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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7:5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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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近几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四日



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总结近几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关于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一、近年来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艰苦努力,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制糖等行业总量调控、关闭“五小”、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工作取得积极进展,1999年以来相继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

——纺织行业:全国累计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949万锭、毛纺锭30万锭、缫丝机180万绪。其中2001年通过更新改造压缩落后棉纺锭9万锭、毛纺锭2万锭。

——煤炭行业:全国累计取缔、关闭非法及布局不合理各类小煤矿5.8万处,煤炭产量连续三年每年压减3亿吨。其中2001年关闭小煤矿10944处,另关闭死灰复燃小煤矿7284处。

——冶金行业:列入关停名单的103户小钢厂,已关停85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94万吨。其中2001年关停12户。

——石化行业:全国共取缔6000于座土炼油厂点,关闭111户小炼油厂,压缩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100万吨。

——建材行业:全国累计关闭淘汰小水泥厂3894户,压减生产能力9450万吨;关闭淘汰小玻璃生产线238条,压减生产能力2855万重量箱。其中2001年淘汰小水泥1520万吨、小玻璃263万重量箱。

——制糖行业:列入关闭名单的150户小糖厂,85户可彻底退出。目前72户进入破产程序,其中50户已破产终结。

从压缩、淘汰过剩和落后生产能力入手,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是从纺织行业开始的。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把当时困难最多、亏损严重的国有纺织企业作为突破口,从压锭入手进行结构调整,到1999年底全国压缩落后棉纺锭906万锭,分流安置职工116万人,当年国有纺织企业盈利9.5亿元,原定三年工作目标提前一年实现。按照纺织行业的做法,冶金、制糖、煤炭等行业相继开展了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工作,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冶金行业采取关停小钢厂、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限制市场供过于求的长线产品产量等措施,扭转了钢材价格和效益连续6年下滑的局面,实现利润成倍增长。制糖行业坚决关闭糖精厂、小糖厂,大力进行结构调整,扭转了连续4个榨季亏损局面,2000年实现扭亏为盈,2001年利润继续增长。

煤炭行业受多年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影响,煤炭严重供大于求,价格持续下跌,行业连年亏损。1998年开始,按照国务院部署,着手进行总量调控、关井压产工作。2001年,国家经贸委把实现煤炭行业整体扭亏作为经济运行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一手抓关井压产,一手抓扩大出口,行业形势明显改观。全行业及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均实现整体扭亏为盈。全年煤炭出口完成8590万吨,比上年增长46%。

实践证明,按市场需求实施总量调控,从压缩、淘汰过剩和落后生产能力入手实施整体调整,通过改善市场供求关系,使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总量调控、结构调整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和竞争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基本思路

2002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二年,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整个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国际经济形势更为严峻,出口难度进一步加大,国内工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经济运行工作面临不少新困难,潜在机遇和现实挑战并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2002年工业经济运行的主要目标是,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左右,工业企业出口交货值增长6%以上,实现利润力争好于2001年水平。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继续按照市场需求搞好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巩固关闭“五小”成果,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要注意做好“四个结合”。

一是存量调整和增量发展相结合。坚持在发展中推进结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促进经济发展。继续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巩固关闭“五小”企业成果,加大行业整体调整的力度与速度。同时,要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关闭“五小”后的劳动就业及地方经济发展开辟新途径。

二是淘汰落后和改造提高相结合。针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在关闭“五小”中存在的关而不死、起死回生情况,要坚定不移地巩固关闭“五小”成果,切实防止出现死灰复燃。同时,积极做好传统产业的改造提高工作,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结构优化升级,用优质产品占领关闭“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能力腾出的市场空间。

三是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结构调整工作,既要加大淘汰落后产品及工艺设备的力度,更要在产品结构和企业体制创新上下功夫,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安徽海螺、新疆天山水泥集团等企业在淘汰落后、关小上大、以大带小、协调发展方面的经验。

四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坚持总量调控、结构调整,要改变较多依靠行政手段和向企业下达具体指标的做法。根据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调整规划及指导性的总量调控目标,通过发布信息、把握动态、综合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关闭“五小”、淘汰落后工作。

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经济运行中,在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还要注重加强在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领域发挥导向和调控作用,保持关系国计民生重要产品的供需基本平衡。

(二)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按“四个层次”展开:

1、巩固成果,稳步提高。主要针对煤炭、纺织、冶金、建材等行业。这些行业以关闭“五小”、淘汰落后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已实现整体扭亏或盈利增加。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防止已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和过剩的生产能力再度回升,巩固工作成果,提高行业效益。

2、把握亮点,积极发展。主要针对医药、电子等行业。这些行业有一定比较优势,技术含量较高,具有生产与效益增长空间。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先进技术和优势产品为先导,带动行业继续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技术含量及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

3、保持平稳,狠抓效益。主要针对石化、烟草、有色等行业。石化、烟草行业是现阶段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政府管制较多的特点。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积极推进地方小炼厂等石油企业的兼并重组,继续调整小烟厂,加快有色行业结构调整。

4、抓住重点,逐步拓展。主要针对机械、轻工等行业。这些行业门类众多、企业量大且分散,总体发展比较平稳,是我国出口的重要力量,但易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不确定性较大。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抓住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积极应对入世的挑战,把握新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出口,提高效益。

三、工业行业调控目标及主要工作

煤炭行业 调控目标:煤炭产量10.5亿吨,煤炭出口力争达到9000万吨。

主要工作:1、巩固关闭整顿小煤矿成果。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对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抓紧按照标准组织检查验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关闭,经省级验收合格并核发“四证”的,准予恢复生产。在此基础上,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遏制小煤矿的盲目发展。同时,还有加强监督检查,决不容许已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2、按市场需求搞好产运需衔接。继续坚持总体基本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做好重点煤矿、重点用户的产运需衔接。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调运输能力,向国有重点煤矿、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户倾斜。针对关闭整顿小媒矿以后供需形势的变化,引导国有大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3、进一步扩大煤炭出口。加快出口煤基地培育和建设,协调各出口煤企业合作竞争,统一对外,维护整体利益。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保证出口煤运输和装船,在资源、运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力争煤炭出口达到9000万吨。4、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提高产业集中度。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以神华、兖矿、大同等优势企业为龙头,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方式,按地域、煤种、运输通道和销售市场组建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煤炭供应和出口基地以及煤炭深加工和投资发展的主体。5、加快技术进步,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对大中型矿井,通过集中生产、简化工艺、减少环节、优化装备等措施,建设一批高产高效矿井。对合法小煤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正规开采、保障安全、依法监管的方针进行改造,减少矿井数量,扩大单井规模,改进采媒工艺,提高回采率,促进安全生产。6、整顿经营秩序,规范交易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从源头抓起,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减少流通中间环节,鼓励和支持发展煤炭直销,维护煤矿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纺织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8%,纺织品服装出口550亿美元。

