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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附英文)

时间:2024-06-17 02:3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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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附英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附英文)
1992年4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为加强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及有关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签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

第二章 签发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下简称贸促会)以及经贸部指定的其他机构签发原产地证。
各签发原产地证机构应将其名称、印章、授权签证人员姓名报经贸部,并由经贸部根据需要通告国外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领原产地证。

第四章 申请与签发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发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应予保护。
第六条 申请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申请原产地证,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原产地证人员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签发机构验证后给申领原产地证人员颁发“申领员证”。申领原产地证人员如有更改,申请单位应及时通知签发机构。
第七条 已注册的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如成分有变化或加工工序改变时,申领单位应及时向签发机构申报。
第八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台湾省、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原材料、零配件暂视为进口成分。
第九条 使用出口后未加工复进口的国产原材料,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则视为国产成分。
第十条 在出口货物本身及其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没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字样或标记,方可申请签发原产地证。
第十一条 货物如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
第十二条 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但可申请转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 凡进口国和进口商不要求出具原产地证,也不要求出具产地证明的,出口企业不必申请原产地证,也不必出具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方只要求制造厂或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或任何其他单证上对货物原产地作以声明的,作法如下:货物系完全原产于中国的,制造厂或出口商可以在发票或单证上备注声明;货物含有国外或境外成分的,必须到经贸部指定的签发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方能作原产地声明。
第十五条 凡进口方要求由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商检局申请办理;凡进口方要求由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未明确要求的,可向商检局或贸促会申请。
政府间协议对原产地证的签发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向商检局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3天向签发机构提出申请,签发机构须审核申请书内所填货物之内容及核阅其他有关文件,签发时间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经签发机构审查符合要求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收回原发原产地证,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 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必须向签发机构书面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经签发机构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签发机构在重新签发证书上注明“××年××月××日原发××号原产地证作废”。
第十九条 签发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发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证。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解释迟交申请书原因的函件;(二)原产地证内所列货物的商业发票副本及提货单/航空提单/邮政收据。
第二十条 签发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审查申请单位及货物是否已经注册,同时要审核申领人员“申领员证”及申请单位提供的单证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退还申请单位重报。
第二十一条 签发机构有权到制造或加工申请签证货物的工厂了解货物的生产程序和货物的成分。签发机构对申领原产地证的货物有疑问时,可以到工厂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应予拒签。
第二十二条 进口国对我出具的原产地证退证查询时,原签发机构应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查询信函后6个月内答复进口国。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贸部或者经贸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建议,可以区别情况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其申领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原产地证的;
(二)伪造、变造原产地证的;
(三)非法转让原产地证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签发机构违反规定签发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发原产地证的;经贸部或者经贸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建议,可以区别情况通报批评或者暂停其原产地证签发权。
签发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本局签发的政府间协议规定的原产地证的统计工作;国家商检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签发原产地证的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根据政府间协议签发的原产地证和本地区制造厂和公司备注产地证明的商业发票和单证的统计工作;在北京的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负责本公司备注产地证明的商业发票和单证的统计工作。
前款所列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须定期向经贸部报告原产地规则执行情况和签证统计数字,每年7月20日前上报上半年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全年执行情况和汇总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格式,由经贸部统一规定,证书用英文印制,每套证书一证本三副本。
第二十七条 签发机构签发原产地证等证明文件,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经贸部将另行制定和发布制造、加工工序清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Provis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s of the Origin forExport Good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on April 1, 1992)

Whole Doc.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劳动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劳动竞赛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200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劳动竞赛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焦作市劳动竞赛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参加劳动竞赛的积极性,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中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各单位应对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保障职工通过劳动竞赛所创造效益相对应的劳动收益。
第三条 劳动竞赛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劳动氛围;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并重。
第四条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把开展劳动竞赛的相关内容纳入集体合同,明确企业和职工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并建立健全劳动竞赛制度。
第五条 劳动竞赛由各级工会牵头组织,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并提供保障。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在本单位职工内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市、县(市)区工会组织可以对其进行指导帮助。
第六条 劳动竞赛的主要内容是:
(一) 围绕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二) 围绕生产经营、管理和重点项目,开展创新、创效、创名牌、降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班组建设等活动;
(三) 围绕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开展岗位培训、技术练兵、技能竞赛、拜师学艺等活动;
(四) 围绕促进安全生产,开展查隐患、堵漏洞、献良策、保安全等活动;
(五) 围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学先进、赶先进、塑造企业文化、创建文明窗口、文明岗位等活动。
第七条 全市劳动竞赛以建功立业活动为基本形式,坚持灵活多样,长短结合,以短平快竞赛为主。
第八条 根据单位生产经营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立劳动竞赛的主要目标、内容、形式、措施等,并列入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计划。
第九条 劳动竞赛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以数据为标准,凡能计算出经济价值的竞赛成果,均应准确计算,并经专业部门认可。
第十条 劳动竞赛的评比表彰,应注重创新性、先进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并严格控制比例。市级劳动竞赛的评比表彰奖励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授予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应统一规范。
第十一条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设立劳动竞赛奖励基金。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具体支付额度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商定。
第十二条 劳动竞赛的奖励标准,根据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对劳动竞赛和经济技术创新成绩突出者应给予重奖。
第十三条 劳动竞赛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列支。
第十四条 市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市级劳动竞赛活动进行统一领导。劳动竞赛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总工会主席、市人民政府一名副秘书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领导本级劳动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劳动竞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竞赛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竞赛经费、审核评比表彰奖励和听取竞赛情况汇报等。
第十六条 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本级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竞赛方案、深入调研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好评比表彰奖励和基础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农村支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几点思考

