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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24 04:1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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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

1991年1月11日,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布施行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对这些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施行的《细则》,属行政法规。
二、关于《细则》的施行时间
一九九0年八月十七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公布《细则》的时间,为《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
三、关于《细则》的适用问题
对在《细则》施行前已结束的投机倒把行为,在《细则》施行后查处的,可参照《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细则》施行前后持续进行的投机倒把行为,在《细则》施行后发现的,应按《细则》的规定处罚。
四、关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问题
《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包括: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下达的物资生产分配计划;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编制下达的物资生产分配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编制下达的物资生产分配计划。
五、关于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行为与走私行为的界限问题
《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指的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的行为与走私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走私是违反《海关法》的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倒卖走私物品,是指行为人将已走私入境的物资、物品在境内进行转卖,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的投机倒把行为。走私行为与倒卖走私物品的投机倒把行为所违反的法规是不同的。对于走私行为,应由海关依照《海关法》进行处理;对于在国内倒卖走私物品和特许减免税物品的投机倒把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细则》进行处理。
对于倒卖无国营商店发票或无海关税单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依照《条例》及其《细则》进行处理。


对个人随身携带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管理,应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关于执行《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时应注意的问题
爆破器材、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属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有关这些物品的品种范围和种植、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及使用的管理问题,国务院已分别发布专项管理法规。因此,对于违反专项法规的行为,应严格按照专项法规的规定由卫生行政、公安和司法机关分别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细则》的规定,可以对倒卖爆破器材、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投机倒把行为进行查处。
七、关于专营、专卖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统一经营”和“指定经营”的物资、物品的问题
《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指的“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物资、物品”,不包括“统一经营”和“指定经营”的物资、物品。对非法经营“统一经营”和“指定经营”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可按有关法规和规章处理;对其中非法经营额或获利数额较大,并构成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可以依照《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查处倒卖经济合同的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细则》第四条所指的经济合同文本是指具有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合同文书,而不是指空白的合同用纸。
(二)合法转让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而依照合同管理法规的规定将该项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倒卖经济合同具体说就是当事人将自己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将从他人手中得到的经济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转卖给第三人的行为。二者在形式上虽有近似之处,但在本质上有根本的区别:
1.合法转让经济合同是为了有效地履行经济合同,当事人不是为从中牟利;而倒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
2.合法转让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有履约能力,只是因故不能履行;而倒卖经济合同的行为人一般在签约时就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在签约时就不准备履行合同。
(三)在国家开办的期货市场内,期货合同的转让和买卖属于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倒卖经济合同。
九、关于查处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行为的问题
(一)关于“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概念应严格按《细则》的规定掌握。
(二)对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的行为,应区分不同情节定性处理。下列情形可以按投机倒把定性:
1.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而出售、推销的;
2.出售、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造成实际损害情节严重的。
(三)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仍大量购进后,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查处等原因尚未出售、推销的,应按投机倒把定性,但在处罚上可按《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从轻处理,或按照《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对未取得非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当从轻掌握。
对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的行为,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还可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性处理。
十、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等值”的问题
《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七)项涉及到查处物资(物品、商品)等值的罚款问题。等值应从以下几点掌握:
(一)以购进物资(物品、商品)的价格为根据,一般应以进货发票或其他有关的资料为准;无法取得发票或有关资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
(二)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以同类型号物品到岸价格为根据,无法确定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有关部门确认。
(三)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和外汇,其等值的计算,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根据;文物按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法确定时,可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确定。
十一、关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解释
《条例》和《细则》中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县局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分局,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县(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十二、关于公告的几种形式和期间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确实无法送达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送达可以采用登报、广播、张贴布告的形式。在公告时采用哪种方式为宜,由处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十三、关于从轻处罚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
从轻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限内,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十四、关于延长复议期限时应如何通知被处罚人的问题
《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复议机关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复议决定需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制发说明情况的通知书,送达被处罚人,同时抄送原处理机关。
十五、关于《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罚没款”的理解和掌握问题
该条所指的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中所明确的缴清罚没款的期限。期限的具体时间,由进行处罚或复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十六、关于《细则》第二十三条“发现确有错误”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
“错误”包括:
(一)处理定性不准确或处罚不恰当的;
(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办理案件的;
(四)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的。
此外,依据其他规定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必须纠正的。
十七、关于对构成犯罪的投机倒把行为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对投机倒把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有的权力。行政处罚不仅是对投机倒把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还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按照法律规定,这几项处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投机倒把行为,应按照《条例》、《细则》和工商检字[1989]第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17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精神,现就横琴开发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横琴开发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横琴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二条。
  2.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三条。
  3.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二、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生活消费类货物,具体如下: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至第四章全部税号