主要工作:1、按照市场要求,继续做好淘汰落后和总量调控工作。研究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新的重复建设的有效方式。继续从源头抓起,分期分批制定鼓励发展和淘汰落后目录,严格控制二手设备进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化纤企业自主限产,通过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化纤工业的集中度。2、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一是技术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纺织产业,发展精加工、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其中差别化纤维比重提高到25%,无结头纱和无梭布比重分别达到48%和30%,中高档出口服装面料自给率达到60%。二是制度创新,加快国有企业的战略调整,通过多种形式改制。东部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全方位与国际接轨,中西部地区要加大改革、调整力度,加强与东部地区的合作,保持纺织产业协调发展。三是推进纺机国产化,替代进口产品,提高纺机机电一体化水平。3、努力扩大纺织品服装出口。继续做好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推荐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引导企业用足用好配额,努力扩大出口。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出口骨干企业,通过举办展览会、名牌产品推介会等多种方式,树立中国纺织品服装形象,提高传统市场占有率,开拓东欧、非洲等新市场。促进企业“走出去”,逐步实现“产品输出”向“产品和资本输出相结合”战略的转变。密切跟踪棉花价格变动对纺织行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快国内外价格机制接轨,为扩大出口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石化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0%;原油产量1.66亿吨,天然气产量310亿立方米,原油加工量2.02亿吨。化肥生产总量3350万吨(折纯),其中氮肥2450万吨,磷肥780万吨,钾肥120万吨。

主要工作:1、巩固关小成果,加大淘汰落后力度。继续巩固清理整顿小炼油厂成果,整顿原油开采生产秩序,坚决取缔土法炼油场点,加大炼油工业布局调整,淘汰一批落后、闲置的炼油装置。2、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企业优化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海外投资油田分成原油、天然气产量;加大国内勘探投入,努力提高探明储量;研究推进地方石油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原油配置;加快炼油工艺技术和装置改造,提高加工高含硫原油能力,提高成品油产品质量,提高差别化纤维、合成树脂专用料的生产比例;增加高浓度磷肥和复合肥产量,调整农药品种生产比例,压缩高毒、高残留农药产量;增加轮胎品种和规格,压缩斜交轮胎生产能力与产量,提高轮胎子午化比率。3、加强总量调控,保持供需平衡。继续实行原油、成品油总量调控,搞好原油统一配置,对原油、成品油制定年度运行方案,季度进行调控,月度进行分析。做好进口化肥的初步分配方案,进口化肥优先满足生产磷复肥和硫酸钾企业需求。控制纯碱、烧碱总量,扩大两碱出口保持国内市场稳定。规范农药生产秩序,调整农药产品和企业结构。

冶金行业 调控目标:钢产量1.25亿吨(不含出口增量等部分)。

主要工作:1、继续关停小钢铁厂,巩固关停成果。对已经关停的85户小钢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促使其早日关停。2、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坚决淘汰平炉,彻底消灭平炉炼钢;进一步加快淘汰小电炉、小转炉、横列式和复二重轧机等落后工艺装备步伐;加快上海和天津化铁炼钢的淘汰进度。重点淘汰热轧硅钢片和热轧再生钢材等落后产品。3、按市场需求调控总量,积极推进产品和工艺结构调整。以资金流动平衡作为重要标准,监控钢铁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坚持贯彻“没有合同不生产、不付款不发货”,以实现产销率和货款回笼的100%为目标,将库存和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按照“限制长线、增产短线”的原则,重点做好线材、螺纹钢、中厚板和热轧薄板等钢材品种的总量平衡。积极促进企业抓好干法熄焦、高炉富氧喷煤、余压发电等节能、节水和环保改造项目的实施,进一步降低吨钢综合能耗、水耗,连铸比达到88%。4、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建立钢材进口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国产钢材的市场占有率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在进口钢材实行自动登记后,积极推动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进口监测和产业损害预警制度。完善和开拓与有关国家双边官民对话机制,严格监测长线钢材和钢坯进口,防止国外钢材对我国的倾销。5、大力整顿钢材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及时分析供需变化和资金回笼情况,建立重点钢铁产品产量备案和效益监控制度,总结推广企业加强管理、科技进步、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的经验,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

建材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0%;水泥产量5.9亿吨,其中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8000万吨;平板玻璃产量1.9亿重箱。

主要工作:1、继续关闭小水泥厂和小玻璃厂,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加大清理整顿“两小”工作力度,对列入取缔、关闭名单的企业,继续予以关闭并拆除主要设备。巩固已完成关闭任务地区的成果,严格检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2、坚决制止重复建设,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制止玻璃行业重复建设。水泥行业除新型干法水泥外,禁止新建、扩建其它工艺生产线,严禁以技改名义对机立窑进行扩径改造。继续加大水泥新标准贯彻实施的检查力度,凡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对于含有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线的企业,必须在生产线拆除后再子以换证,3、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优化升级。总结推广安徽海螺、新疆天山、上海耀皮等企业经验,鼓励优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提高大型企业在水泥、玻璃行业的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技改贴息与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要向大型企业集团的新型干法水泥及填补空白、替代进口的高档优质浮法玻璃项目倾斜。通过优化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建材工业由大变强的步伐,提高市场竞争能力。4、加强市场整顿和开拓,培育新的增长点。配合建设部门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杜绝劣质建材进入国家重点工程。加快研究制定《节能、安全玻璃生产使用规定》等及促进出口的措施,拓展优质建材产品的市场和使用范围。围绕质量、品种、效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品,发展增效、节能、节土、利废、环保的绿色建材,满足城乡建设和奥运工程需要。

