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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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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12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银川市公共客运车(含小公共客运车、出租车)和石嘴山区公共客运车在城市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客运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客运市场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道路客运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道路客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本着合理布局、调控运力的原则,制定道路客运发展规划;
(三)办理道路客运开业、变更、歇业和停业的前置审批手续;
(四)规范并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依法纠正和处理道路客运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培训并考核道路客运从业人员;
(六)制订道路客运行业文明规范和服务标准实施办法;
(七)负责道路客运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
(八)履行国家和自治区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运管机构做好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道路客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开业、变更、歇业与停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或标准,并符合统一规划要求,按下列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一)持主管单位有效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向当地县(市)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道路客运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审批权限,应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三)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事宜;
(四)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到当地运管机构注册登记,办理营运手续。
外商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需要过户、变更经营范围、车辆更新的,必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道路客运经营者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牌和经营票据,办理歇业和停业手续。
第十条 运管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和车辆技术状况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 线路和班次管理
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对道路客运线路、班次、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省际线路、班次的审批,由自治区运管机构按交通部《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办理。
(二)自治区境内跨地(市)的班车客运和定线客运,经相关地(市)运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运管机构审批。
(三)地(市)境内跨县(市)的班车客运和定线客运,经相关县(市)运管机构签署意见后,由地(市)运管机构审批,报自治区运管机构备案。
(四)县(市、区)境内的班车客运和定线客运,经营者向当地运管机构申请,经审批后,报地(市)运管机构和自治区运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定站点、定班次、定线路的旅游道路客运及零担客运,按前条客运班车的申请、审批办法执行;非定站点、定班次、定线路的旅游道路客运及包车客运,道路客运经营者向县(市、区)运管机构申请,经同意后,凭统一的旅游或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出租车道路客运,经营者向当地运管机构申请,由各地(市)运管机构审批,报自治区运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线路、班次和站点经批准后,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需要变更或中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具备有偿使用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道路客运线路有偿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章 道路客运管理
第十五条 购置道路客运车辆,应当先审批、后购车,经营者不得擅自购置客运车辆。
第十六条 从事道路客运,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随车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和驾乘人员上岗证等证件。
道路客运车辆应按规定装置或悬挂由自治区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出租车标志牌、旅游车标志牌和包车标志牌。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前款规定的证件和标志牌、线路牌。
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道路客运不得使用技术等级评定为三级(含三级)以下和报废或未经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
禁止道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额度运行。
拖拉机、货运车辆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车辆,不得从事道路客运。
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并持有自治区运管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营运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班车,行驶途中应当配备双班驾驶员或实行其他行车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统一的客运票据,并按规定领取、缴销、填写专用票据。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倒卖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按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相应的车票,并按车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不得无故拒载、甩客、绕行,中途不得无故将旅客倒转其他车辆运送。
因经营者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要求退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包损失、丢失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客车应以轿车、七座(含七座)以下小型客运车为主。
出租客车应当标示租价标准和监督电话,应当配置并使用统一的计程、计价器并接受定期检验。
出租客车营运中应选择最短线路行驶,不得无故拒载、甩客、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擅自招揽他人同乘。
出租车客运不得异地经营(送客至异地和返程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客运包车,双方应当签定包车预约书,按书面约定供车、用车。
包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沿途招揽乘客。
包车客运应当使用包车票,禁止使用其它票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境内定站点、定班次、定线路的旅游客车,可在沿途补充客源,非定站点、定班次、定线路的旅游客车,不得沿途招揽乘客。
零担道路客运应当客货分载,严禁客货混载。

第五章 客运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是为道路客运,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客运站应当对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得阻拦长途客运班车按本办法规定,进入在城市市区内设置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点)的设置应由自治区运管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设置客运站(点)。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应与经运管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签订进站协议,实行统一进站,统一售票,统一发车管理。
客运站不得接纳未经运管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应当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和旅客运输规则,应当按运管机构批准的线路、营运方式、经营区域安排班次,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压班、压点。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客运站应当严格查堵违禁品进站上车,维护乘车和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客运站应当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建立健全票据领发和缴销管理制度。
客运站应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
客运站应当按协议及时办理营业收入结算,不得拖欠。
第三十条 客运站必须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提高服务水平,接受旅客运输经营者和旅客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或2000至20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道路客运专用票据,或伪造、涂改、转让、倒卖专用票据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标志牌、线路牌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客运线路牌和标志牌,可以并处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核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或中止经批准的客运线路、班次和站点的;
(三)不按核定载客人数额度运行或使用禁止载客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客运线路牌和标志牌,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过户、变更、歇业与停业手续或未经批准更换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装置标志牌、线路牌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的;
(四)不按核定的票价标准向旅客售票,或不按车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或无故拒载、甩客、绕行,在中途无故将旅客倒转其他车辆运送的;
