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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时间:2024-07-01 19:2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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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科技日报社:

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这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决定,现将《中共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司(局)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国科党组发[2000]045号),修定为《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传达贯彻工作,教育有关人员严格遵守此规定,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附件:


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二OO一年六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继续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规定;并将此项规定延伸到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实施"的决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科技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科技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向科技部申请科技项目的立项、科技经费的支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项目的奖励;不准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项目招投标、评审、评估、验收等活动;不准承办由科技部审批的科技展览、会议、出国考察等活动。

二、不准向科技部提供或参与由科技部组织的科技中介、代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三、不准参与科技部的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和设施维修的投标或承包活动。

四、不准与科技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挂靠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在该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六、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5〕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支付能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的规定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漯河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批复》(豫劳社养老〔2005〕27号)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应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原则均应参加市级统筹,并实行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行业单位暂不参加市级统筹。
  第三条 自2005年7月1日起,全市城镇各类企业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4%,职工按个人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的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工本人按8%的比例缴纳。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
  今后费率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每年7月1日起,调整缴费基数。
  第五条 所有参保人员均按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积累基金统一纳入市统筹基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单独核算。
  各县区不再设财政专户,分别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每月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定期划转到市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月底统一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按照养老金支付计划于每月5日前将支付基金转入市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拨付计划于每月10日前转入县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七条 市、县区两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初要编制当年基金收支预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中对养老保险补助给予足额安排,并及时划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和管理基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有关人、财、物的具体问题另行下文。
  第十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两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编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供给。
  第十一条 各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类资产,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督管理,登记核对后统一移交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区政府要保证现有办公场所、交通、通讯工具等资产的完整,并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二条 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继续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养老保险工作力度,保证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与养老保险费征缴额挂钩的办法。
  第十四条 各县区企业养老金当年发放出现缺口时,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养老保险费征收总额及支出额进行核定。属未完成征缴目标任务造成的缺口部分,首先由县区财政解决30%,不足部分再动用县区原养老保险滚存结余基金弥补,结余基金全部使用后仍有缺口的,由县区财政负责予以补足;属完成目标任务仍有缺口的,从市统筹基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业务流程和各项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统一养老金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审批退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各县区参保单位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由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按相关规定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六条 全市范围内参保职工的调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堰市政府网站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政府网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4]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政府网站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


               十堰市政府网站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政府网站安全、有效、可靠运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按照《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是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长期而稳定的工作方式。按照“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社会、宣传十堰”的要求,政府信息应做到常公开、常更新。
  第四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加快推进网上办事服务,进一步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五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信息中心是政府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业务指导,为政府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具体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www.shiyan.gov.cn)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网站由行政首长负总责,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政府网站的管理要配备专人,定岗、定责,网站运行所需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定期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管理

  第九条 十堰政务网(www.shiyan.gov.cn)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门户网站,是在互联网上对外统一发布政府信息、为民办事服务、推行政务公开的总平台,也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的总窗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网站为十堰政务网的子网站,在形式和内容上要与十堰政务网保持协调和一致。
  第十条 十堰政务网栏目设立由市信息中心确定,由信息来源单位共同参与建设。十堰政务网栏目信息的加载和更新工作遵循“谁拥有、谁提供、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保证相关栏目信息的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市信息中心对栏目内容和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应用、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原则,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主要包括:本部门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工作时间;本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本部门负责的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服务时间地点、咨询投诉办法等。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并安排专人及时答复咨询请求。带有普遍性的咨询问题应将答复意见整理后定期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要加快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在网站上提供行政管理事项的表单和范文的下载。具备条件的应将行政管理事项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还应当在网站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设监督、投诉栏目,受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建立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定网上受理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掌握的公用数据资源中适宜公众查询的,应当在其网站上开发相应的数据库,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自编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将十堰政务网图形链接标识放置在主页网站链接的首要位置。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庄重、典雅、美观、大方,体现政府形象。

  第四章 网站技术规范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十堰政务网”的主域名为www.shiyan.gov.cn,中文域名为十堰,代表十堰市人民政府。
  (二)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xxx.shiyan.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此类域名由市信息中心无偿提供使用。
  (三)各县(市)政府网站的域名可自行申请www.xxx.gov.cn格式的一级政府部门专用域名,也可以向市信息中心申请xxx.shiyan.gov.cn格式的二级域名。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所存放的主机原则上应使用市信息中心提供的政务网站平台的服务器,不允许租用商用主机或磁盘空间。
  第二十七条 政府部门专用电子信箱的开户、维护和撤消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格式为xxx @shiyan.gov.cn,此邮箱应放在本部门邮箱列表的最前面,优先使用,并安排专人定期收发邮件。“十堰政务网”在首页设置政府邮箱入口。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中心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部门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政治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自编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要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政府网站应当保证每周7×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六章 培训、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参与十堰政务网内容建设的单位,其信息员应当经市信息中心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定期对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以及向十堰政务网相关栏目加载更新信息的情况进行监测,并纳入机关目标考核。
  第三十六条 市信息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和公众对政府各部门网站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