有色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4%。

主要工作:1、做好铝工业的结构调整工作。鼓励开发生产高速列车、地铁列车用大型铝合金型材、电解电容器用中高压阳极铝箔、集装箱用铝合金板材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制止电解铝工业重复建设。2、加大稀土治理整顿。结合稀土集团的组建,治理稀土矿产资源乱采滥挖,整顿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分离加工企业。制定稀土产品出口战略,限制低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发展稀土荧光粉、高纯稀土材料,促进稀土业向高技术、高效益方向发展。

轻工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2%;糖产量750万吨,盐产量2800万吨。

主要工作:1、 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工作。继续做好关闭小糖厂的后续工作。推进制糖行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增强广西、云南、广东、新疆等重点产糖地区的竞争力,优化地区布局。2、进一步研究推动盐业体制改革。按照监管和经营分开的原则,逐步完善盐业监督体制,理顺生产、营销关系,推进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规范盐业流通秩序。3、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大家电、造纸、陶瓷、皮革等行业优势企业制度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主要行业各形成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集团。4、巩固开拓市场,努力扩大出口。通过发展烟草、制糖、乳制品、塑料等具有资源优势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用品加工业及其他特色工业,加快西部特色、优势轻工企业发展,缩小东中西部差距;在巩固北美、欧盟和日本市场的同时,加快向东欧、南美、非洲及中东市场扩展,通过境外建厂、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机械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6%。

主要工作:1、坚持发展和淘汰并重,进一步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按照“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发展一批重点产品,培育一批优势企业,淘汰一批落后设备”的方针,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长线产品生产,淘汰落后产品,促进机械工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升级,为各行业提供先进和成套的技术装备。2、抓好重大装备的生产与配套。紧紧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中的西电东送、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项目,支持承担设备制造任务的企业开发新产品,增加国产装备的生产与配套比重。3、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围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组织行业和企业研制开发“三农”需要的种植、收获、排水、节水灌溉、仓储、加工、运输、保鲜、包装、畜牧业等农机产品和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适应农村市场和农民购买力,大力发展小型化、多样化的产品,为农民增产增收创造条件。4、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引导企业开拓发展空间,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电子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9%。

主要工作: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针对当前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特点,对电子信息产业进行全方位的结构调整,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建设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信息产业的生产加工基地。2、继续扩大电子产品出口。加快实施“走出去”和“科技兴贸”战略,开拓新的国际市场。3、开拓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按照“十五”发展计划,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医药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5%,商业销售额增长10%;医药产品出口增长10%。

主要工作:1、加快淘汰落后工作步伐。抓紧制定和实施《医药行业总量调控、淘汰落后的工作意见》,争取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2、推进医药生产企业结构调整。推动大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支持企业集团扩大生产规模,兼并小企业,同时加强对重点产品生产的调控,促进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外大企业的合作,抓住“转移生产”的机遇,使我国尽快成为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等重点产品的生产基地。3、完善医药流通体制改革。采用先进技术建设现代医药物流体系,加快医药连锁经营发展步伐,努力实现连锁药店总数翻一番的目标。4、加强医药储备等管理工作。会同卫生部门临床专家修改医药储备品种目录;推动全国联网工作,充分发挥医药储备体系作用;组织起草《国家医药储备条例》;加强甘草、麻黄草专营的管理,严格收购许可证发放,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搬运装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搬运装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搬运装卸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搬运装卸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搬运装卸是指在同一区域范围内进行的,以改变货物存放状态和空间位置为主要内容的一项运输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搬运、装卸、起重作业(建筑工地内搬运装卸除外)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经营者,均属搬运装卸业管理范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搬运装卸业的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搬运装卸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经营搬运装卸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工具、场地设施和作业人员;
(三)从事搬运装卸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遵守法纪,服从管理,熟悉操作技能和基本业务知识;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具有商务事故的赔偿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经营机械装卸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性能可靠、技术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设备;
(二)装卸设备的驾驶、操作人员须持有有效证件。
第七条 经营起重吊装按第五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起重吊装的设备和机具;
(二)不少于三名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并工作五年以上的作业人员;
(三)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八条 经营危险货物装卸按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二)作业人员须持危险货物装卸岗位培训合格证,并符合公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不少于一名具有初级职称的化工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经营搬运装卸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市、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
(二)由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其登记注册的从业人数核发《搬运装卸作业证》,在核准的范围内持证上岗作业。
申请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分别到原批准设立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自有的搬运装卸组织,需要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搬运装卸作业的人员,须经岗前培训,进入市劳务市场交通运输专业市场接受招聘,由经营者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车站、港口、厂矿、仓库、商品交易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作业。大宗、贵重、危险货物、机械装卸、起重吊装和常年驻厂、站、库、场、线的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与托运方签订搬运装卸合同。
第十四条 对从事搬运装卸外来务工劳动者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一)市属及市属以上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外地来蓉的道路运输企业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用工证》。
(二)凡需到市属及市属以上的道路运输单位和外地来蓉的道路运输单位从事装卸搬运,公路运输的外来务工劳动者,向公安部门申办《暂住证》后,再持居民身份证和县级劳动部门的务工证明,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进行岗前培训后,方可进入成都市劳务
市场交通运输专业市场接受招聘。
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经营项目、划分作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经岗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作业,要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野蛮装卸,避免质量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市物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设立的费目、费率,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人力运输、搬运装卸专用发票,不出具票据的,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有权拒付费用。
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搬运装卸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装强卸。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责令限期补办,可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货损、货差或损坏交通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劳动、税务、物价等部门对搬运装卸业实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违反工商、劳动、公安、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搬运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商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5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核算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核算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4年8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规范储蓄柜员制的管理,确保储蓄柜员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核算规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核算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柜员制储蓄所会计核算手续,确保储蓄业务持续、稳步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柜员制储蓄所的特点,特制定本核算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柜员制劳动组合方式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属储蓄所(含储蓄专柜,下同)。
第三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会计核算,包括帐务设置、帐务组织、存款业务的处理、其他业务的处理、代理业务的处理、利息的核算及工作班轧帐、日终结帐等全部过程。
第四条 柜员制储蓄所必须以计算机作为会计核算手段。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正常存款业务实行单收单付,柜员负责;其他业务实行双人经办,互相控制的核算原则。
第六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核算必须做到当时记帐,一户一清,当日结帐,保证相符。实行两班(含两班)以上工作制的储蓄所,柜员间的工作班交接,必须办理工作班轧帐。
第七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现金、重要单证、帐簿的交接,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交接登记簿。柜员间的交接,由综合柜员进行监督;柜员与综合柜员间的交接,由所长进行监督;所长间的交接,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派人监督。
第八条 储蓄所自行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应由所长或所长指定人员保管,并定期整理移送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第九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帐务核算方式:
一、正常业务。柜员单独完成帐务记载,由计算机根据输入帐务的有关要素,自动对应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帐户。即形成完整的复式记帐,帐务对应科目当时自求平衡。
二、其他业务。由柜员(或综合柜员)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方帐户的记载,从而构成复式记帐;两者的平衡在日终结帐时,根据对应关系进行平衡。
三、辅助帐务记载。主要是指相关的帐务记载与登记簿记载,由计算机根据输入的有关要素,自动对相关帐簿进行登记。
第十条 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没收、死亡继承过户和死亡绝户的划款,应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有权部门签发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经县级以上管辖行领导签章同意,由综合柜员复审后交柜员办理。

