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3:5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现将《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本农田保护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存在忽视基本农田保护的倾向,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面积减少;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土地用途变化较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耕地质量下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开展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

  一、检查目的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的落实;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薄弱环节,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检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检查各地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水平,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检查具体内容是:

  (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逐级签定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是否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档案齐备,县、市、省三级备案;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填报《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表一)。

  (二)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的变化情况。根据实地检查情况,以及现有综合统计数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用地审批等情况填报《基本农田利用及变化情况汇总表》(表二)、《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表三)、《基本农田质量情况汇总表》(表四),并填报检查表(表五、六、七)。

  1、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划定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现有耕地,以及林地、园地、鱼塘等非耕地的农用地地类面积。

  2、基本农田减少和补划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占用情况、通过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实际占用情况、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发展林木、挖鱼塘、畜牧养殖以及生态环境建设中占用基本农田的具体情况;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情况;补划基本农田的面积、地类等。

  3、基本农田质量状况:不同地力等级的基本农田面积及地力变化情况;补划的基本农田是否做到与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投入情况。

  (三)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各项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特别是违反《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提出的“五不准”的有关情况。要着重检查基本农田监管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处理情况;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建设和监测制度及措施,基本农田污染监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领导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成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见附件)

  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要在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争取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实施,做到工作方案和计划周密,专项经费落实。

  (二)工作步骤

  采取自上而下统一部署,自下而上汇总情况,自上而下抽查的方法组织检查工作,重点抓好县(市)自查。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2月至2004年3月)2004年2月两部联合成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检查工作方案。各省(区、市)按照两部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时间步骤和要求,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运用新闻媒体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各省(区、市)要将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两部将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检查各地工作部署情况。

  2、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在各省(区、市)统一部署下,地(市)、县(市)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统计表格,逐级汇总有关数据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处理。省(区、市)对各地工作要经常督促检查,地(市)要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两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部分省份进行实地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检查工作中的问题。

  各省(区、市)要及时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省(区、市)自查阶段基本完成后,两部将召开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情况汇报交流会,由各省(区、市)负责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同志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3、整改阶段:(2004年7月至8月底)各地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完善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各地自查基础上,两部联合督查组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确定重点督查省份,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各地工作的实际效果。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将针对各地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原则性的整改意见。

  4、总结阶段:(2004年9月至10月)各省(区、市)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总各项统计数据,重点总结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检查工作报告与统计数据于2004年9月20日前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起草报国务院的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作出的工作部署,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要集中力量,抽调一批业务熟练、作风严谨的同志参加检查工作,作到责任、任务、人员和经费四落实。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二)充分发动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保护基本农田不仅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次检查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当地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各地要把这次检查的内容和时间步骤向社会进行公开;乡镇填报的统计表要有有关村组的签字;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期间要设立举报电话。督查工作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上述情况将作为上级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摸清情况,发现解决问题。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深入实际,注重实效,掌握实情,真正作到把情况摸清,把数据填实,把问题处理到位,绝不能走过场。检查要采取实地检查、查看资料与听取汇报相结合的方式。查看资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档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文件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档案实地随机抽查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核实统计数据。对检查工作要逐级进行督查。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在督查基础上,将对各地的工作部署、自查和整改等阶段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依法行政,坚决纠正问题和查处违法行为

  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是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违法批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得到纠正和查处。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从严要求,严格执法,防止出现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重检查、轻纠正,对违法行为只查处事、不查处人的现象。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已经处理过的问题,要如实填报;对检查中又发现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曝光,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附件:一、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统计表(表一至表七)



附件一

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孙文盛

  副组长:鹿心社、刘坚

  领导小组成员:

  国土资源部:

  潘明才(耕地保护司司长)

  张新宝(执法监察局局长)

  黄鹤图(耕地保护司副司长)

  赵九田(政策法规司助理巡视员)

  殷卫平(规划司助理巡视员)

  高延利(地籍司副司长)

  朱留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

  农业部:

  陈萌山(种植业管理司司长)、

  叶贞琴(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

  邓庆海(发展计划司副司长)、

  王正谱(财务司副司长)、

  李生(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

  白金明(科技教育司副司长)、

  胡建锋(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潘明才、陈萌山

  副主任:黄鹤图、叶贞琴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材料组、统计组

  国土资源部联系电话:010-66558197、66558182、66558178、66558184(传真)

