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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9:5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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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信息调查手段,强化投资信息调查工作,为建设银行项目评审和贷款决策及时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总行决定在产品行业投资信息调查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产品行业投资信息调查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网络组织形式
第二条 投资信息网络由总行、汇总行、调查行(处)和信息员组成。总行为网络中心,汇总行由总行确定,调查行为调查企业所在地经办行和有调查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三章 网络任务
第三条 收集、处理、传递、贮存和检索产品行业以及企业的经济信息,分析、预测企业的产、供、销、存和价格等动态情况,了解掌握企业在建工程、拟建工程的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及经济效益等。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要求,结合我行业务发展情况,开展产品行业专题调查,为引导投资方向和项目评审、贷款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条 受理国家有关部门及企业的信息咨询,为国民经济调控和企业发展服务。

第四章 网络职责
第六条 网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总行为网络中心,其职责如下:
1 、负责全部网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通过加强联系、检查指导, 为网络正常运转服务。
2 、根据国家产业、投资、金融、财政等政策,负责对产品、 行业的宏观政策、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并不定期的向行内外发布投资信息。
第八条 汇总行受总行委托,直接对总行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 、开展网络组织推动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总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2 、 负责汇总调查行(处)上报的《投资信息调查表》(此表按产品行业特点自行制订),加工和分析后编辑行业产品投资信息,并建立信息库备查。
3 、贯彻总行投资信息工作计划和任务,配合总行组织和进行专题调查, 反馈调查行(处)的信息需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情况。
4 、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行业的联合调查, 并根据需要向调查行(处)提供信息服务。
5 、代表投资信息网络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
6 、负责考核各调查行(处)的信息工作情况,并上报总行。
第九条 调查行(处)是网络正式成员,对汇总行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 、协助汇总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制度,并负责实施。
2 、按照汇总行的要求,开展投资信息调查工作,及时、 准确地向汇总行上报调查材料。
3 、掌握调查区域内产品、行业市场动态和相关企业情况, 并向汇总行报送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各调查行聘用一至二名兼职信息员,由各网络汇总行负责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受聘信息员的权利为:共享投资信息,填制调查表格和撰写信息资料,按质量优劣取得稿酬。
第十二条 受聘信息员的义务为:正确、及时向信息网提供调查表格和经济信息,参加网络组织的专题调查,反馈经济信息。

第六章 网络要求
第十三条 要确定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专职人员负责定期的信息收集、处理、加工工作,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信息员。
第十四条 调查行(处)在季后15天内、年后30天内将收集、处理的信息资料及分析报告,按季报、年报形式上报汇总行。汇总行在季后一个月、年后二个月完成信息汇总工作,和本网络总体分析报告一并上报总行。
第十五条 产品、行业信息发布方式由总行确定,未经总行允许或授权批准,汇总行不得自行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信息的使用管理和发布工作。
(1 )有关全行业总量数据要注意保密的原则,对产品成本、 行业发展规划等信息,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2 )行业性宏观综合信息,由总行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换。
(3 )根据工作具体情况, 汇总行和调查行(处)可根据总行发布的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对调查行(处)和信息员考核主要内容有:
1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按总行、汇总行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 信息准确、完整,并有较好的分析报告。
2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撰写的产品、行业、市场等信息稿件, 被汇总行或总行采用的数量。
3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按要求及时反馈信息和所起作用, 对网络建设和投资信息调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
第十八条 对汇总行的考核内容同第十七条。

第八章 费用开支
第十九条 网络费用由各级行按现行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列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2010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2年2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设计和建设。配套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

第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无障碍设施。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改造计划,负责实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第十一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公交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配置无障碍车辆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二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在城市道路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119、110、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广电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宣传力度,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五条 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按《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日常养护和维修责任,致使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辖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和《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没有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或者无障碍设施施工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占用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依照《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8日起施行。

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半个世纪来,我国师范教育支撑了世界上最庞大的中小学教育,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面临21世纪,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新形势下,师范教育发展不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教育要“三个面向”的需要,特别是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高质量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师范教育适度超前、优先发展的方针尚未完全落实;高师院校总量不足,中
师学校布点过多,办学层次重心偏低,布局结构不尽合理,规模效益、质量不高和投入不足并存;教育思想,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不能完全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步履艰难。跨世纪的师范教育必须深化改革,为21世纪的基础教育培
养高质量、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为基础教育的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和知识支持。今后一段时期,重组师范教育资源,调整学校布局,逐步提高层次结构重心,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和效益,是一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工作。
为此,就当前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1、从现在起,我国师范教育的发展趋势是:(1)以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来源多样化;(2)师范教育层次结构重心逐步升高;(3)职前职后教育贯通,继续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以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为依托,开放型的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网络初步建立。
下世纪初,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体现终身教育思想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新体系。
2、层次结构调整目标:从城市向农村、从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由三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中等师范)向二级师范(高师本科、高师专科)过渡。到2010年左右,新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分别基本达到专科和本科学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具备条
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
3、学校布局调整目标:
(1)到2003年,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中等师范学校从1997年的1353所调整到1000所左右,其中,普通高师院校300所左右,中等师范学校500所左右。
(2)到下世纪初,高师本、专科院校在校生生均规模分别达到4200人和2000人以上,中等师范学校达到1000人以上。
二、基本原则和政策
1、坚持师范教育适度超前、优先发展的原则,主动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从现在到下世纪初,要坚持内涵发展为主,进行师范教育资源的战略性重组,积极发展高师教育规模,稳步压缩中师教育规模,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进市(地)教育学院与当地师范院校合并,提高师范教育
质量和效益。
2、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原则,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师范教育的统筹权、决策权。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资源重组工作要与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要有利于加强师范教育,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质量,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
伍建设;学校合并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3、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独立设置师范院校主体作用,同时进一步拓宽中小学教师来源渠道,鼓励一批高水平综合大学参与培养中小学教师,通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逐步实现中小学教师补充与人才市场接轨,中小学教师来源多样化,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4、在师范资源相对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积极推动师范教育资源重组。全国形成一批层次高、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师范大学。教育部与地方共建办好若干所师范大学,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1所师范大学,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同时承担研究生教育,建成服务于中小学教育的教
学中心、科研中心,并为师范教育发展起主导、骨干、示范作用。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为主,在有条件的市(地)推进师范专科学校、教育学院和中等师范学校合并,建设一批师范学院或师范专科学校承担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任务。
5、积极稳妥地进行中等师范学校调整工作。继续办好一批中师,为经济和教育欠发达地区培养小学教师;部分中师可并入高师院校;少量条件好、质量高的中师根据需要,可通过联合、合并、充实、提高组建成师范专科学校;其余中师可改为教师培训机构或其他中等学校。
6、省、市(地)和县都应分别设置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重心从学历补偿教育转向继续教育。
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建设好1所省级教育学院,主要承担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学校长培训任务,并为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继续完成高中教师学历补偿教育任务。
没有高师院校地区的市(地)教育学院要继续办好,少数市(地)教育学院根据需要可改制为师范专科学校;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进同处一地区的市(地)教育学院与师专合并,同时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任务。要切实加强初中教师的学历补偿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每县要办好1所教师进修学校,经过加强、充实、提高,主要承担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并作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辅导站。
7、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可与当地教研机构、电教机构、教育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合作或合并,建成本地区在教学、信息资料、实验、教育技术、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大力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信息传播技术应用,形成开放型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
育网络。



19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