第三章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柜员制储蓄所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经过总行计算中心、筹资储蓄部鉴定或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鉴定合格的应用软件。
第十二条 实行柜员制储蓄所的计算机系统应采用多用户、分时操作系统(如UNIX/XENIX系统等);
一、硬件配置应按柜台和综合柜员岗位设置终端,同时应用一个主机,并配备有一定的应急补救设备;
二、在进行应用软件安装时,只能安装运行程序,源程序必须在储蓄所外进行安全存放,并严格限定接触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计算机使用和维护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操作员必须做到:机开人在,离柜锁机。
第十四条 综合柜员、柜员应分别输入各自计算机操作口令,才能进入业务操作系统,计算机根据操作员口令登记工作日志。
第十五条 柜员制储蓄所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操作权限设置:
一、柜员。主要是:
(一)对正常存款业务的处理。包括储蓄存款的开户、续存、支取、销户、以及相应的现金收付、清点、工作班轧帐等业务的操作;
(二)对代理业务的直接处理,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兑付债券,代发工资,信用卡收单、付现,代收住房公积金、租房保证金以及代收水、电、暖费用等业务;
(三)对特殊业务经综合柜员复审授权后办理,包括存款挂失的解除、存款解冻、没收上缴划款、死亡上缴划款、存款继承过户、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等业务。
二、综合柜员。主要是:
(一)储蓄所日终结帐、对帐和报帐;
(二)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计利息,预提定期存款利息,预提保值贴补利息,保值贴补率的输入等项业务的操作;
(三)领取或上交现金、重要单证;
(四)复审特殊业务有关凭证,按规定办理有关存款解冻、挂失补发存款凭证和取现等业务或办理该类业务的授权。
三、系统软件管理员。主要是对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维护、应用软件的修改调整、利率库的调整、数据库数据的修改、数据库结构的调整等。
对于本终端不允许操作的业务,应进行功能的屏闭。
四、柜员和综合柜员双人经办的业务主要是各种转帐业务包括同城划款、通存通取、异地托收、支票储蓄、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等业务。
第十六条 柜员制储蓄所计算机应用软件操作的控制:
一、口令控制。每个操作人员的口令必须严格保密,定期更换,更换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口令不得在终端上直接显示;口令设置既要有一定的破译难度,又要易于记忆。
二、操作员号控制。在计算机应用软件参数设置时,应根据本储蓄所的实际需求,由系统软件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员号范围的限定,操作员号应每人一号,不得擅自改变,并应在计算机内建立相应的操作员档案。
三、终端控制。在系统参数的设置上,应进行终端数量的控制,并根据储蓄所的现实需求进行限定;若有增加或减少的需求,应上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会同系统软件管理员进行终端数量限定的修改。
四、系统软件管理员操作时,应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的人员与系统软件管理员同时输入口令(或插入磁卡),方能打开系统软件及数据的修改功能。
第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软件应设置相应的查询功能,查询功能只能进行查询,不能进行数据修改。该功能包括:
一、错帐提示。主要是对操作员记帐过程中具有对应平衡关系的数据出现不平衡及业务摘要的提示;对工作班轧帐时发生数据不平衡及业务摘要的提示;对日终结帐时发生数据不平衡及业务摘要的提示等;
二、分户帐查询功能。可根据帐号、户名、印鉴片编号、存款余额、上一次发生额等要素进行查询;
三、密码查询功能。可根据储户姓名进行帐户密码的查询,该功能只能由系统软件管理人员使用,其他人员不能使用;
四、业务流水查询功能。可根据业务发生日期,操作员按照流水顺序进行查询;
五、现金帐务查询功能。可根据日期、操作员等进行现金发生额、现金余额和现金券别、张数进行查询;
六、重要单证查询功能。可按日期、单证种类进行发生数量和存量的查询;
七、帐务查询功能。可按日期、帐簿种类进行帐务上的借贷发生额以及其他发生数量和存量等要素的查询。
第十八条 柜员制储蓄所计算机应用软件应配置现金券别的输入和控制功能,并与每笔的现金发生数额和结存数额建立相应平衡核对关系。

