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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9 05:1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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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1年1月8日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华侨和港、澳、台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权申请登记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权申请登记管理工作,并为外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持有效证件,可以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区块和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的概况,还可以索取有关地质资料。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商提供的下列地质资料,只收取工本费:
  (一)1:5万区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二)1:20万区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三)1:50万至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及其说明书;
  (四)1:20万至1:100万区域水文地质图及其说明书或者报告;
  (五)1:20万至1:100万航磁图及其说明书;
  (六)1:5万至1:100万遥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前款资料涉及保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商提供其他地质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外合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中外合资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设立企业法人的,由中外合作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不设立企业法人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外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外资企业法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申请探矿权。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对储量评审结果进行认定:
  (一)外商投资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所依据的储量;
  (三)外商投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后,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确认涉及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


  第七条 外商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书;
  (三)承担勘查作业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源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勘查工作布置图和勘查项目交通位置图;
  (五)勘查项目资金证明。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向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勘查区块的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需要设立企业的,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之前,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矿区范围划定后,即为采矿预留区。在预留期限内,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持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向省外资审批机构申请设立企业,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申请划定开采矿产资源矿区范围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营协议书或者投资意向书;
  (二)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三)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的批准文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审批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者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资料;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矿区范围以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标定,并附矿区范围边界拐点坐标表、矿区面积、开采深度);
  (六)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有关探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采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向采矿权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没有设置探矿权的区块及没有设置采矿权的矿产地,其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和组织。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由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外商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商索要书面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持勘查许可证向勘查区块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向矿区范围所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依法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其下列费用列入递延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核算:
  (一)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
  (二)以国家出让方式发生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特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东部地区根据财力状况进行支持。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予以资助,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贫困家庭学生每年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上一年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贫困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于每年全国人代会结束后下达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
  2.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逐级安排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下达资助名额。资助名额的分配要向就业率高、办学质量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倾斜,并适当向农林、地质、矿产等艰苦专业学生比例较高的学校倾斜。
  3.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制定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复核。
  4.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资助工作情况以及资助学生名单要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国家助学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学校,由学校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严禁弄虚作假、套取中央专项资金和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地方助学金,具体资助人数、金额及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同时,各地要安排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予以奖励。
  中央财政对地方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学费减免等工作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法发〔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网吧因提供影视作品被诉侵权的相关案件大幅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为解决当前审理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急剧上升的成因和现状,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在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滥用权利情形的发生。要注意处理好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著作权,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又要正确确定网吧经营者和相关影视作品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注意把握司法导向和利益平衡,积极促进信息传播和规范传播秩序,推动相关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二、要积极探索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加强诉讼调解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采取各种措施引导网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以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网吧经营者未经许可,通过网吧自行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要合理和适度,要符合网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除应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外,还应重点考虑网吧的服务价格、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对侵权作品的点击或下载数量、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吧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吧经营者经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网吧经营者请求追加涉案影视作品提供者为共同被告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参加诉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