2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七章全部税号


3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八章全部税号


4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谷物
第九章全部税号; 第十章全部税号


5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一章全部税号


6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
1201-1208;1211-1213


7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的食用油脂
1501-1517


8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二章全部税号;第二十四章全部税号;25010011


9
成品油
2710


10
药品
第三十章全部税号


11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品
3301;3303-3307


12
肥皂、洗涤剂等
第三十四章全部税号


13
烟火制品;火柴
36041000;3605


14
塑料浴缸、淋浴盘等;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等
3922;3924-3926


15
硫化橡胶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
4014


16
衣箱、提箱、小手袋等;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4202-4203


17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4303-4304


18
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等;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衣架
4414;4419;44211000


19
软木制品
4503-4504


20
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等
第四十六章全部税号


21
卫生纸、面巾纸等
4803;4817-4820


22
书籍、报纸等
32159010;第四十九章全部税号


23
羊毛、棉花、毛条
5101;51031010;52010000;52030000;51051000、51052100、51052900


24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等
第五十七章全部税号;第五十八章全部税号


25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章至六十二章全部税号


26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6301-6304;6306-6309


27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全部税号;6504-6507;第六十六章至六十七章全部税号


28
陶瓷产品
6910-6912


29
玻璃制品
7013;70200091、70200099


30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一章中除7112之外的其他全部税号


31
钢铁制品
7323-7324


32
铜制品
7418、74199950


33
铝制品
7615


34
家用工具;厨房或餐桌用具;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等
82055100;8210;82119100;8213;8214;8215;83013000;8306


35
空调器;家用型冷藏箱;家用洗碟机;家用型洗衣机;家用型缝纫机等家用器具
84151010-84158300;84181010-84182990、84183021、84183029、84184021、84184029、84185000;84212110、84213910、84219910;84221100;84231000;84248910;8450;

84511000;84521010-84521099;84529011-84529019


36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子计算器
84433110、84433190、84433211、84433212、84433213、84433219;8470;84713000、84714140、84714940、84715040、84716050、84716060、84716071、84716072、84716090、84717090;85235110、85235120;85258013;85284100、85285110、85285190、85286100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37
家用电动器具;手提式电灯;电话机;音响设备;录像机;放像机;磁带;数据存储器件等;摄像机;电视机
8509-8510;85121000;8513;85161010-85162100、85162920、85162931-85162939、85163100、85164000-85167990;85171100-85171220、85171800、85176299、85176910、85176990;85181000-85185000;8519;8521;8523;85258012-85258013、85258022-85258029、 85258032-85258039;8527;85284910、85284990、85285910、85285990、85286910、85286990、85287110-8528730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38
车辆
8701-8703;8711-8712;8715;87161000


39
航空器
8801;88021100-88024020;8804


40
船舶
8901;8903


41
相机或摄录一体机镜头;望远镜;照相机
85258022-85258029;

90021131、90021139;90051000;90064000、90065100、90065300、90065990


42
钟表
9101-9103、9105-9106


43
乐器
9201-9208


44
座具;其他家具;弹簧床垫、寝具等;灯具;活动房屋
94012010-94018090;94032000、94034000-94038990;9404;94051000-94052000、94053000;9406


45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第九十五章全部税号


46
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旅行用具;纽扣;圆珠笔;铅笔;打火机等
96033010-96033090;9605;9606;9608;9609;9613-9617;9619


47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全部税号


  5.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费类货物清单的其他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三、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区内个人、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生活消费类用品(具体商品范围同第二条中的“4”和“5”)。
  5.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并在保持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和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本通知自横琴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20日









关于空心胶囊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空心胶囊有关问题的批复


药管注函[2001]9号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空心胶囊有关问题的请示”(川药管注[2000]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
如下:

  1、我局已明确按《仿制药品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对药用空心胶囊按药用辅料进行管理。

  2、对原按药包材管理已批准生产的药用空心胶囊,其《药包材生产企业许可证》到期
前6个月按《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申报程序重新登记,核发批准文号。

  3、对于新申请药用空心胶囊批准文号,按《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审批程序由省级药品
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我局审批。

  4、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按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凡开办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应由
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OO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