(五)私设售票点或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的;
(六)出租客车异地经营或不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计程、计价器,无故拒载、甩客、绕行或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乘人员上岗证等证件的;
(二)非定站点、定班次、定线路的旅游客车和包车客运沿途招揽乘客的;
(三)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无上岗证从事客运经营的;
(四)阻拦长途客运班车进入城市市区内设置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的;
(五)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或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运管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安排营运或刁难、拒绝经批准进站营运车辆的,由运管机构给予警告,每车次可以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市会展办、市工商局等单位联合制订的《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市知识产权局 市会展办 市工商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推动长沙国际文化名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本市展会登记核准部门登记核准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政府监管、展会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和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开展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为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对展会期间请求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及时处理;
  (四)依法查处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五)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
  (六)将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会展管理部门。
  第五条 展会时间在3日以上(含3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现场办公:
  (一)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主办的重要展会;
  (二)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三)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多的展会。
  展会主办方应当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举办第五条规定的展会,市会展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主办方提交的备案材料在开展30日前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将本届展会参展方备案的知识产权及有关展会中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情况按类别编印成册,在招展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或者参展方手册上,公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受案的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受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
  (三)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在展会结束后将展会的知识产权信息与资料及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六)配合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市会展办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展会时间在3日以上(含3日)的,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机构由主办方指派专人负责,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未要求设立投诉机构的,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 参展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携带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参展;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参展项目上规范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三)配合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展会主办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管理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展会中的涉嫌侵权行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展会主办方投诉,也可以就展会中的涉嫌侵权行为直接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展会主办方提出投诉时,应当填写《投诉请求书》并提交证明材料。展会主办方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投诉材料副本或复印件送达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并配合展会主办方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被投诉人拒不采取措施或者有其它情节严重的行为,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参展方的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方当届乃至下届的参展资格。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提出侵权处理请求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签署或者盖章的请求书,委托代理人处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权限;
  (二)涉及专利权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权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版权的,应当提交版权权利证明、版权人身份证明;是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展位等;
  (四)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名称、涉嫌侵权的理由及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处于复审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之中的。
  第十八条 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在调查处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到涉嫌侵权的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摄像、抽样等方式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对请求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以及其涉及侵权内容的资料。
  第二十条 对展会期间的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依法主动查处,并依据《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办方和参展方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位设计、展具设计、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关于印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关于印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农卫服务便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农卫(基妇)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基妇处: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我司组织制定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
2、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具体要求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章)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卫人发[2004]11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中农村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5]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在征求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司局以及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对开展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和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的目标、内容等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部分 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掌握常见传染病的基本诊疗和预防控制技能;
(二)掌握识别和转运常见传染病病人(包括疑似病人)的相关技能;
(三)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相关程序和管理知识;
(四)熟悉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知识;
(五)了解疫情初步分析及处理方法。
二、时间安排
培训时间共6个月,原则上1个月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集中进行传染病专业理论及防控实践技能的学习,5个月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科(病区、病房)的综合医院进行临床实践技能的进修学习。
(一) 集中学习(参考学时:160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学总论、传染病法制化管理、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方法、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地方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二)临床进修学习(参考学时:900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病人的接诊和门诊处置、常见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常见疾病的临床急救。其中,应至少有3.5个月(630学时)在病房进行临床科室的轮转学习。
