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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时间:2024-06-27 22:3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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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是1999年1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该决定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地区人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省撤地设市工作已全部结束,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贺政发〔200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贺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战时迅速、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专用线路、信道、警报工作间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发改、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由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组织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指导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搞好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组织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警报试鸣工作。





(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当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提供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地点和工作条件;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保持机、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予以协助。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选用的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人民防空警报体制和战术技术要求,确保质量。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更不得擅自拆除或移置。





因城市建设或楼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拆除、移置单位负责。





第九条 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市年度人防建设经费计划,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在人防建设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频率,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防空警报器控制的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防空警报器相混同的音响信号。





第十一条 电信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通信线路,对设置在电信机房的防空警报中间控制设备应当提供工作条件并代管。





第十二条 通信、新闻单位战时应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十三条 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平时每年应当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试鸣前5日在贺州日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城市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利用防空警报设施报警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规定临时信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3月下旬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深化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总结2010年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安排部署2011年工作,研究落实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内全部达标目标的保障措施;现场参观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和广东合捷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博禄物流中心);邀请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讲座。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及业务处处长,计划单列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有关中央企业和部分地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行业协会负责人,有关科研院所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和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

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派员出席会议。

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会议时间

3月24至25日,会期2天。23日报到。

四、会议地点

广州翡翠皇冠假日酒店(地址:广州科学城中心区凝彩路28号,总机电话:020-88800999)。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会务工作委托广州市安全监管局承办。请各单位于3月10日前将会议代表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广州市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宋志文,020-83125313〈带传真〉,13602734399)。参会代表如有变动,请及时告知。

(二)需要接站(机)和预定返程票的会议代表,请提前与广州市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杨西豹,13903063586;刘军,13600000029)。

(三)会议代表食宿费自理,不安排随员食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刘涛:010-64463763,15010968967;边卫华:010-64463783,13910129429。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224/124479/files_founder_1100118009/1156123504.doc
2.会议代表回执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224/124479/files_founder_1100118009/3250232097.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