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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驻澳门机构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产权办理转名的法律手续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1:1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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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驻澳门机构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产权办理转名的法律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司法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驻澳门机构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产权办理转名的法律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行业总公司:
鉴于港澳两地法律要求不尽相同,为了各地、各部门能顺利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注册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54号),办好驻澳门机构的国有资产转名登记工作,经商外交部和国务院
港澳办公室,我们整理了《驻澳门企业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转名的法律手续》和《驻澳门机构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物业和车辆产权转名的法律手续》(见附件)现发给你们参考。
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驻澳门机构,应在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办妥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资产产权转名的法律手续。如因工作延误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要追究驻澳门机构和境内投资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驻澳门企业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转名的法律手续,应由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对驻澳门企业中的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虚拟性收购,凭借收购文件办理。如果驻澳门企业是中外合资公司,则可最少由一家境内全民所有制收购该驻澳门企业中的100%的国有股权;如果
驻澳门企业是中方全资公司,则可最少由两家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收购该公司的100%的股权。驻澳门机构办理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物业的车辆产权的转名法律手续,应在澳门办理“物业转让契约”和车辆转名手续。
三、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按上述办法,由一家或两家驻澳门中资企业(该企业必须是:100%的股权已以境内两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名义持有)收购驻澳门企业的全部国有股权。
四、除经国家专线部门特批以外,今后,凡用国有资产到澳门投资持股或购置物业和车辆的,其产权必须以机构名义持有,不得再以个人名义持有。
五、国家专线部门驻澳门机构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资产产权是否办理本通知要求的转名手续,可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29号文件精神办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掌握所属地区和部门驻澳门机构的情况、督促并指导所属驻澳门机构办理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产权转名的法律手续的工作。
附件:1、驻澳门企业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转名的法律手

2、驻澳门机构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物业和车辆产权转
名的法律手续

附件一:驻澳门企业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转名的法律手续
按照国办发〔1989〕54号文件的精神,驻澳门企业中以个人名义持有实属国有的股权应办理有关的法律手续。根据澳门法律的要求,办理股权转名的法律手续是:用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名义收购驻澳门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为股东,在澳门组成有限公司(如
果驻澳门企业是中外合资公司,则可最少以一家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名义收购该公司中的100%的国有股权;如果驻澳门企业是中方全资公司,则可最少以两家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名义收购该公司的100%的股权)。具体手续为:
一、由欲购澳门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企业成立的批文;
2、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的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聘任书;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6、企业接收澳门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决定(见格式一);
7、如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授权他人在澳门办理立契等法律手续,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见格式二)。
二、公证机关对企业的营业执照、接收澳门公司部分股权的“决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进行公证。
三、将上述公证文书翻译成葡文或英文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手续。
四、将已经外交部认证的公证文书送葡萄牙驻华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事先应到外交部外交人员服务局办理有关进入葡驻华使馆的手续)。
五、将已经葡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文书连同驻澳门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一同送交澳门的一家律师楼,由律师到澳门立契官公署或注册的私人公证员处排期立契,并由律师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公司近期的商业登记(正本);
2、公司决定转让股权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必须用澳门政府印制的记录本,该工作可由澳门律师代为办理);
3、公司股权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效的中国护照或澳门身份证影印件);
六、按澳门立契官公署或注册的私人公证员约定的立契日期,原澳门公司国有股权的持有者和接收股权的境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带齐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效的中国护照或澳门身份证、笔迹卡)正式在立契官或私人公证员面前签署“公司股权转让契约”。
七、契约签署及交清律师费、立契费、登记费、印花税等款项后,澳门政府正式刊登宪报,公司到澳门商业与汽车登记局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的股权转名手续才告完成。