三、培训内容
(一)集中学习内容
【传染病学总论】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的传染病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水平。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的相关概念;
(2)掌握传染过程的表现、传染病流行过程的基本条件;
(3)掌握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常见的临床症状与体征、诊断依据及治疗原则;
(4)掌握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常见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方法;
(5)熟悉影响传染病流行的因素、传染病病程的发展阶段;
(6)熟悉消毒的种类和具体操作方法,熟悉个人防护措施;
(7)了解传染病的发病机制。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21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定义和基本概念;感染与免疫;传染病的发病机制;传染病流行环节;传染病的基本特征、临床特征、诊断依据、治疗原则;抗生素的合理应用;传染病预防措施(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隔离消毒措施、医疗废物的处理等。
【传染病法制化管理】
1、目的
(1)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依法管理传染病的意识,使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
(2)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管理能力。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2)掌握《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方法、程序、时限等;
(3)掌握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基本方法;
(4)了解有关对村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内容。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2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当地多发传染病病种;当地主要传染病发病、防控状况;《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乡镇卫生院在传染病防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传染病报告的意义;传染病网络直报的主要内容;传染病报告的法律要求;疫情数据分析和应用。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
2、要求
(1)掌握个案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2)熟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中个案调查表的一般形式和结构;
(3)了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知识。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6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概论;现场流行病学的基本理论(目的、方法、对象、内容);个案调查(目的、方法、内容等);暴发调查、专题调查(简介);个案调查表的设计和应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技巧;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计划免疫】
1、目的
提高计划免疫的实际操作能力、理论水平以及对村卫生机构计划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能力。
2、要求
(1)掌握计划免疫工作的基础知识;
(2)掌握计划免疫疫苗免疫程序;
(3)掌握免疫接种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2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计划免疫的概念;免疫程序;影响疫苗效价的主要因素;急性迟缓性麻痹监测及报告要求;脊髓灰质炎相关病例识别的技术;免疫接种反应的临床表现和处理原则。
【健康教育】
1、 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的健康教育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
2、 要求
(1)掌握健康教育的相关概念;
(2)掌握健康教育策略的制定方法;
(3)熟悉培训乡村医生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4)掌握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6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的定义和内涵;健康教育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意义与作用;健康教育策略的概念和制定方法;人际沟通基本技巧;社会动员技巧;健康教育传播材料的使用技巧;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防治】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对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能力。
2、要求
(1) 掌握国家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主要政策;
(2)掌握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主要流行病学特点;
(3)掌握不同传染病病种的主要临床特点、诊断、鉴别诊断与防治措施;
(4)掌握正确识别和转运传染病可疑病人的相关知识;
(5)掌握不同传播途径传染病的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措施。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03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
(1)SARS: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临床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
(2)艾滋病:传播途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国家免费治疗药物的适应症和监测指标、预防措施、职业暴露的处理和“四免一关怀”政策。
(3)肺结核: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与诊断、鉴别诊断要点、痰检、治疗原则、控制策略和预防措施。
(4)鼠疫: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预防措施。
(5)霍乱: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补液治疗方法、预防措施。
(6)流行性感冒: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7)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8)病毒性肝炎:各型肝炎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的意义及结果判断、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9)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0)麻疹:临床表现及临床经过、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1)流行性腮腺炎: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并发症及处理原则。
(12)细菌性痢疾:主要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3)伤寒与副伤寒: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4)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重点掌握细菌性食物中毒):定义、临床特点、诊断原则、与非感染性腹泻鉴别诊断、抗生素的使用原则。
(15)流行性乙型脑炎:临床表现、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要点、治疗方法、预防措施。
(16)肾综合征出血热:五期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综合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7)狂犬病:主要传染源、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伤口处理原则及疫苗、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注射程序。
(18)地方性传染病和地方病:除上述的17种常见和重大的法定传染病外,如在布鲁氏菌病、炭疽、阿米巴痢疾、疟疾、登革热、钩体病等传染病和血吸虫病高发或流行地区,还应学习这些疾病的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与并发症、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及预防措施。
各地可根据本地传染病和地方病的流行规律、特点和发病情况,具体制定本部分学习计划。其中,应重点学习SARS、艾滋病、结核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的有关内容。
(二)临床进修学习
1、目的
(1)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对常见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基本诊疗和预防控制能力;
(2)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临床急救能力。
2、要求
(1)掌握常见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典型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初步分析;
(2)掌握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措施;常见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方法;
(3)掌握常见疾病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4)掌握门诊日志、疫情报告卡的填写和常规诊疗操作的记录;
(5)掌握病人问诊、查体技巧;
(6)了解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转科转院记录、阶段小结、出院记录及死亡记录等医学文书的书写方法。
3、方式
各地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临床实践相结合、门诊和病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学员在传染病科、急诊科和其他临床科室轮转进修学习,尽可能保证有较为充足的临床实践时间。


第二部分 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 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等相关知识;
(二) 掌握预防接种的正确方法和安全注射的技能;
(三) 熟悉疫情个案初步处理的相关知识;
(四) 掌握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五) 了解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含传染病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的基本知识。
二、时间安排
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共5天,参考学时为30学时,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托乡镇卫生院举办专题培训班的形式开展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有关主要内容;传染病疫情报告;实用消毒杀虫技术;传染病基本知识和诊疗原则;预防接种及安全注射;培训前后测试。