第四章 帐务设置
第十九条 柜员制储蓄所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流水帐、分户帐和登记簿。
一、总帐。按一级会计科目设置,于帐务平衡后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的总帐纸记录。
二、明细帐。用于内部往来、利息支出等资金的明细核算,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纸记录。
三、分户帐。按储蓄种类,分储户设置,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连续记载。由柜员打印满页和销户帐页。
四、日记流水帐。由计算机按营业日经办全部业务的时间顺序进行记载。
五、登记簿。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登记簿。柜员制储蓄所应设置以下基本登记簿。
(一)开户销户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开户、换折和销户业务发生的帐务记载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已销户结清的满页纸记录。
(二)挂失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挂失业务的处理进行登记。按规定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三)现金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发生的现金业务逐笔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四)储蓄存款同城划款登记簿。根据实际发生的同城转帐划款和同城通存通取业务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纸记录。
(五)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根据实际发生的异地托收和异地通存通取业务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纸记录。
(六)交接登记簿。可采用手工登记的方式建立,主要反映储蓄所内部发生的现金、重要单证、印章、帐簿等的交接事项。
(七)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领用、签发、换折、作废发生的数量进行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八)有价单证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领用、签发、作废、兑付和上交发生额进行同时登记(结存分为未用结存和兑付结存)。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九)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委托、提取业务发生额进行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已结清的满页纸记录。
(十)差错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取得修改差错的授权时间、操作员姓名、分户帐帐号或帐户名称等自动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十一)操作员工作日志。由计算机根据开机时输入的操作员口令等生成,按照时间顺序自动登记开机时间、操作员姓名、关机时间等。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十二)查库登记簿。采用手工方式建立,主要反映综合柜员、储蓄所长、储蓄管理部门对储蓄所及柜员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储蓄所的帐务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进行磁记录备份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当日凭证、报表送管辖行,另一份由储蓄所编号自行保管;储蓄所保存的帐务纸记录和磁记录应按规定定期送管辖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保管。

第五章 现金与重要单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柜员制储蓄所应按柜台设置分钱箱,并在综合柜员处设置总钱箱。
一、在日常营业过程中各柜员如发生现金的上交、领用和调剂需求,均应与总钱箱处办理领交手续;
二、储蓄所与管辖行间的现金领交业务,由储蓄所长进行组织,综合柜员统一办理领交手续;
三、总钱箱在日常营业过程中,原则上下留存现金。
第二十二条 柜员备付现金不足或超限额时,应向综合柜员提出领用或上交的口头需求,由综合柜员根据所内各柜员的现金情况决定内部调剂、向管辖行领用或上交。
第二十三条 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应按所进行备付现金限额的核定,一般以储蓄所三日的平均支付量为限,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额的调整:
一、储蓄所内各柜台钱箱的限额由所长在本所的限额内,根据情况进行核定,超过限额必须进行上交;
二、计算机应设置对备用现金超过限额时的提示功能。
第二十四条 重要单证的管理:
一、重要单证应采取综合柜员集中领取和上交的方式;
二、空白存单(折)应按各柜员的实际需求,分发到各柜员进行保管和使用;
三、内部往来划款凭证应集中由综合柜员保管和签发,并经所长签章;
四、有价单证应按柜员的实际需求分发各柜员保管和使用;
五、内部现金交款单和内部现金提款单应由综合柜员集中保管和签发,并经所长签章。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储蓄所的业务公章应按柜台刻制,编列序号,专柜专章,由柜员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储蓄所在会计部门直接开设内部往来帐户的,应由储蓄所长指定使用某柜台的公章和所长的名章,作为在管辖行会计部门的预留印鉴。
第二十七条 储蓄所的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储户申请印鉴挂失须提供存款凭证,比照存单挂失手续进行办理。

第七章 利息的核算及利率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利息计算采用日积数方法:
一、如遇计息存期为整月的,则采用每月为30天计算利息;
二、如遇计息存期为一个月以内的零头天数的,则采用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三、如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零头天数的,则采用整月按30天计算利息,零头天数采用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十条 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息应于每年的6月30日营业终了结平帐务后由综合柜员办理。
第三十一条 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应于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初后五日内由综合柜员按季预提。
第三十二条 预提保值储蓄存款贴补利息的操作应由综合柜员办理。
保值贴补率应由综合柜员于每月的第一个营业日输入计算机。
第三十三条 利率库利率的修改,应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人员和系统软件管理人员共同操作完成。
第八章 差错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现金长短款的处理
一、柜员发现现金长款或短款时,应及时报告综合柜员和所长,所长应立即组织人员根据计算机查询功能提供的线索进行查找;
二、如未能及时查清,应上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三、如当日未能查找清楚,则由该柜员填制特种转帐借(或)贷方凭证,经综合柜员复核并输入计算机记载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帐务,登记“差错登记簿”,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帐务差错的处理
柜员发现帐务差错时,应立即报告,在取得综合柜员的授权后方能进行修改,帐务差错的修改由发生差错的柜员进行操作,综合柜员进行监督。
综合柜员差错的更正,由所长复核,综合柜员操作。

第九章 工作班轧帐和日终结帐
第三十六条 工作班轧帐
每工作班结束时,柜员应办理工作班轧帐,并打印出轧帐单;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清点凭证的张数,并分别与轧帐单核对;清点现金、重要单证并与帐务记载数核对;备份有关帐务,并办理凭证、现金和帐务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日终结帐
每日营业终了,由综合柜员进行日终结帐的组织和操作。包括:打印科目日结单、日报表、满页销户登记簿、其他满页帐簿等。如遇月(年)终了,还应打印月(年)报表;接收并清点各柜员交来的凭证、帐表,并办理交接手续;整理凭证、报表;进行数据备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核算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对柜员制储蓄所开办的本核算规定未涵盖的其他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核算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柜员制储蓄所的业务操作程序,确保柜员制储蓄所业务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核算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柜员制储蓄所业务操作程序,包括从营业前的准备到办理储蓄存款、取款、转帐业务过程中的接柜、记帐、计息、收付现金、领缴库款以及营业终了的柜台轧帐、储蓄所对帐、结帐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营业前的准备
第三条 开机。每日营业开始前,储蓄所长打开主机,开启储蓄所监控设备,综合柜员、柜员打开各自工作用终端。
第四条 综合柜员、柜员分别输入各自的操作口令,使计算机进入业务操作系统。
第五条 柜员向综合柜员领用营业用钱箱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在综合柜员的监督下打开钱箱,清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柜员分别将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实际结存数输入计算机,核对一致后,进行初始化操作。