  农业部联系电话:010-64192892、64192810、64193347(传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工作是投资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目的是:及时掌握全市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随时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准确反馈项目建设信息,督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工作,学习借鉴项目建设好做法,为项目建设考核工作夯实基础。



第二章日常检查和进度月报制度

第三条每个项目工作人员都要做好分管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到建设现场情况熟悉、形象进度准确掌握、完成投资数据清楚、存在问题随时了解、项目信息及时反馈,并能够汇总、分析、提炼项目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议,掌握情况,通报工作,安排任务。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表格式,及时发到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反馈网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工作动态。不得误报、虚报、瞒报及拖延不报。

第七条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度。每个月25日前将本月情况、年底前将本年综合情况报到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进度既要准确上报完成投资,又要详细反映形象进度,还要客观反馈当前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建议。

第八条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竣工投产项目情况及谋划项目情况等信息一并在项目月报时反馈。



第三章实行月通报制度

第九条每月10日前对上月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竣工投产项目情况及谋划项目情况进行通报,以专报形式呈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并在石家庄日报、石家庄电视台公开报道。

第十条对项目月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县(市)、区或项目单位,在月通报中要给予批评,并在年终考核评分时适当扣减分数。

第十一条对项目月报中反映的和日常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及时协调调度帮助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和共性存在的问题随时向上级反馈,并请市领导及时协调解决。



第四章实行季分析制度

第十二条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建设分析会议,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出目标。

第十三条对每季度的分析总结情况进行通报反馈。



第五章实行观摩对比制度

第十四条每年6月底或7月初组织一次项目建设观摩拉练活动,相互观摩各县(市)、区项目建设现场。通过观摩活动,相互比较,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观摩活动可分组进行。

第十五条观摩项目选择的原则是:看新不看旧、看大不看小、看在建不看前期,主要看产业项目。



第六章实行年终总结制度

第十六条年终以月报告、季分析、项目观摩情况为基础进行年终总结。

第十七条年终总结评价按照《石家庄市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计算得分,并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沙区植物资源,维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沙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土地沙漠化、戈壁面积占25%以上及表土层不足30厘米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沙区植物,是指散生、簇生在上述地区的天然固沙植物,以及人工种植的其他乔木、灌木及草本植物。其重点保护植物的名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沙区植物的所有权和受益权。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林(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沙区植物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沙区植物的保护工作。
行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沙区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林(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列入保护名录的沙区植物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利用沙区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开发沙区植物规划。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宜草沙区,有计划地兴修水利,封沙育林育草,种草种树,谁种谁有。
第七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管理沙区植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沙区植物封育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农林(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沙区植物封育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沙区植物的生长条件。
第八条 禁止在沙区植物封育区内采伐林木和采挖固沙植物。在沙区植物封育区内采樵或采药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沙区植物资源保护费。
沙区植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标准、管理和使用方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在非沙区植物封育区采伐沙区林木、采挖固沙植物,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核发采伐许可证或采挖许可证,严格实行凭证、限地、限种、限量,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经批准采伐沙区国有和集体林木的,砍挖沙区国有林区枯死木、风倒木及其死根的,由批准部门征收育林基金和林木保护建设费。
经批准在沙区采挖植物的,由批准部门征收沙区植物资源保护费。
第十一条 在沙区开垦荒地,进行勘探、采矿及其他建设,实行开发与保护并举的方针,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明确划定四至和占用面积。
第十二条 在沙区及其周围宜农荒地进行屯垦、安置居民和工程施工,应同时妥善解决居民的燃料问题,严禁以采掘沙区植物为燃料的行为。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林(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预测预报沙区植物病虫害、监测环境对沙区植物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组织防治沙区植物病虫害,指导基层沙区植物管护组织开展沙区植物保护工作。维护和改善沙区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
对沙区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有关部门应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保护沙区植物资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滥伐沙区植物封育区森林及其他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其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滥挖沙区植物封育区药材和其他固沙植物的,每人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滥伐非沙区植物封育区森林及其他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滥挖非沙区植物封育区药材和其他固沙植物的,每人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沙区开荒、勘探、采矿及其他建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四)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滥砍挖沙区植物的,除按(一)、(二)项规定予以处罚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本条例(一)、(二)项中涉及滥挖沙区植物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第十六条 盗伐沙区植物封育区森森及其他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10倍的罚款;盗砍盗挖沙区封育区药材和其他固沙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会同农林(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
(镇)人民政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人每次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