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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20:2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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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等


煤炭工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等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地质总局,有关省(区)、计划单列市经(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有关分行:
为加强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切实用好贷款并发挥应有的效益,1994年煤炭部提出了《煤炭工业部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一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煤炭部共同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订了《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的管理,切实用好贷款并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银行贷款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这是给国有重点煤矿减人提效和解决富余职工分流转产二次就业的一项特殊扶持政策。
第二条 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按技改专项贷款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转产和发展多种经营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也可用于项目所需流动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条 贷款要重点扶持衰老报废矿井多、减人提效任务重和特殊困难的企业,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就业容量大的项目。
第四条 使用贷款的单位必须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开户。
第五条 煤炭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调整产业结构,分流转产人员,发展多种经营、第三产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 贷款项目计划的编报程序
第六条 企业根据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编制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初审后报煤炭部。
第七条 年度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1.上年度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2.本年度建议计划安排的依据和原则,并按产业结构、建设性质说明本年度建议计划的投资构成。
3.按煤炭部统一格式和要求填报建议计划表。
第八条 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具有还贷能力。归还贷款期限(含项目建设期)一般控制在3—5年。
2.新开项目要具有按审批权限批准的有关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
3.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续建项目不能突破该项目原定贷款规模。
第九条 煤炭部对项目建议计划协调、平衡和审查后,由煤炭部下达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评审通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积极会同当地工商银行、计经委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评估,审查意见由省(市、区)煤炭机构和工商银行分行分别反馈到煤炭部和中国工商银行。
第十一条 煤炭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对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审定后,由煤炭部下达贷款项目计划,中国工商银行下达相应贷款指标。

第三章 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要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只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办理。总投资(含贷款和自筹,以下同)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煤炭部备案;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由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
,报煤炭部审批;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煤炭部提出预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可按上述规定下浮一级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属火工产品、压力容器或设备等国家控制生产的产品,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或煤炭部授权的专业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对外(含港、澳、台)合资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项目,其审批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方式及资金落实
第十六条 贷款可由矿务局(或相当企事业单位)对当地工商银行实行统贷统还,有条件的项目开发单位也可以实行自贷自还,按期归还贷款,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
第十七条 贷款到位后,贷款单位须将有关文件抄送财政部驻所在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等有关政策,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具体纳税办法。

第五章 贷款项目计划的实施与调整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计划下达后,贷款单位要积极与当地工商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落实贷款资金。并于每月初(3日以前)将贷款资金到位情况报煤炭部。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管理,保证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项目单位必须按煤炭部规定填报项目完成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对项目调研、筹资、设计、施工、建成后的经营和还贷,实行全过程、全权负责。项目投产后,要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保证按期还贷。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个别项目确须调整时,经当地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可在贷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调整贷款额,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由原设计部门重新调整概算,按项目审批权限逐级批复。停止贷款项目和更换新
的贷款项目,贷款单位征得当地工商银行同意后,须报煤炭部和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和编制竣工决算。项目投产经营1年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审批单位组织项目后评估,企业评估情况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情况要报煤炭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决策失误或自筹资金不落实,拖延工期,甚至终止,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项目单位负责,并追究有关单位、决策者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贴息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论证、评估,按半贴息进行经济分析。
第二十六条 经财政部审核,每笔贷款由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指标内据实贴息,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贷款到位之后,将贷款合同副本和利息划拨单由省煤管局或直属矿务局汇集按季度报煤炭部。
煤炭部按季度将利息划拨单复印件集中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煤炭部,煤炭部再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据实冲减财务费用。煤炭部应按季度将贴息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截留贷款贴息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各煤炭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5年6月18日

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外事工作是指本市对外科学技术双边或多边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商签科技合作协议,派遣科技人员出国或邀请外国人来华进行技术座谈、讲学、科技考察、合作研究、科技培训,参加或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展览会、新产品新技术交流陈列会等,不包括对
外贸易和校际来往中采取上述形式的活动。
第二条 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科委归口管理,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双边或多边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调查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执行情况及成果的推广落实情况;审核派遣科技人员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参加科技
交流活动事项;组织交流科技外事工作的经验;其中涉及对外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应商市外事办公室并会同有关单位解决。
第三条 在同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属于我市有权自行审批的项目,由市科委审核、市外事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科委和国家科委备案。
第四条 我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次年的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计划并报送市科委。属于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中的关键性科技项目,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条 对外科技交流项目执行前,应了解与我交流国家的概况和我国对该国的政策,并做好业务上的准备工作,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对参加交流活动的每个成员都要确定明确的任务、要求及责任。
第六条 要选派政治思想好、技术上懂行、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可以胜任工作的外语水平的人员出国,参加科技交流合作和考察活动。对邀请来华的人员,要认真调查其专业水平和健康情况。
第七条 参加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谦虚谨慎,文明礼貌;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外事。
第八条 参加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的人员,要加强组织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不宜对外公开的技术数据、资料和情报。
第九条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写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应包括科技交流合作的概况、收获、经验教训;技术报告要详细完整,内容应包括所掌握的技术内容和收获。工作总结应报送市科委、市外事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技术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市科技情报
所。
第十条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成果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介绍,不得垄断或据为私有。各部门要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成果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对于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科委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科委汇报本市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



