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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决议

时间:2024-07-21 17:4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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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任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决议

(1982年5月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的提议,由万里、姚依林继续任国务院副总理,并就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任免决定如下:
一、任命余秋里、耿飚、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薄一波、姬鹏飞、黄华、张劲夫为国务委员。
二、免去余秋里、耿飚、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薄一波、姬鹏飞、杨静仁、张爱萍、黄华的国务院副总理职务。

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6月29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 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管理,增加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控能力, 探索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脱钩,实行政事分开,逐步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 使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管理必须体现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正确反映事业单位的特点, 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有利于事业健康地发展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类别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二章 划类依据
第四条 类别划分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地位作用、 水平和能力以及效益等方面。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原值、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归口行业数、 检测计量中心数及级别、专业设置数、承担国家攻关项目及部下达项目占总项目比例、 获奖项目数及级别、人均技术收入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管理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划类标准中的指标要求,应保持相对稳定。 但随着事业的发展,经过一定时间可做相应调整,使标准变为动态目标, 促进科研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类别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划类后,即按类别进行管理。 为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与自控能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动态管理,不搞类别终身制,一般每4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
第七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实行政事分开, 与国家机关行政级别脱钩。但鉴于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尚不配套的情况, 我部试行事业间接类别管理后, 需要有一过渡时间与社会现实管理情况相对应。因此,目前为便于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对外联系开展工作,部确定的一、二、三类的事业单位,暂比照地专、 副地专和县级规格参与地方政府的有关活动和对外联系工作。
第八条 类别变更,由本单位根据划类标准写出申请报告, 部人事劳动司会同业务归口管理司和其他有关司局进行审核考查, 提出综合意见报部领导审定。
第九条 对任务完成的不好、经济效益差、 管理不善应降低类别的单位,限期1年进行整顿,在限期内整顿成效显著的保持原类别不变,否则按降类决定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设置及中层干部职数限额, 根据部批准的编制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按部机电人(1989)1487 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对划类后的事业单位的中层职能管理机构的设置, 实行限额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一般按下表执行。 变动了类别的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调整方案,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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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数 │职能管理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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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人以下 │5~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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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000人 │6~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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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00人│9~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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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以上 │12~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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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干部待遇
第十—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政治、医疗、 生活待遇,在国家尚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 暂比照下列干部待遇办理:一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地专级干部;一类单位的党、 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二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副地专级干部;二类单位的党、 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三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县级干部; 三类单位的党、政副职(含纪委书记)比照副县级干部。
第十二条 经部审定各类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 享受该类别的中层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坚持干部能上能下,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 不搞新的终身制。单位类别变动后, 领导干部必须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领导干部待遇变动时间, 一律从干部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之前, 退出领导班子并保留原待遇的干部(含已经调出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其待遇一律不变动,也不作新的认定。
第十五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后, 退出领导班子保留原待遇的领导干部,与现职领导干部一并考核,予以重新认定; 退出领导班子办理退(离)休手续保留原待遇的干部, 原则上享受划类后相应干部的待遇,不再重新认定。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按单位类别和所任职务介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举报线索下降的原因及对策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宋孟君

信访举报是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形式。通过群众举报,使各种各样的犯罪得以揭露,为检察机关惩罚犯罪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县举报中心检举控告类的举报线索一直呈下降趋势。笔者认为,正确分析和认识举报线索数量下降的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妥善处理解决信访问题,保持举报线索的正常值,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举报线索下降的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起到了一定的遏制腐败的作用。
近年来,党和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廉政勤政教育、政策法制教育、思想作风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从思想上、制度上约束党员、干部的公共行为,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纪案件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因腐败造成的信访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
2、部分群众举报意识淡薄,举报积极性不高。
近年来,检察机关虽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举报宣传工作,但仍有部分群众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低下,民主监督意识淡薄,存在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对领导干部的不廉洁现象和腐败问题虽心中不满,但明哲保身,甚至当检察机关去调查时也避而不谈,人为地使举报线索数量下降。
3、举报氛围恶化,群众举报热情不高。
某些单位民主政治生活不正常,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低,听不得半点批评意见,不愿意也不敢接受群众监督,发现群众中有不同意见的,轻则在工作中故意刁难,重则将其免职或调离,甚至到举报人家里大打出手,致使举报氛围恶化,言路不畅通,群众担心打击报复,不敢举报,举报线索数量下降就成了必然。
4、受理机关工作不到位,挫伤了群众举报热情。
群众举报了犯罪线索后,对受理机关如何管理这些线索是非常关注的,因为举报犯罪很不容易,不仅要掌握犯罪活动的真凭实据,往往还需要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才能鼓起勇气,大胆举报。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干警“公仆”意识淡薄,群众观念淡薄,对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缺乏责任心,对群众的举报和要求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长期不作处理,导致一些本来容易解决的问题变成老大难问题,使群众对受理机关缺乏信心,极大地挫伤了群众的举报热情。
5、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一些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致使举报线索相对减少。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举报线索的正常值。
笔者认为,举报线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更不是没有更好。信访举报过多。至少说明社会矛盾突出,容易产生不安定因素。而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任务相当艰巨的情况下,举报线索过少,只能说明问题不能正常反映上来。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举报线索的正常值。
1、首先要认真研究分析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信访举报的新动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2、继续加大举报宣传力度,不断探索举报宣传的新方法、新途径。检察长、检察干警主动到乡村、街道、厂矿下访,上门宣讲法律知识,面对面接待群众控告、举报,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举报、正确举报。
3、从源头抓起,全面推行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和承办人在案件受理、移送、查办等环节的责任,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4、要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查办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对初查的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在办理窝案、串案上下功夫。要充分发挥直接查办案件的优势,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对于那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快速用兵,尽快解决。更加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真正体验到惩治腐败的成果。
5、要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畅通举报渠道。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特别是残害举报人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也严肃处理,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强化控申工作,全面提高举报中心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领导的表率作用,增强感召力;二是抓骨干带头作用,增强牵引力;三是抓规章制度的促进作用,增强约束力;四是抓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增强推动力。从而切实增强举报中心干警的工作主动性、自觉性,提高接待来访质量和初查成功率。
笔者认为,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切实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提高群众的举报质量,才能保持我县举报线索的正常值,为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提供充分的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