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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集体、个体开办旅店、刻字业审批手续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0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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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集体、个体开办旅店、刻字业审批手续的通知

商业部、公安部等


商业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集体、个体开办旅店、刻字业审批手续的通知
商业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83)第8号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这一文件中,对开办旅店、刻字等行业的,要经过专门审批,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旅店、刻字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十分必要的。各地对于集体或
个体户申请开办旅店业、刻字业,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个体旅店、刻字业的管理,发现违法活动,要依法处理。
以上请在内部进行部署执行。



1983年4月11日

关于印发《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七个月的奥运交通安全攻坚战。现将《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日



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总体方案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决定从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七个月的“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集中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整治期间,进一步规范交通行为,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一次死亡3人、5人和10人以上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民警执法更加规范,服务群众水平显著提高。
  二、整治内容
  “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由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和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等5方面组成。
  (一)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4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持续开展宣传,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针对“攻坚战”开展大规模宣传报道,使公众及时了解“攻坚战”各个阶段的任务、工作措施,广泛开展安全提示,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二)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4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开展整治,使全国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改善齐全,超员、超速(含超低速)、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不断下降,不发生因事故现场隔离锥筒和警戒带设置不规范等处置不当行为引发的二次事故,不发生民警伤亡事故。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7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开展整治,加大隐患治理力度,使农村道路通行秩序好转,交通事故特别是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隐患明显消除,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础得到进一步增强。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7月1日至8月31日。通过开展整治,使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更加规范,无证运输、不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明显减少,不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因交通违法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露、燃烧、爆炸等重大事故。
  (五)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9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排查整治,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广大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周边交通环境得到进一步完善,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杜绝涉及校车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各集中整治专项方案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迅速部署,加强领导。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是公安机关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确保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公安部要求,早谋划、早部署,认真分析本地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情况,根据本地实际以及交通安全形势,细化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攻坚战顺利进行。4月1日为启动日,各地要举行大型宣传活动,营造氛围。
  (二)规范执法,热情服务。要教育广大民警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执勤执法中切实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执勤、公正执法,同时要坚持热情服务,积极帮助过往车辆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以良好的形象展示交警的风采,为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考核,兑现奖惩。要按照攻坚战的总体安排,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完成工作目标的,要进行表扬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攻坚战结束后,公安部将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要组织工作组,深入一线,督导、检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基层发现问题和解决影响整治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信息报送。要安排专人,负责攻坚战期间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工作情况。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7日广东省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9日公布施行)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征地管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促进特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特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条 特区的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
市国土房产部门是土地征用及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征用集体土地。
被征地单位(包括原用地单位,下同)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特区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不得阻碍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特区的土地按距离市中心的远近和不同的开发条件,划分为三个类区:
(一)一类地区:西港河以东,金凤路以南,汕樟路以东,铁路线以西,汕头港北岸线以北的地域;
(二)二类地区:金凤路以北,汕樟路以西,新津河以西,特区北界线以南,■(鱼+它)浦旧镇区规划范围以东(含四千亩片)的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域,和达濠区濠江以东,汕头港南岸线以南的地域;
(三)三类地区:特区范围内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域。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特区土地类区的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征用特区的集体土地,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支付下列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包括水田、菜地、旱园、鱼塘,下同)为3.17万元;其他土地为2.53万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为2.53万元,其他土地为2.28万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
地为2.28万元,其他土地为2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稻田每亩补偿费为0.15万元,蔬菜每亩补偿费为0.2万元,养殖鱼池每亩补偿费粗养为0.2万元、精养为0.3万元;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的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其中:果树每亩补偿费为0.2—0.

6万元,人工林地每亩补偿费为0.1万元;盐田每亩补偿费为0.3万元。
凡属非人工林地以及被征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或市国土房产部门下发《征地通知书》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土地需拆除单位、个人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参照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和被征地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双方)协商解决。
市国土房产部门下达《征地通知书》后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劳力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劳力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积计算,但征用每亩耕地安置的农业人口最多不超过4人。劳力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类地区每人最高为1
.27万元;二类地区每人最高为1.14万元;三类地区每人最高为1万元。
征用宅基地和未计税的土地的,不付给劳力安置补助费。
征地安置的人员符合招工条件的,用地单位应优先录用,并相应核减劳力安置补助费。
(五)粮食差价补偿费。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口粮差价,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补偿费。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参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物价升降指数逐年调整,并将相应的递增或减少的具体数值,于翌年年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收回属于国有的山地、河海滩涂、岛礁等土地时,不予补偿。收回土地上的青苗或附着物,可参照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征用特区的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应在批准征地后两年内分期付清;属征地后在一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一年内付清。逾期未付清的,其欠付部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加付利息。
第十条 征用特区的集体土地时,征地双方应签订征地协议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征地双方对执行征地协议书有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与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变相增加补偿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用地的文书,一律无效;已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国土房产部门应责令违法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
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签订征地协议书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以详查会界资料或实地测丈核定面积,依据本规定提出征地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所在地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办理强制征地手续。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不执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协议书,不按时处理青苗和拆迁地上附着物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统一清理。对被征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阻挠或破坏征地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市辖区征地补偿规定》同时废止。



19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