重新登记的公司,可保留原公司的章程,但要对有关股东组成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如无特殊情况,原董事会(经理团)人员可维持不变,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继续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作更改。公司法定代表人仍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约、协议等文件和澳门立契官公
署或注册的私人公证员面前签订有关契约。同时,新股东要承担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格式一:(企业)关于接收澳门公司部分股权的决定
根据本公司章程和对外业务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团)讨论,作出如下决定:
1、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公司以其认为适合之价格接收在澳门注册之 公司的
元葡币注册股本的 %股份计
元葡币(即接收原公司持股人 先生名下的100%股份),委托澳门律师及有关机构办理有关收购股份的法律手续,在澳门立契官公署或注册的私人公证员面前签署契约和在其他政府部门办理一切所需有关手续,直到全部办妥为止。
2、接收后,按所占澳门 公司的 %股份承担债权和债务。
年 月 日
格式二:委 托 书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
住址 。
受托人:姓名 ;性别 ;住址

现我代表 (企业)委托 先生为本公司办理接收澳门 公司的 %股权(即接收原公司持股人 先生名下的100%股份)事务的合法代理人,其权限是委托澳门律师或有关机构办理法律手续,在澳门立契官公署或注册的私人公证员面前签署契约和修订公司章程。代理人在其权限范
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本公司均予承认。有效期限至办完上述事宜为止。
授权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驻澳门机构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物业和车辆产权转名的法律手续
按照国办发〔1989〕54号文件的精神,驻澳门机构(包括公司和非公司机构)中以个人名义持有的物业和车辆的产权应办理有关的法律手续。根据澳门法律的要求,办理物业和车辆产权的转名的具体手续为:
一、物业转名的法律手续
1、物业注册人和机构法定代表人带齐下列文件,一同亲自到澳门律师楼办理“物业买卖合约”:
(1)物业近期的商业登记(正本);
(2)澳门商业与汽车登记局的房屋产权证明书(俗称“查物纸”);
(3)物业注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4)公司近期的商业登记(正本);
(5)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笔迹卡及澳门立契官公署签署的辩认笔迹文件(正本)。
2、“物业买卖合约”签妥后,填报物业转移税申报表,并由买卖双方在申报表上签名后到澳门政府财政司税务局缴纳物业转移税。
3、物业转移税缴清后,委托律师到澳门立契官公署或注册的私人公证员处排期立契。
4、按澳门立契官公署或注册的私人公证员约定的立契日期,由原物业注册人和接受物业转移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带齐身份证明文件,正式在立契官或注册的私人公证员面前签署“物业转让契约”。
5、立契签字及交清律师费、立契费、登记费、印花税等款项后,到澳门商业与汽车登记局办理商业登记。待物业登记文件正式发出后,物业转名手续才告完成。
二、车辆转名的法律手续
1、公司填报车辆转名申报表后,由原车辆持有人与接收车辆转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带齐车契、登记折、上述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笔迹证明文件到澳门商业与汽车登记局办理车辆转名登记手续。
3、缴清转名费和印花税后,澳门商业与汽车登记局发给新的车契和登记折,车辆的转名手续才告完成。
今后,车辆的牌费和保险到期后,即以新车主的名义缴交牌费和办理保险手续。



1992年11月25日

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要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工作,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好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要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两个确保资金,不留缺口,保证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地要加大对以前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回力度,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案件要从严处理。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要继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予以保证。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但要与地方财政的实际投人及各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实绩挂钩。各地要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安排,及时调剂社会筹集的资金。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妥善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及时向他们发放失业保险金。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基金的承受能力。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用基金结余、加大省级调剂力度、财政预算补助、社会筹集等措施,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产生新的拖欠。原行业统筹企业漏报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发。在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历史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给予补助之后,各地新提出的漏报少报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各地负责逐步予以补发。各地要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管理,从现在起,不得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要认真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全额征缴。到2000年底,80%左右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要实现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其中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应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要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四、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地要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扶持中小企业一把发展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结合起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实现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要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落实培训资金,资金投人要与培训规模和再就业率挂钩,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的效果,力争使再就业人数多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灵活的照顾政策。要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资金,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就业服务网络。要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五、努力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对转制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要及时予以接续。所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采取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审计机关要适时组织对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

  各地要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独立于企业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按照积极主动、稳妥慎重、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切实做好制度的衔接和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步骤由地方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继续巩固两个确保作为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对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三日