江苏省高邮市交巡警大队 陈长明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村道路基础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农村支线道路发展迅速,通车里程不断增加。以江苏省高邮市为例,2003年底,该市农村支线道路的通车里程仅为300余公里,而在实施“村村通”工程以来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其通车里程已达1100余公里。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农村支线的交通事故也在大幅度的上升,特别是一些重大交通事故频发。仍以高邮市为例,2002年和2003年两年,该市农村支线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1起,致21人死亡,仅占全市辖区道路重大交通事故总数的13.2 %;2004年至2005年10月底,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该市农村支线道路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62起,致62人死亡,占全市辖区道路重大交通事故总数的34.2 %。农村支线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尤其是重大事故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了一方的社会稳定。其事故的成因固然与当地群众交通陋习和安全意识、车辆状况和乱装乱载等多方面的因素有关,但笔者认为,以下几点问题也是造成事故多发的因素,值得引起有关方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思考。
一、农村支线道路的设计、施工是否合理?
目前的农村支线道路,以“村通村”道路为主,其设计、施工大都是由县级以下交通部门承包给有关乡镇的土木施工队,且不说资质问题,也不说工程质量的好坏,仅就其道路形态的合理性就存在很多的不足。
一是路面宽度严重不足。绝大多数“村通村”道路的宽度不符合道路建设规范,也不能满足当地群众出行和交通运输的需要。其路面只有2.5米至3.5米宽,最宽的也不过5米,车行其上,在交会、让行过程中,已基本没有安全横向距离,稍有不慎就会驶出路外,或者撞人、撞物。
二是道路转弯半径不够。在道路的交叉路口很少有加宽的路面,一些路口甚至设计成直角相交,迫使车辆占道转弯。一些道路的急转弯处根本就没有“反超高”横坡度,临界速度稍快一点,就可能造成车辆侧翻。
三是路边没有硬质路肩。车辆在行驶中需要停车时,只能停在原本就不宽的道路上,形成路障。特别是在夜间,占道路停放的车辆、施工机械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事实上,在农村支线道路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撞击停放在路面上的车辆、机械所造成的。
农村支线道路设计施工不合理,给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要求农村支线道路的建设象国省道一样设计施工显然不可能,但其道路形态,特别是路宽能否考虑到日益发展的农村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能否考虑到沿线村民交通安全的实际需要?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农村支线道路安全设施由谁设置?
农村支线道路,包括一些县级道路,严重缺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这是一个长期存在、无人解决而又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缺少相应的防护设施。绝大多数县道、乡道和村道都建在河渠、沟坎的大小坝顶上,一侧临水、一侧临田,有相当一部分道路甚至是两则临水,其路段无遮无挡。
二是缺少有效的交通标志。道路所经的路口、村庄,一些路段的急弯、险桥没有有效、规范的交通标志控制,车至临界遇有情况时,来不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冲撞、翻车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缺少必需的照明设施。到了夜晚,农村支线道路没有任何照明设施,而农村的大多数车辆照明状况不好,尤其是下夜班打工人员的 自行车根本没有照明装置,摸黑前行,遇有路障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需要大量的投入,也需要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农村支线通车里程长,交通环境复杂,按照规范设置全部的安全设施存在很多的困难,但一些必需的安全设施仍需要设置,问题是由谁来设置?又由谁来管理和维护?能否在道路施工时就将所需的费用纳入工程预算?能否划段有偿承包给村组管理和维护?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多方设法来解决问题。
三、对农村支线道路交通管理的理念是否需要更新?
由于警力和装备的问题,目前,全国交警部门的管理重点都放在国省道和市(城)区道路上。事实上,上述道路交通密度高、交通流量大、交通元素杂,列为管理重点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正确的。然而,农村支线道路的交通安全形势在提醒我们:抓住国省道和市(城)区道路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农村支线道路的管理。因而,很多地方在农村派出所设置了交警警务站,介入农村支线道路的管理。但由于长期的管理习惯和执法理念,使我们对农村支线道路的管理出现了一些偏差。
一是重干线轻支线。长期以来,我们的管理体系就是重干线轻支线。交警中队的设立、勤务制度的建立、考核标准的确立无一不是围绕干线展开的,因而使农村支线道路的管理至今处于失控的状态。
二是重罚没轻管理。干线公路上行驶的大都是外籍车辆,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实施快捷方便。而农村支线道路上通行的大都是本地车辆,查处他们的交通违法行为费时费力费口舌,因而,大部分民警不愿到农村支线道路上实施管理。
三是重动态轻静态。对农村支线上的占道堆物、打谷晒场现象缺少应有的管理,即使是管了也少有力度,甚至一些地方对此推诿扯皮,将管理责任推给其他部门或村组。殊不知,很多事故就是由于静态交通违法行为所引发的。
由于农村支线道路建设的加快,其通车里程将会越来越长。笔者认为,我们的管理职能、管理力度也应该随之“延伸”,我们的管理理念应该适应农村支线道路的发展。要想象管理干线公路那样管理农村支线道路,在目前的警力和装备条件下显然不现实,也不可能。但是,我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交警警务站、村组自治组织、有偿分段承包等来尽力维护农村支线道路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支线道路的交通事故,造福一方,为当地群众的安全出行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