第三章 存款业务的处理
第七条 开户
一、柜员接收储户交来的现金和存款凭证;
二、审查存款凭证要素,清点现金,与存款凭证核对;
三、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片两张,一张附在凭证上,一张编号后交综合柜员专夹保管;
四、柜员选择“存款”操作菜单,再选择“开户”操作菜单,开立新户,将储户姓名、地址、存款金额、存款种类、现金券别、张数、印鉴编号、存折(单)总号输入计算机,凭密码支取的,储户应将密码输入密码器;
五、打印存款凭证和存折(单)并核对;
六、存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名章;
七、将存折(单)交储户;
八、现金入箱保管;
九、在存款凭证上盖“现金收讫”戳记,留存结帐。
第八条 续存
一、柜员接收储户交来的存折、现金和存款凭条;
二、审查存折、存款凭条要素,清点现金,并与存款凭条核对;
三、选择“存款操作”菜单,再选择“续存”操作菜单,输入帐号,调出储户分户帐,与存款凭条、存折核对户名、帐号、存折总号;
四、将续存金额、现金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
五、打印存款凭条和存折并核对;
六、存折上加盖柜员名章(换折时还应加盖业务公章);
七、将存折交储户;
八、现金入箱保管;
九、在存款凭证上盖“现金收讫”戳记,留存结帐。
第九条 支取
一、正常支取(非销户支取)
(一)接收并审查储户交来的存折和取款凭条;
(二)柜员选择“支取”操作菜单,输入帐号,调出储户分户帐,与存折、取款凭条核对姓名、余额等要素,凭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应输入密码或验对印鉴;
(三)配款;
(四)将取款金额、现金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
(五)打印取款凭条和存折并核对;
(六)在存折上加盖柜员名章;
(七)将存折和现金交储户;
(八)在取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留存结帐。
二、部分提前支取
(一)储户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时,应按未支取金额填写开户单,并在背面注明部分提前支取的金额,连同身份证件交柜员。代他人支取的,还应将代取人的身份证件一并交柜员。柜员审核无误后,将证件摘要登记在存单的背面;
(二)柜员选择“提前支取”操作菜单,再选择“部分提前支取”操作菜单,输入帐号,调出储户分户帐,与存单、开户单核对姓名、余额等要素,凭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应输入密码或验对印鉴;
(三)配款;
(四)将取款金额、现金券别、张数、身份证件摘要输入计算机;
(五)打印旧存单和利息清单(两联);
(六)打印开户单和新存单;
(七)核对旧存单和开户单;
(八)在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在新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然后分别加盖柜员名章;
(九)将现金和两联利息清单交储户签收,其中一联利息清单交给储户,一联柜员留存;
(十)将新存单和身份证件交储户;
(十一)在旧存单上加盖“现金付讫”和“销户”戳记,开户单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分别加盖名章后留存结帐。
第十条 销户
一、接收并审查储户交来的存折(单)和取款凭条;
二、柜员选择“销户”操作菜单,输入帐号,调出储户分户帐,与存折(单)、取款凭条核对姓名、余额等要素,凭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应输入密码或验对印鉴;
三、配款;
四、将取款金额、现金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
五、打印取款凭条、存折(单)、利息清单(两联),并核对存折(单)和取款凭条;
六、在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和名章;
七、将现金和两联利息清单交储户签收,其中一联利息清单交储户,一联退柜员留存;
八、在存折(单)上加盖“销户”戳记,在取款凭条和存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分别加盖柜员名章后留存。