犯罪过失概念的法系比较
-----基于深化中国大陆刑法与香港刑法过失概念研究的目的

刘跃挺(710063,西安市西北政法大学153信箱)

真正刑法学意义上犯罪过失概念,其出现的时间较晚。但在立法上,零星出现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古希伯来刑法,在《摩西律法》中规定,“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报血仇的在逃城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祀死了”,从中可以得知,对过失杀人者的处罚。而有关犯罪过失的概念,直至中世纪后期才产生于意大利注释法学中。对西方近代过失犯罪的刑事立法影响最深的,还是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有关论述和思想。新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司实行罪刑擅断和滥罚无辜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无罪过者无责任”的口号。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关于重视主观罪过,避免客观归罪的思想;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关于将过失作为行为有责性要素,主张无责任则无刑罚的思想,对近代西方国家过失犯罪立法产生了直接的指导作用,并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

一、大陆法系的过失犯罪概念
大陆法系犯罪过失是对应于犯罪故意而存在的概念,但这并不是说犯罪过失的概念只是从属于犯罪故意概念而存在。然而,不可否认,犯罪过失的概念逐渐走向成熟,则是与犯罪故意的研究有着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对犯罪过失的认识过程,是在相对于犯罪故意的认识过程中产生的。我国学者,通常依照刑法史上对犯罪过失认识的发展进程,将理论上对犯罪过失本质的认识归纳为三种学说,即:无认识说、不注意说以及避免结果说。
(一)无认识说,是反映古代刑法制度发展过程中,人类对事物早期朴素、直观观察、思考的思维方式及刑法思想。西方罗马法时期,认为“过失犯之处罚,在于行为人疏忽未认识行为之违法性,或由于行为人之错误,致未认识其行为之结果,凡此均可因有所需要之注意而得以避免。” 大陆法系国家,十二世纪后,在侵权责任的主观要素上,由于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将刑事责任的主观要素也分为故意、过失两种,但对于两者的界限,最初也就是以对事实有无认识来区别的。凡是行为人明知行为将损害他人利益而为之,即为故意;对应加以注意的事情,怠于注意而为之,则为过失。正是从这种与故意区别中,可以说无认识说是从对犯罪故意的认识说中派生出来的。这种过失的认识的学说直到中世纪还有着广泛的影响。例如当时的日尔曼法,“也和其他许多国家早期法律一样,在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
(二)不注意说,是学者们在检讨无认识说缺陷后提出的关于过失本质的学说。其核心在于,认为犯罪过失是因行为人由于不注意而欠缺对犯罪事实(以及违法性)的认识,以致发生结果。此说将违反注意义务中要求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置于过失的核心,即认为没有注意,是过失成立的根本原因。不注意说,目前在刑法理论上仍是一种有相当影响的学说。不注意说又可分为两种见解:一是只强调对危害结果没有认识。例如,木村龟二认为:“过失是虽对犯罪事实没有认识,但对该事实应该认识并且有认识的可能的场合,即由于不注意对犯罪事实没有认识。”二是强调对违法性以及犯罪事实二种因素欠缺认识。例如,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过失,乃指欠缺犯罪事实之认识及容认以及违法之认识;同时,如行为者加以相当的注意,或可由于认识构成犯罪事实,并意识行为之违法性,而不为其行为之情形而言。”
在英美刑法中,也有学者持不注意说的观点。例如,奥斯汀、克拉克分别在1875年和1880年分析了过失的基本含义,认为:(1)犯人虽知道有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由于不充分注意并对结果否定的场合;(2)对有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识却没有认识,实施行为则必然发生此种结果的场合;(3)对有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识却欠缺认识,为此而懈怠应当实施的行为的场合,均为过失。
在上述见解中,无论是否主张过失同时欠缺违法性认识,都是将未认识事实视为成立过失的核心,而所谓对事实没有认识则是因为不注意。对事实没有认识,也并非对一切事实没认识,因一部分事实可能知而不知, 以致对全部事实没有认识的,也属于没有认识。 当然,在解释论上,不注意说认为过失是包括有认识过失和无认识过失两种形式的。不注意说,从揭示过失的原因上说,较无认识说有可取之处,但同时,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一是仅仅注意了过失的认识因素,忽视与意志因素的有机联系,易将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包括在过失之中;二是将未认识违法性作为过失的内容,与自信过失的情况也不完全符合。因为在自信过失中完全可以存在对违法性有认识的情况。
(三)避免结果说,认为过失是违反预见结果的注意义务或结果避免义务,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避免结果说将过失的核心置于违反避免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上。例如,德国学者贝林格认为:“所谓过失,是行为者在意思决定过程中,对法秩序所要求必须履行的‘认识到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必须阻止自己实行违法行为义务’的懈怠,没有形成应当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意思。”