三、培训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有关内容】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依法管理传染病的意识,掌握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基本知识。
2、要求
(1)掌握法定传染病种类和主要管理要求;
(2)掌握依法配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要内容。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当地多发传染病病种;村卫生机构和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何配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法制化管理。
【疫情报告】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防治法》中与村卫生机构有关的主要规定;
(2)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及报告卡的填写和上报要求;
(3)了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疫情报告基本内容;传染病报告登记及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实用消毒杀虫技术】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中的现场消毒和杀虫技能。
2、要求
(1)掌握疫点的消毒杀虫技术;
(2)熟悉常用的消毒剂、杀虫剂的使用方法;
(3)了解消毒方法的选择和杀虫剂的主要性能。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3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消毒杀虫概论;疫源地消毒的基本理论(方法、消毒剂种类、施药方法和使用原则、医疗废物的处理);常用的杀虫剂及其使用原则;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常见媒介宿主动物(蚊、蝇、蟑螂、鼠及其他媒介昆虫)的化学防治技术;消毒杀虫中的个人防护。
【传染病基本知识及防治原则】
1、目的
初步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的传染病防控能力。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的概念;
(2)熟悉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及临床特点;
(3)熟悉传染病的传染过程、流行过程;
(4)熟悉常见传染病的诊治及预防。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15学时)
(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流行现状、临床特点、诊断要点、个人
防护、诊断治疗方法。
(2) 艾滋病:概念、传播途径、高危人群、临床表现、预防和治疗原则、
国家“四免一关怀”策略。
(3)肺结核:流行现状、诊断要点、治疗原则、结核病防治策略。
(4)霍乱: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及预防。
(5)流行性感冒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现状、临床特点与预防控
制、诊断治疗方法。
(6)病毒性肝炎:各型肝炎的传播途径和防治、乙肝病毒的三种抗原抗体
系统及临床意义、诊断治疗方法。
(7)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和预防。
(8)细菌性痢疾:临床表现、治疗及预防。
(9)伤寒和副伤寒:临床特点、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
(10)流行性乙型脑炎:临床表现、诊断要点、病原学特征及流行特征。
(11)狂犬病:传染源、临床表现、伤口处理和预防措施。
(12)血吸虫病等地方性传染病: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各地在制定学习计划时,可对上述内容有选择性地进行安排,其中重点学习SARS、艾滋病、肺结核病和血吸虫病的有关内容。其中,应安排一定的学时学习传染病的诊断治疗方法。
【免疫接种、安全注射和健康教育】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的免疫接种和健康教育能力,增强安全注射意识。
2、要求
(1)掌握计划免疫疫苗免疫程序;
(2)了解影响疫苗效价的因素;
(3)掌握计划免疫接种和健康教育相关技能;
(4)掌握各型常见注射器的使用及销毁方法;
(5)熟悉接种卡、接种证的使用和管理;
(6)掌握接种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7)了解常见免疫接种反应的处理原则;
(8)了解急性迟缓性麻痹监测及报告方法。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计划免疫相关知识;计划免疫接种程序;健康教育基本知识;计划免疫接种相关技能;各型注射器的使用及注意事项;接种卡、接种证的使用和管理;常见免疫接种反应的处理原则。

第三部分 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掌握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业务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二)熟悉农村卫生和农村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
(三)熟悉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管理学、卫生经济学的基本知识;
(四)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改革和发展农村卫生。
二、时间安排
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为14天,参考学时为100个学时,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卫生基本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作用、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管理和卫生经济知识、乡镇卫生院的中医药服务及管理、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其他相关知识。
三、培训内容
【农村卫生基本政策】
1、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村卫生和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基本政策规定,其中重点讲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我国农村卫生的政策演变、历史回顾和经验教训;
3、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历史和政策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1、国家和地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规定,其中重点讲解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和如何科学合理制定报销方案;
2、我国合作医疗的政策演变、历史回顾和基本经验。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1、我国乡镇卫生院的发展沿革;
2、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网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3、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4、乡镇卫生院院长在卫生院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与农村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
1、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等;
2、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内容,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途径和方法等。
【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事业管理基本知识】
1、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概念、特点和运用;
2、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事业管理的特点与实际运用;
3、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实践;
4、乡镇卫生院管理技巧和如何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
2、乡镇卫生院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效益。
【乡镇卫生院设施建设与信息管理】
1、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的规范与要求;
2、乡镇卫生院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运用方法。
【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1、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2、乡镇卫生院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3、乡镇卫生院如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设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
【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病案管理】
1、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以及质量评估的方法和途径;
2、乡镇卫生院病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以及病案利用方法。
【乡镇卫生院合理用药与诊疗规范】
1、乡镇卫生院合理用药和检查、合理诊疗的重要性;
2、乡镇卫生院实现合理用药和检查、合理诊疗的途径和方法。
【乡镇卫生院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管理】
1、常见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的基本内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3、乡镇卫生院对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
【人际交流和公共关系】
1、乡镇卫生院加强人际交流的技巧和方法;
2、乡镇卫生院管理的艺术和技巧;
3、乡镇卫生院转变服务方式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含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知识)。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及管理】
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的基本内容;
2、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2: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具体要求

此次培训由中央财政投入资金予以支持,意义和作用十分重大。各地要精心组织,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一、加强培训前后对比测试
每项培训前后应进行对比测试,以了解学员的培训效果变化。测试可以采取问卷、提问、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前后重点测试内容
1、培训前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总论】
(1)什么是传染病?列举你所知道的传染病。
(2)传染病可通过哪些途径传播?
