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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9 09:3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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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能源部


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1月16日,能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治理整顿方针,加强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根据建设部令第二号《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能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煤炭、电力、石油、核工业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部归口管理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煤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施工企业具体资质管理工作,其业务上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部直属水电施工企业的资质由部水电开发司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二章 资 质 管 理
第四条 下列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
三、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施工企业。
第五条 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根据各行业的特点,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六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申报一级企业一式六份,二、三、四级企业一式五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财务、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资金证明、企业成立批准文件等)。
第七条 能源工业系统各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各总公司(中电联)审查,分别报建设部、能源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新开办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企业申报,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第十条 能源工业系统二、三、四级施工企业资质审定四年后,具备升级条件的,方可提出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但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工程质量、安全达到同行业同级先进水平,其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年限可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各总公司(中电联)和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财务、技术负责人,应在变更30日内,向各总公司(中电联)和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资质年度检查制度。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于每年5月份向各总公司(中电联)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资质条件的年度资料和《营业管理手册》,由能源部组织检查,经检查的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
第十四条 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工 程 承 包 管 理
第十五条 能源工业系统等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等级企业的年承包工作量(不含分包工作量),要与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六条 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任何企业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一经发现,取消该工程承包资格。
第十七条 能源工业系统一、二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一次性分包,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三、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八条 禁止能源工业系统内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倒手转包系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包其他单位,只收取管理费,而不对工程施工进行直接管理,或者名义上对工程负责,实际上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能源工业系统一、二级施工企业可以跨省独立承包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三、四级施工企业跨省施工时,只能向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
第二十条 跨省承包、分包或者提供劳务的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应持有各总公司(中电联)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二十一条 能源工业系统外施工企业承建能源系统基建工程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对此,能源系统各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有行使检查权,对检查出的问题商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解决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 设立《营业管理手册》,记录施工企业的承包业绩、经营活动、违纪行为等,作为今后施工企业动态管理升级、降级的考核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或者年检的;发生重大安全或者质量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经各总公司(中电联)审核、能源部审定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一年后企业管理工作有明显改善、工程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可以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工程承包活动、不按规定擅自跨省承包工程以及在承揽工程任务或者参加工程投标中有行贿等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各总公司(中电联)会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清退所承包的工程并处以罚款和承担清退工程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和倒手转包工程,违者由各总公司(中电联)会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倒手转包工程的收益全部依法没收;因倒手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转包单位负责处理质量事故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罚款按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对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者,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能源工业系统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各总公司(中电联)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罚不服者,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基本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9年12月1日 银发[1999]4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提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公司会计科目(含二级科目及台账信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并于1999年12月20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审核后实行。同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反映。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
  特此通知。

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




  一、为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之内,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简称本统计制度,下同)。


  二、本统计制度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数据的要求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结合目前金融系统实行的“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为主线,经人民银行有关部门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研究后制定。
  财政部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会计科目出台后,本统计制度将相应进行修订。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简称“统计数据”,下同)为全公司汇总数据,但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企业单位数据。


  四、统计数据应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民币业务数据和外汇业务数据,其中外币业务数据统一折算成美元后上报,折算汇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


  五、本统计制度中大部分统计指标可以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科目取得数据,但有一些指标取自二级科目以及账户、台账信息。部分统计指标涉及的业务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能目前未开展,但为保证统计指标的相对稳定和延续性,也将这些指标提前设置。
  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详见附表1、附表2。


  六、每一项统计指标的人民币业务数据和外汇业务数据均有对应的指标编码,编码规则与“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体系编码规则”相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用通讯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时,统计指标和币种均以编码识别。统计编码详见附表1。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统计数据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报送外汇统计数据时以万美元为单位,均保留两位小数。


  八、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人民银行报送的统计数据以书面形式及与书面形式内容相同的文本文件或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报送格式详见附表3。待时机成熟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按人民银行要求,将统计数据加工成标准接口格式,以计算机通讯方式,将有关电子文档发送至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直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接口文件格式和通讯方式届时将另行通知。


  九、目前统计数据只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机构汇总数据,自2001年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要报送各办事处统计数据。


  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应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统计数据。对于未按行政区划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应依照“属地原则”,将统计数据按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后分别报送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


  十一、统计数据报送频度为月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月后6日内将数据报送人民银行统计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求时间内报送数据。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按期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状况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状况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损益表》报表的归属关系详见附表4、附表5。


  十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必要时也将随时调整。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本统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负责解释。


  十六、本统计制度自1999年12月起正式执行。
  附表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及编码(略)
  附表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校验关系(略)
  附表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报表格式(略)
  附表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状况表项目归属(略)
  附表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损益表项目归属(略)
  附表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状况表格式(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狠抓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地促进了社保基金增收节支。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充分认识稽核工作的地位作用,不断增强做好稽核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管理,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一些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强稽核工作既能促进参保人数外延式扩大,又能确保基金内涵式增长,同时,还能有效防范社保基金流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无论由哪个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严格履行稽核职能,认真筹划,精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稽核实效。  

  二、加强稽核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整合稽核资源  

  建立健全稽核机构队伍是开展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要依据《稽核办法》,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要求,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并选配高素质人员充实稽核队伍。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兼顾各个险种调整充实稽核人员。按险种单设机构的地区,要整合稽核力量,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要充实稽核力量,切实履行稽核职能,切实加强稽核工作。要努力降低稽核成本,减少被稽核对象的事务性工作,增强工作的整体效应,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突出抓好征缴稽核,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坚持社会保险稽核制度,每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的实地稽核人数不少于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要将优势企业、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欠费企业作为实地稽核重点对象,主要稽核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欠费单位按计划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情况等。要将稽核关口前移,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缴费基数申报制改为核定制。对于稽核出来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到帐。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罚事项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全面落实清欠目标责任制,下大力气抓好清理企业欠费工作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根据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制定具体的清欠计划,把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清欠实绩与考评奖励挂钩,确保目标的实现。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共同做好清欠工作。各地要强化稽核在清欠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实地稽核,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缴费能力,有的放矢地做好清欠工作。对于破产欠费企业,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该核销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均要建立健全欠费企业数据库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汇总了解各地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继续把欠费大户作为监控重点,搞好跟踪调度,坚持欠费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各种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  

  五、加大反欺诈力度,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  

  各地要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欺诈行为。要以社区平台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建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查制度及异地协查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协查网络。坚持定期核查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情况的制度,在上一年核查的基础上,做到全面核查,及时杜绝各种冒领行为。要努力探索医疗、工伤等险种支付稽核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本地实际,拿出实在管用的反欺诈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查中,发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不断优化经办管理制度   

  各地要在系统内建立内部控制制约机制,切实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采取上对下、交叉检查等形式,重点检查社会保险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检查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费用结算办法是否科学、完善等。要通过稽核审计,督促本系统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岗位、相关人员的牵制监督机制。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套取、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七、建立健全企业缴费信用记录,努力营造“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的要求,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围绕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内容,做好企业履行缴费义务的信用记录,对现有信用记录进行归集整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缴费信息库。开发诚信缴费评分模块,有条件的地区实现联网共享、信息互换,充分利用、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建立公正、公开、高效的稽核信息体系,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提供可靠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自报-稽核-评定-公示”等程序,评出“社会保险诚信企业(单位)”,通过各种传媒定期向社会公布、褒扬。对于诚信企业(单位),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对失信行为,采取“记录、提示、警告、处罚”等手段,营造依法缴费光荣的环境和氛围。  

  请各地在2005年2月底之前将社会保险稽核实施方案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61号)要求,按月上报《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报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稽核情况表》。期间,我部将对各地开展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