二、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过失的概念
在早期普通法中,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并无任何区别,即使是过失杀人构成犯罪,也是不论杀人行为的本质如何。这实质是原于英国早期所采用的严格责任。
在现在的英国刑法中,过失犯罪不是典型犯罪,而是一种例外,因此在英国刑法中过失犯罪为数甚少。传统的英国刑法学认为,犯罪之罪过要求行为人有注意之思想状态,因此故意与冒失属于犯罪主观要件,而过失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是纯客观上不符合普通理性之人的行为标准,因无需行为人对于具体危险注意,不认为是犯罪的罪过形式 。在现代英国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较为混乱,定义各异,概括起来大致分为两大类,即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与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
(一)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认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符合人们对一个平常而理性的人在同等情况下所期望作出的行为标准,那么他就具有过失。该观点仅将过失理解为不符合标准的行为,或行为的不合理性或不合标准性。从这一观点看,过失属于客观范畴。A P Sinester认为,过失的本质不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与否并不是过失的本质要素,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之危险预见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为人行为的不合理性,是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我们对一个理性的人在同等情况下所期望作出的行为标准。
客观主义的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过失是客观行为而不属于主观罪过的理由有三:首先,将空白的思想描述为一种思想状态在语义上是不通的,除非它可以被算作为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但漠不关心的态度就会成为无意识地冒不合理之险。其次,即使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结果(即不具有空白思想状态),也可以构成过失。不过这样的行为人可能有时也会构成冒失,所以认识不是关键,关键在于他的行为是否达到一个理性的人的行为标准,达不到一个理性的人的行为标准,那他就具有过失。最后,英国法长期以来就一直认为过失分为两个级别,即简单过失和严重过失。如果过失是一种空白思想,那么怎样可能对空白进行分级呢?因此,多数英国学者认为,最好不要将过失看作是犯罪的罪过形式的一种,而是看作标示非难可能性的独立因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Glanville Williams,他认为过失的标准是客观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过失的‘客观’裁断是必要的”,“缺乏技能就是过失”这一拉丁格言,与普通小心标准之适用并不矛盾。因此Williams也列举了三条理由:第一,过失从定义上就不是一种思想状态,将一种非主观状态的东西描述为思想,在语言学上是会引起反感的。第二,罪过是普通法犯罪的一般要件,而过失则通常不足以构成。换言之,过失并非那种能打上普通犯罪烙印的罪过形态,这是因为处罚无思想状态的根据,不如处罚有预见状态的根据那样强有力。第三,如果过失被承认为一种罪过形式,那么其结果就会是法官就有可能扩大以这种方式实施的犯罪数量。这将会是“概念法学”最不情愿的结果,因为除非经过政策和正义方面的充分考虑,否则过失犯罪是不应该创制的。最后Williams斥责道:“说无思想状态是一种思想状态,就是语言的滥用。当然,没有考虑危险,只要一个理性的人会考虑到,那就是法律上的过错,但这也不能使没有考虑危险成其为一种思想状态……” 这种过失的非罪过形态说基本上体现了客观过失论的观点。
英国刑法学关于犯罪过失的行为标准说, 接近大陆刑法学中的新过失论。新过失论“设定一定的‘标准行为’,从标准行为脱离,认为是过失的实体。” 不过,不同的是英国刑法学中的行为标准说不涉及注意义务问题,而大陆刑法学中的新过失论则是将注意义务扩充, 以含盖结果回避义务, 如新过失论认为“注意义务能够理解为一般的认识、预见义务, 不过,过失犯中最重要的是没有回避该结果, 没有采取为回避结果的手段。” 也就是说,根据新过失论的观点,注意义务包含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结果预见义务属于主观义务,而结果回避义务则属于客观义务。目前,新过失论的观点代表了现行大陆刑法学理论通说的观点。