第四章 其他业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 储蓄存款挂失的处理
一、申请挂失
(一)储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挂失时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说明存款种类、帐号、户名、金额、日期、住址、密码、印鉴等情况,并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交柜员;
(二)柜员审查挂失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选择“查询”操作菜单,调出存款分户帐,核对存款是否确属挂失人所有,确认尚未支取后,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挂失申请”操作菜单,输入储户姓名,身份证件摘要、存款种类、帐号、金额、存入日期,登记挂失登记簿,并进行确认,同时在存款分户帐上注明“挂失”标记;
(三)柜员办理收费;
(四)柜员在挂失申请书、收费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名章后,将身份证件原件、第二联挂失申请书和一联收费凭证交储户,第一联挂失申请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交综合柜员专夹保管,第三联挂失申请书、另一联收费凭证待日终结帐时随凭证装订;
(五)储户办理正式挂失后,对于存款金额较大的,储蓄所长应安排人员,根据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的线索,对挂失人进行必要的核实。
二、补发新存折(单)
(一)储户办理挂失手续七天后,要求补发新的存折(单)时,应按原存款金额分别填写取款凭条和存款凭条(开户单),连同挂失申请收、身份证件交柜员;
(二)柜员接收客户的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和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开户单),经审查无误,在有关凭证上加盖名章后交综合柜员;
(三)综合柜员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挂失申请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书第二联、身份证件核对,输入综合柜员的操作口令,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挂失补发”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核对无误后,解除储户分户帐的“挂失”标记,销记挂失登记簿,在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开户单)上加盖综合柜员名章后,连同两联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退柜员;
(四)柜员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后,再选择“挂失补发”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核对相符后,输入计算机,编列新帐号,在开销户登记簿和原分户帐上注明“挂失新开××帐号”,打印销户分户帐、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开户单)、存折(单),在存折(单)加盖业务公章、柜员名章和“挂失补发”戳记;
(五)将申请书第一、二联交储户签收无误后,柜员将存折(单)及身份证件交储户。销户分户帐留存,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开户单)日终结帐后送事后监督部门。
三、支取现金
储户办理挂失手续七天后,要求支取现金时,其处理手续为:
(一)柜员接收储户的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和取款凭条,经审查无误后,在有关凭证上加盖柜员名章后交综合柜员;
(二)综合柜员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挂失申请书和储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书第二联、身份证件核对,输入综合柜员的操作口令,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挂失取现”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核对无误后,解除储户分户帐的“挂失”标记,销记挂失登记簿,在取款凭证上加盖名章后,连同两联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退柜员;
(三)柜员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挂失取现”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核对;
(四)配款;
(五)将取款金额、现金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
(六)在开销户登记簿和原分户帐上注明“挂失取现”,打印销户分户帐、取款凭条和两联利息清单;
(七)储户在申请书第一、二联上签收后,柜员将现金及身份证交储户。销户分户帐留存,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取款凭条、一联利息清单日终结帐后送事后监督部门。
四、撤销挂失
(一)储户办理撤销挂失时,应提交第二联挂失申请书,说明撤销挂失的原因,柜员审核无误后交综合柜员;
(二)综合柜员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挂失申请书和储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书第二联、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输入综合柜员的操作口令,选择“挂失”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在储户分户帐上解除“挂失”标记,销记挂失登记簿,将两联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退柜员;
(三)柜员选择“挂失”操作菜单,调出储户分户帐核对相符,在两联挂失申请书注明“撤销挂失”交储户签字;
(四)储户在两联挂失申请书签字后退柜员,柜员将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退储户,挂失申请书留存。
第十二条 储户印鉴挂失,须提供存款凭证,其他手续与存款挂失的处理手续相同。
第十三条 储蓄存款冻结的外理
冻结储户的储蓄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或县级以上司法部门的正式通知,经县(市)级以上管辖行核对后,通知储蓄所办理。
一、冻结
(一)来人向储蓄所提供有权部门签发的正式冻结通知、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柜员应立即与管辖行核实;
(二)柜员核实无误后,选择“查询”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并确认存款确未支取,在通知书上登记来人身份证件摘要,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冻结”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在分户帐上注明“冻结止付”标记,在冻结通知书上注明“已冻结”字样,加盖名单;
(三)柜员向来人出具通知书,说明帐户已被冻结,将身份证件交还来人,通知书、介绍信、交综合柜员专夹保管。
二、解冻
(一)来人向储蓄所提供有权部门签发的正式解冻通知、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经与管辖行核实无误后,将来人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在解冻通知上,一并交综合柜员;
(二)综合柜员抽出专夹保管的冻结通知,与解冻通知、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输入综合柜员的操作口令,选择“挂失”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在储户分户帐上解除“冻结止付”标记,在解冻通知上注明“已解冻”字样,加盖名章,将解冻通知和身份证件退柜员;
(三)柜员在解冻通知书上加盖名章后向来人出具解冻通知书,说明帐户已解冻,将身份证件交还来人,解冻通知书、介绍信留存保管。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没收的处理
一、来人向柜员提交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裁定书)、存折(单)、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柜员应立即与管辖行核实;
二、柜员核实无误后,选择“查询”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并确认存款确未被支取,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登记来人身份证件摘要,加盖名章后连同存折(单)、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综合柜员;
三、综合柜员根据判决书(裁定书)、存折(单)、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件,输入计算机口令,选择“内部往来”操作菜单,再选择“没收”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确认存款确未被支取,在存折(单)上注明“根据人民法院××字××号判决书(裁定书)办理划款”,填制特种转帐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在判决书(裁定书)上注明“已没收”字样,在特种转帐凭证上注明“没收××帐号存款”字样,特种转帐凭证、存折(单)和判决书(裁定书)上分别加盖名章后退柜员;
四、柜员选择“销户”操作菜单,再选择“划款”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办理划款,在存折(单)和特种转帐凭证上加盖“转讫”戳记和柜员名章;
五、柜员向来人出具特种转帐凭证,并请来人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签字,将身份证件交还来人,判决书(裁定书)、存折(单)随凭证送事后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转帐结算业务的处理
储蓄所办理结算业务,要由综合柜员集中保管、签发内部往来划款凭证,并以储蓄所的业务公章和储蓄所长的名章作为在管辖行会计部门预留印鉴。
一、划出款项
(一)柜员受理同城划款凭证、个人支票、汇兑、异地托收委托书等票据,经审核无误后,选择“支取”操作菜单,再选择“转帐划出”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输入划款金额,办理支取手续;
(二)填制划款凭证,登记划款登记簿,并在划款凭证上加盖名章,将回单交客户,划他行(所)票据交综合柜员;
(三)营业终了前,综合柜员根据交来的票据,汇总填制内部往来划款凭证一式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和名章;
(四)综合柜员选择“内部往来”操作菜单,再选择“转帐划出”操作菜单,输入划出金额,办理划款,凭证留存。
二、划入款项
(一)管辖行交来的内部往来报单由综合柜员统一签收并审核;
(二)综合柜员选择“内部往来”操作菜单,再选择“转帐划入”操作菜单,输入划款金额;
(三)在内部往来凭证上加盖名章后留存,将报单所附票据分交各柜员;
(四)柜员选择“存款”操作菜单,再选择“转帐划入”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输入划款金额,办理款项划入。
第十六条 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的处理
一、委托
(一)客户要求储蓄所代保管有价单证时,应填写一联“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申请书”,列明单证种类、期次、面额、张数、号码、金额等,与单证一并交柜员;
(二)柜员接到申请书与有价单证核对无误后,登记“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在“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申请书”上加盖名章后,连同有价单证一并交综合柜员;
(三)综合柜员审核无误后,填制“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一式三联,将有价单证装入密封袋(暂不封),收据第一联贴在有价单证密封袋上,在第二、三联和“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申请书”上加盖名章,与密封袋一起退柜员;
(四)在综合柜员的监督下,柜员核点密封袋内的有价单证无误后,将密封袋封口,在第一联“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加盖名章,第二联“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上加盖公章和名章后交委托人收执,代保管的有价单证入库保管,第三联“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送事后监督部门,“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申请书”留存结帐。
二、提取
委托人提取代保管的有价单证时,应在提取的前一天通知储蓄所。
(一)委托人凭“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和身份证件来所提取代保管有价单证,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第二联背面登记身份证件摘要,与身份证件一并交综合柜员;
(二)综合柜员抽出密封袋,核对无误后,在“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上加盖名章后,输入计算机,销记“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和身份证件一并退柜员;
(三)在综合柜员的监督下,柜员拆封清点与凭证核对无误后,将有价单证和“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第二联交客户签收,身份证件交客户,第二联“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加盖章戳后留存。
“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的挂失,比照储蓄存款挂失的处理手续办理。

