮用户所需。准确、迅速地传递确报。
2.树立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要正直、诚实、勤劳、朴素、实事求是地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本领。
4.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用好“请、您、好、谢谢、对不起、不客气”等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5.树立全程全网观念,积极地开展网路活动,搞好团结协作,确保通信畅通。
6.遵章守纪,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7.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及工作场所卫生。

第五章 确报所设置
第23条 为了车站间和车站与分局间传递列车确报,分局调度所、编组站、区段站、货运站或指定的车站应设置确报所,担负车站之间和车站与分局之间传输列车确报。双向站场配置车站,应按上下行系统分别设置各车场的确报所;三级式站场配置的到达场、出发场应设置确报所;二级式站场设置的各车场分别设置确报所;直通车场应单独设置确报所。
第24条 确报所应设置在分局调度所,车站靠近运输计划指挥的地点,确报所的房舍由分局、车站负责安排。
第25条 确报所的设置、撤消,由铁路局审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商定。设备类型由铁道部审定。
第26条 局间确报报路应采取编组站对编组站和邻分局直达通报,具体沟通由两局商定。
第27条 确报所名代号,要使用站名略号,对于有必要另订的,由铁路局规定,涉及邻局的报路由铁道部审定。

第六章 电务、运输部门作业职责
第28条 为了保证列车确报质量,电务、运输部门双方必须做到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正确及时、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报面整洁,使用规定汉字及代字,记事栏采用代字填记,如顺序颠倒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时,须询问解释清楚后方可受理。
第29条 列车确报的传递:发报由车站负责送到确报所,到报由确报所负责送到车站(调度所)指定的一个地点,双方严格执行交接签收制度。
第30条 确报所与车站间要建立健全列车确报交接制度,必须做到随编随送,随收随发,随到随投,不积累成批送报和发报。
第31条 为加强确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铁路局应建立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确报工作。有关站、段建立定期联劳会议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列车确报质量。对在考核评比中优良者给予奖励。
第七章 办 报
第一节 受理和译电
第32条 受理列车确报时,对车次、方向、内容与字体(包括甩挂车、变位)应做到确认。超过规定的记事代字应抹掉。有疑问应及时询问标记清楚。在开车时间项目之后划斜线填写受理时间(如:7.15/7.05斜线上部为开车时间,下部为受理时间)。
确报发出后,由于车站原因,提出改轴、换挂车组时,另按一封确报处理。
第33条 确报设备发生故障或停电时,确报所及时通知车站停止受理。对已经受理的确报,应和车站洽定,妥善处理。
第34条 为保证确报质量,发报译电前要进行全文检查,遇有改位时,应按改位后的顺序译电,译电有错时应进行消字改错,不能出现“//”,需要译电的各项内容应全部译电,站台使用电报略号,无站名略号的应用四码,无四码的汉字用“○○○○”代替,在电文下部注明该字的写法,货物名称使用四码。对品名中的军用代号、收货人卸线代号和品名中的汉语拼音字母及篷布张数必须用括号围括。禁止不译直发或先发后校对。
第35条 到报译电应按优质确报标准译写,报头照译,对五个以上相同内容划竖线,用括号围括的汉语拼音字母,记事栏代字不译电(G译成△,GG译成△)。电文下部的注明事项,须译写在各该项正确位置。
第二节 机上通报
第36条 发报顺序应按照“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原则拍发。
第37条 电传打字通报以击铃呼叫收报所,先拍“请抄收CS”,对方回答“请拍发FA”后,即可通报。
使用自动交换机通报时,必须执行操作程序。
第38条 机上通报(包括自动交换机)应建立流水号码,每日零时自一号起排列。收报员负责对照对方发报的流水(冠流)号码,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通报。
第39条 确报拍发格式(略)。
1.各项均横打,竖行上下对齐。由报头、电文、合计、记事四部分组成。
2.先拍五个S,(SSSSS)表示一封确报开始,然后回车、升格继续拍发。
3.报头部分可省拍各项代字,直接拍发略号和数字。时间之间用小数点(.)区分,开车时间与受理时间用“/”区分(如7.15/7.05),车次的数字后,加发一个字母“C”。
4.电文部分
A.省拍项目代字,电文内与上格内容相同的,每一格拍发一个“//”与上格首位对齐,顺位数字个位数与个位数、10位数与10位数上下对齐。
B.内容相同的(除车种、载重)连续5个以上(包括5个)时,在第一和最后一位拍发前后括号。载重项目内的合装吨数记在一起的亦用括号围括。
C.合装到站,没有站名略号的到站等,原项拍发前后括号,在记事栏内拍发原则略号或四码。
D.记事栏遇有△时拍发G、△拍发GG,附带数字或代字。
5.合计部分拍在电文后部,每项数字之间用间隔区分。
6.收货人、记事栏汉字多时,该项容纳不下,原项空白,在本报后部补发。
7.一封确报拍发完了,回车升格拍发发报所名、时间、代号,回车、升格拍发5个E(EEEEE)表示一封确报结束。
第40条 印字占格、间隔距离见表1、表2(略)。
第41条 改错拍发方法
1.报头部分任何一项发错,均应另起重发。
2.发报中的订正用“//”表示,该组取消,在该行允许空白处发正确内容,也可在全部拍发完后在该报末尾单独起行,使用通报用语进行改正,然后附拍发报所名、时间和代号。
3.收报所给收据后,发报所发现错误时,应发改条。其内容为:编组站一解体站、日期、车次、更正事项、发报所名、时间、代号。
4.车辆变动位置可拍发改条,将顺位改正,内容不变。
第三节 收报与投递
第42条 收报员收妥后(包括改条),立即给收据,附拍车次、收报所名和代号。
第43条 电传通报中,收报员应严格守机,不准动机询问(只有一个收报所收报时,遇有显字不良时,可要求重发),边收边检查,发现疑问,收完及时询问。要充分利用确报纸的空白处显字,双方不得任意回车升格。
第44条 确报所送给车站的确报份数,最多不超过四份。
用户收到时,应在确报投递簿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填记收到时分,并检查是否正确。
第45条 确报用纸(纸带)供给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八章 确报网路组织与任务
第46条 为不断提高确报质量,各局应根据确报报路构成,在铁路局电务处领导下,由分局电务科负责组成确报网路组,负责局间、邻分局间和管内确报网路活动,确报网路组应设专职网路调度,在确报网路组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47条 确报网路组的基本任务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质量攻关活动,树立全程全网观念,主动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确报畅通,全面完成通报任务。
2.发动广大报务人员,贯彻执行确报规则和各项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掌握列车运行计划和发、转报路由,熟悉编组业务及报流情况,负责调度疏通确报所之间报流。
4.按照网路工作的领导系统和协作原则,组织全程全网的各项活动,统计分析质量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统一步调、加强全网协作,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章 确报指标
第48条 确报质量、效率指标规定表(略)。