(二)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英国刑法学中另一种过失概念理论是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该说认为,过失是指主观上无注意,即违反注意义务,没有预见他应该预见的危害结果。从这一观点看,过失属于主观范畴。Hall认为:“过失的含义是无注意,即被告完全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尽管其行为不合理地增添了危害发生的危险性。” Williams认为,过失是“有义务遵守而没有遵守注意准则”。
主观主义的注意义务说认为,在过失是一种思想状态这一基础上,过失通常被列为罪过形式的一种:它所表明的是没有考虑到行为的结果,即无注意。没有考虑是指一种思想状态,尽管是一种空白的思想状态。持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澳大利亚的Peter Brett教授,其尽管并不认为过失是一种空白的思想状态,但却认为过失是一种思想状态。Peter Brett在其《罪过研究》一书中指出,有两个客观事实我们不能不顾,第一是行为人因粗心造成危害的,会有罪过感;第二是刑罚的威吓可以威慑人们不再粗心行事。常识告诉我们,只要交通警察出现在路上,驾驶人员就会十分小心,驾车的小心程度就会明显提高。如果粗心之人对于他所行之事具有“空白思想”的理论成立,那么这种情况就难以理解。Peter Brett还引用Ryle的《思想概念》一书中的哲学观点,认为如果我们说一个人粗心,那我们是说他不专心他所做之事。而专心无论在那个方面都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别。驾驶人员开车可以非常小心、适当小心、稍微小心,而学生学习可以努力或不大努力。说某人做事的小心程度,就是说他处在一种警觉的思想状态,这种警觉状态不仅是针对他正在做的事,而且还针对他可能应该做的其他事。说司机小心驾车,并不需要他脑子里想着有头驴可能会从街边窜出。对于这种突发事件可以警觉但无须预期。实际上他也可以有预期而无警觉。警觉有程度上的差别,那么无警觉亦有程度差别。因此严重过失一说是成立的,从法律上将这种粗心形态区别于“纯粹无注意”也是可能的。在所有过失犯罪的案件中,我们认为行为人并不专心于他所做的事,尽管他具有对当时情形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但由于他当时没有作出反应的警觉,所以没有作出适当反应。简言之, Peter Brett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过失是指处于无警觉的思想状态,二是无警觉性的程度差别不难区分。总之,在Peter Brett看来,过失是一种思想状态,所以属于犯罪的罪过形式。这种过失的罪过形态说基本上是主观过失论的观点。
英国刑法学关于犯罪过失的注意义务说,基本上相当于大陆刑法学中的旧过失论。旧过失论对过失本质以及归责根据的认识,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指由于不注意,即缺乏意识的集中与紧张,在心不在焉的心理状态下,对于可能预见的结果没能预见,由此产生漫不经心的危害而应负过失的责任。旧过失论建立在如下体系,即行为人主观上违反了预见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过失为责任要素或形式,纯属主观范畴。作为过失核心的所谓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就是注意义务的内容。简言之,过失的本质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注意义务仅以“结果预见义务为内容”。另外,在英国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发展过程,与大陆刑法学相反,即大陆刑法学中先有作为主观过失论的旧过失论,后有作为客观过失论的新过失论,而英国刑法学中则先有作为客观过失论的行为标准说,而后有作为主观过失论的注意义务说。
综上所述,过失犯罪的概念,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各具特色。其间虽存在诸多迥异,但经过必要的比较研究之后,我们就会更加的了解与掌握有关过失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比较研究的方法是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