第五章 现金领交和内部调剂
第十七条 储蓄所领用现金
一、柜员现金不足需向管辖行处领用现金时,由柜员提出口头需求,包括总数、分券别张数;
二、综合柜员填制“内部现金提款单”一式二联,加盖名章,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经储蓄所长审核签章后,到管辖行处会计出纳部门办理现金请领手续;
三、综合柜员选择“内部往来”操作菜单,再选择“现金领用”操作菜单,输入领用现金总数、分券别张数,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凭管辖行会计出纳部门开出的第一联内部往来报单登记内部往来和现金帐,留存的第一联提款单作附件;
第十八条 储蓄所上交现金
一、柜员现金超过限额需向管辖行处上交时,由柜员提出口头上交需求,包括总数、分券别张数;
二、柜员选择“现金”操作菜单,再选择“上交”操作菜单,将上交现金的总额、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销记库存现金登记簿;
三、柜员、综合柜员办理现金交接,登记交接登记簿;
四、综合柜员填制“内部现金交款单”和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各一式二联,加盖名章和公章后,交储蓄所长审核签章,到管辖行处会计出纳部门办理现金交存手续;
五、综合柜员选择“内部往来”操作菜单,再选择“现金交存”操作菜单,输入交存现金总数、券别及张数,凭第二联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登记内部往来和现金帐,退回的第一联交款单作附件。
第十九条 现金内部调剂
储蓄所部分柜员现金富余而部分柜员现金不足时,应在综合柜员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内部调剂。
一、调出柜员整理上交现金;
二、调出柜员选择“现金”操作菜单,再选择“调出”操作菜单,输入交存现金总额、券别、张数,销记库存现金登记簿;
三、调入柜员核点现金无误后;
四、调出、调入柜员分别与综合柜员办理现金交接,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五、调入柜员选择“现金”操作菜单,再选择“调入”操作菜单,输入调入现金的总额、券别、张数,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

第六章 重要单证的领交
第二十条 储蓄所领用重要单证
一、储蓄所领用重要单证,由综合柜员向管辖行处提出需求;
二、综合柜员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单”一式二联,加盖名章,并在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储蓄所长审核签章后,到管辖行处办理重要单证领用手续;
三、综合柜员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加盖名章;
四、综合柜员选择“重要单证”操作菜单后,再选择“领用”操作菜单,输入领用的重要单证种类、数量,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领用单作附件。
五、领用的重要单证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价单证由综合柜员分发给所需柜员;
(二)空白存折、单由综合柜员集中保管,柜员根据实际需要办理领用;
(三)内部往来划款凭证和内部现金交(提)款单由综合柜员集中保管和签发。
第二十一条 储蓄所上交重要单证
一、储蓄所上交重要单证,由综合柜员向管辖行处提出需求;
二、综合柜员填制“重要单证退库单”一式二联,加盖名章,并在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储蓄所长审核签章后,到管辖行处办理重要单证退库手续。
三、综合柜员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加盖名章;
四、综合柜员选择“重要单证”操作菜单后,再选择“上交”操作菜单,输入上交的重要单证种类、数量,销记重要单证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 柜员领用重要单证
一、柜员领用营业用重要单证,应向综合柜员提出口头需求;
二、综合柜员将重要单证分发给所需的柜员,柜员复点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接登记簿。
三、柜员选择“重要单证”操作菜单,再选择“领用”操作菜单,输入领用重要单证的种类、数量,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柜员上交重要单证
(一)柜员上交重要单证,应向综合柜员提出口头需求;
(二)柜员与综合柜员办理重要单证交接,分别登记交接登记簿。
(三)柜员选择“重要单证”操作菜单,再选择“上交”操作菜单,输入上交重要单证的种类、数量。

第七章 结息与预提利息
第二十四条 活期存款的结息
活期存款的结息由综合柜员于每年的6月30日营业终了办理。其处理程序为:
一、轧平当日帐务后,选择“活期结息”操作菜单,对日期进行确认;
二、输入当日挂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对结息操作进行确认;
三、打印转帐借方、贷方凭证各一联。逐户打印“活期储蓄年度结转利息清单”,一式两份,一联作转帐贷方凭证附件,另一联专夹保管,留存备查;
四、将系统日期转到同年7月1日,进行帐务结转操作,将各分户帐的利息转入本金;
五、凭证上加盖“转讫”戳记,凭证和清单盖综合柜员名章。
第二十五条 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
由综合柜员在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初后五日内按季预提。其处理程序为:
一、选择“预提利息”操作菜单,对日期进行确认,再选择“定期利息”操作菜单,进行计算预提利息的操作;
二、打印“预提应付利息计算表”一式两份,一联作转帐借方凭证附件,另一联专夹保管,留存备查;
三、进行帐务结转的确认,打印转帐借方、贷方凭证各一联;
四、凭证加盖“转讫”戳记,计算表和凭证加盖综合柜员名章。
预提保值储蓄存款帖补利息的操作,可比照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执行。

第八章 工作班轧帐和日终结帐
第二十六条 柜员的工作班轧帐
每工作班结束时,柜员应在综合柜员的监督下办理工作班的轧帐。
一、清点现金,并分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
二、清点重要单证,并分种类、数量输入计算机;
三、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整理凭证;
四、选择“工作班轧帐”操作菜单,确认后,进行工作班轧帐;
五、进行当日库存现金帐实相符的确认;
六、进行当日库存重要单证帐实相符的确认;
七、打印轧帐单;
八、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清点凭证的开户、销户张数,借方、贷方张数,并分别与轧帐单核对;
九、在轧帐单上加盖名章;
十、如果是营业中间的工作班,则当班柜员要在综合柜员的监交下,与接班柜员按轧帐单列示的数额办理现金、单证及业务用章的交接,三方分别在轧帐单上加盖名章;
十一、如是营业终了的工作班,则要将轧帐单及经办的凭证交综合柜员,待综合柜员审核无误后共同封箱,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储蓄所日终结帐
一、综合柜员核对各柜台的轧帐单、经办的凭证,核点库存现金和重要单证,印章,无误后,监督各柜员封包;
二、结计全所当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实物数核对一致;
三、结计全所当日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各柜台轧帐单合计的借、贷方发生额核对一致;
四、结计总帐,通打余额,核打总分户帐,在与总帐平衡后(数据校验),打印校验报告;
五、打印凭证、帐、表。主要有:轧帐单、表外科目凭证、科目日结单、日报表、开户卡、销户卡、零整销户帐和各种满页总帐、综合科目明细帐、分户日记帐、登记簿、当日流水帐。如遇月(年)终,则还应打印月(季、年)报;
六、整理凭证、报表;
七、进行数据备份。
第二十八条 其他日终的处理
一、所长监督各柜员关闭终端,所长关闭主机。
二、综合柜员监督各柜员将钱箱及凭证、帐簿、报表封包送到运钞车上。
三、关闭监控设施,将录像带送管辖行主管部门收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对柜员制储蓄所开办的本规程未涉及的其他业务,由各分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