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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3 07:0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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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3月10日联合签署的《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中有关邮政储蓄存款手续费率、利息支付、备用金等规定,三月底即将到期。目前,部、行双方正在商谈新的办法,拟将手续费改为利差。但具体办法尚须双方进一步协商,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
测算。在新办法未商定前,仍按原协议规定执行。为稳定经济、稳定金融,各地应继续支持邮政储蓄发展。



1989年2月23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引导正确消费,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和进出口等环节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监测评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工作措施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是指本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报送、通报、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传递和综合发布全省食品安全信息。

  省级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同级有关部门负责所辖地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及报送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全省或本地区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测信息。主要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测获得的反映本地、本系统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措施、规划部署、标准、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综合评价、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举报投诉、重大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营业执照、认证和信用等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将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将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指定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报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信息通报和发布

  第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分析整理后的信息按规定以内部简报、信息专报等形式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门,并通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与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关系重大的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建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讨对策。

  第十一条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加强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并将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有关监管信息及时通报质监、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疫等部门;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应加强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有关证照发放、吊销、注销和查处无证照经营等情况应按规定发布或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涉及到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的应及时通报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将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出入境食品、农产品风险预警等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综合汇总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由各级政府及同级有关监管部门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定期发布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发布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由四部门联合发布;其中一个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独立开展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发布前应通报其他三个部门,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可以发布。

  第十四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向外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必须是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得出的真实结论。

  第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协调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将拟发布的内容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信息涉及相关部门的,发布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反馈。

  对涉及多部门交叉管理、重复或内容矛盾的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一致后,由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对于发布内容难以协调一致的信息,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有关部门应暂不发布。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第四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运用数字福建政务网,构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库。

  第二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面向社会的福建食品安全信息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可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通报而未通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

  (二)瞒报、漏报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报送、通报或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四)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1999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司(局)发文
电力[1999]5号
 
关于加强1999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电力局,国家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全国安全
生产工作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1999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国
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必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各级安全生
产责任,认真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在春节、建国50周年庆典、澳
门回归等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各级领导的主要精力必须放在安全工作
上,安排好值班,特别要加强重要场所、要害岗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坚决做到“
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
  二、在稳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各电力企业都要做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到位,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力度不减,切实保证电力供
应。
  三、认真汲取国内外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的教训,要把电网安全放在
安全工作的首位,认真抓好电网调度安全管理和运行方式的安排,落实反事故措
施;在城乡电网改造中,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章操作,防止出现人为责任
造成的停电事故。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发生电力生产、施工中的人身死亡事故,
特别要防止群伤群亡事故。要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规范用工制度,加强现场监
护,对不具备资质和不符合规定的包工队伍要坚决立即清退。
  五、加强重点部位的防火防冻工作,加强大坝安全的保障工作;各发电、供
电企业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器材配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情况进行一次全
面检查,并创造条件进行演习,切实做到遇事不乱。
  六、要做好燃料运输和储存工作,保障电力生产的需要。对拖欠电费的用户,
在继续做好催缴工作的同时,要保证用户设备维护、保安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的
供应,防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各级经贸委和电力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及时掌握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我司将适时抽查,对安
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希望电力行业广大干部和职工共同努力,为保障国民经济
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以及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