第十章 原稿检查与整理
第49条 在办理列车确报过程中,应采取自检、互检、总检,防止丢报和错漏译、错漏发和错漏晚投。
发、转报:应检查发往所名与该报的收报所是否相符;
发、到报译电:应检查所需译电项目,译写是否正确;
到报投递:应检查收报单位是否签字及收到时分;
其他有无错漏之处,由检查者签字或盖章。
第50条 确报原稿由夜班者负责装订,并在封皮上签字或盖章。
1.发报:按照受理时分先后的顺序装订;
2.到转报:按照每条报路收到时分先后顺序装订。
第51条 电传打字撕断的有符号的纸卷,应妥善保存,随同确报原稿定期处理。

第十一章 业务量统计
第52条 业务量计算方法:
1.受理:每受理一封计算一封;
2.发报:每发一个所计算一封(包括改条);
3.收报:每收一封计算一封;
4.发、到报译电:每译电(凿孔)一封计算一封;
5.加抄:按实际计算封数;
6.投递:每投递一封计算一封。
第53条 确报业务统计,是分析报路运用效率、劳动生产率、技术改造的主要依据。
1.各项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统计方法和时机应符合规定。
2.填写表报、原始资料,字迹清楚正确,涂改处应重新写好。所名、报路名不得简称或代字。
3.严格遵守上报时间。从报务员至各级报话负责人员都必须正确掌握统计方法,以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第54条 填写业务报告说明:
1.确报年报中设备数、人员数应按年末的现状统计,备用设备不填报。
2.电务(通信)段、分局、铁路局填报时,根据各确报所、电务(通信)段的报告,填写各确报所的各项数字后,并做出段、分局、铁路局的合计。
3.报路运用情况:
①调查日期为12月份第一周星期三一天的业务量;
②对管外的确报所名用括号围括;
③经过交换机接转的发报、按收报所别,只填写报路中的确报所名和发报封数;
④本管内同一报路两端以上的发报封数应由铁路局、分局、段合计后填记。
4.每月统计截止日期,规定为每月25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55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电务局。
本规则自1992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