1987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1994年,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要求,继续把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作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全年共受案1482件,立案侦查623件,分别比1993年上升1倍和1.3倍,立案数超过前三年的总和。在立案查办的犯罪案件中,有重特大案件132件,是1993年的两倍。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扭转了在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上长期处于滞后状态的被动局面。河南、黑龙江两省办案数量继续领先,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河北、湖南等21个省、市、自治区,办案数大幅度上升;辽宁、上海等地的办案数,也保持了较高的水平;特别是陕西、海南等地,不仅办案工作进展大,而且查办了一些在当地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总之,去年全国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取得了令人可喜的进展。但也必须看到,我们的工作离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仍然是查办法纪犯罪案件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各地的工作进展尚不平衡,有些地方对这项办案工作还不够重视,抓得不够有力,效果不够明显;有些地方对查办这类案件有畏难情绪,不敢办,有的是侦查水平不高,不会办、办不好;个别地方至今尚未立案查办一起徇私舞弊案件。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检察干警深入学习和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徇私舞弊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依法查办这类犯罪案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现象还相当严重,几乎各个司法部门,各个诉讼类别和各个诉讼环节中都出现了徇私舞弊犯罪活动。这些犯罪的直接危害是造成国家司法权被滥用,损害国家法律尊严,破坏专政机关形象;有的放纵刑事犯罪分子,养痈遗患,危害社会治安;有的破坏法律对市场经济调节作用的发挥,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因此,加大查办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力度,既是党和人民的期望,也是客观形势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查办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摆在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重中之重位置上,坚决克服消极畏难情绪,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干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排除阻力和干扰,务求1995年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取得更大的突破。
二、办案要突出重点。目前,查办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重点是:公安、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情枉法,包庇、放纵罪犯的案件;司法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重大盗窃、索贿受贿、贪污、假冒商标、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骗税等其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案件;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执法、经济管理与监督人员利用职务徇私舞弊,枉法裁定、决定,情节严重的案件。
三、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徇私舞弊大案要案。徇私舞弊大要案,往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有的行为人职务高、影响大,社会危害甚烈。各地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切实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当地乃至全国引起震动的案件,以及基层司法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包庇、窝藏重大恶性罪犯、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一查到底。对徇私舞弊案,特别是大要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贪赃受贿、徇情枉法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决不姑息、手软。在办案中,要注意适时地做好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以扩大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案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社会效果。
四、切实加强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指挥。各地要结合办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对那些打不开局面的地方,要派人下去,重点指导,推动其开展工作;对那些“无案可办”的地方,要帮助其开辟案源,抓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放开初查;对那些“不敢办”、“不会办”、“办不好”的地方,要帮助其振奋精神,协调关系,寻求对策,排除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水平。各级检察院的领导要抓好查办徇私舞弊案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配合,打好整体战。办理大要案件要主动争取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对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检察长要身先士卒,亲自办案,帮助排除阻力和干扰,以保障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水平,确保办案质量。徇私舞弊案件是一种既复杂又特殊的犯罪案件。各地要不断地强化侦查意识,提高发现、捕捉案件线索、快速反应、及时获取证据的能力。对大要案线索,经检察院党组或检察长决定,即可依法开展初查,一旦抓到主要证据应该迅速立案。要注意在秘密调查,获取证据上下功夫,重视侦查谋略和技巧的运用,善于充分、果断、灵活地用好各种法定的侦查手段,适时发挥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作用。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使查办的每一个案件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工作。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徇私舞弊犯罪的新情况,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徇私舞弊犯罪的特点与规律。在不断加强办案力度,坚持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徇私舞弊犯罪的同时,努力探索和总结预防、控制此类犯罪行为发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要进一步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继续执行好“一案一报”、“一季度一总结一报告”等制度。加强信息反映,对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整理、总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