(3)如何预防传染病?
(4)您在工作中使用过哪些消毒方法、消毒液及其浓度?
【传染病法制化管理、疫情报告】
(1)《传染病防治法》公布、实施时间?
(2)法定传染病的种类、报告时限?
(3)乡镇卫生院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与义务?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什么是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目的?
(3)什么时候需要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计划免疫】
(1)什么是计划免疫?
(2)哪些人是计划免疫的适用人群?
【健康教育】
(1)如何进行健康教育的社会动员?
(2)如何开展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工作?
【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防治】
(1)传染病的诊断依据应包括哪几方面?
(2)哪几种传染病是慢性传染病?
(3)什么是重大传染病?
【临床进修】
(1)各种常见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要点及一般诊疗原则是什么?
(2)如何识别及转诊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
2、培训后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总论】
(1)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哪些?
(2)传染病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3)传染病病程的发展有哪几个阶段?
(4)什么是隐性感染和病原携带状态?
(5)传染病的治疗原则有哪些?
(6)抗生素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7)常用的消毒方法有哪些?
【传染病法制化管理、疫情报告】
(1)《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种类、报告要求是什么?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3)乡镇卫生院在传染病法制化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4)计算某地某年传染病发病率、死亡率,简要分析发病特点。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2)个案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个案调查表的基本结构是什么?
(4)结合自身实践,谈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计划免疫】
(1)计划免疫疫苗的接种途径分别是哪些?
(2)影响疫苗效价的主要因素?
(3)如何鉴别佐剂疫苗是否被冻结过?
(4)计划免疫的程序是什么?
(5)哪些接种反应需要立即处理?
【常见传染病及急性重大传染病】
(1)SARS的诊断标准和特异性诊断方法是什么?
(2)简述SARS疫情的报告时间和程序?
(3)SARS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4)在SARS治疗中应用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症是什么?
(5)医护人员在接诊呼吸道传染病时个人防护的实施要点是什么?
(6)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是什么?
(7)艾滋病的检测手段有哪些?何为确认试验?
(8)目前采用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是由哪几类药物组成的?
(9)艾滋病职业暴露如何预防及暴露后如何处置?
(10)原发性肺结核病变的特点是什么?
(11)结核病治疗原则是什么?
(12)血吸虫病的预防要点是什么?
(13)血吸虫病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14)霍乱典型的临床表现和治疗的关键是什么?
(15)鼠疫的临床表现是什么?
(16)简述流感早期诊断的要点。
(17)人感染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18)HBVM(乙肝病毒标志物)的临床意义是什么?
(19)病毒性肝炎有哪几种临床类型?
(20)乙脑的主要临床表现有哪些?
(21)伤寒典型的临床表现有哪些?
(22)细菌性痢疾的临床症状及其经过是什么?
(23)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24)暴发性流脑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25)暴发性流脑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26)被狗咬伤后的伤口如何处理?
(27)流行性出血热三类主要症状是什么?
(28)流行性出血热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临床进修】
(1)常见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要点?
(2)如何做好传染病的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
(3)如何正确转诊传染病病人?
(二)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前后重点测试内容
1、培训前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有关内容】
(1)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何时公布和实施的?
(2)国家对传染病的防治实施何种方针?
【疫情报告】
(1)你所在地区有哪些传染病疫情报告方式?
(2)法定传染病有几类几种,报告的时限要求分别是什么?
【实用消毒杀虫技术】
(1)消毒杀虫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动物在传染病流行中的作用是什么?
(3)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常使用的消毒方法有哪些?
【传染病基本知识】
(1)什么是传染病?传染病有何特点?
(2)传染病是如何在人群中流行的?
(3)如何预防传染病在人群中的扩散蔓延?
【免疫接种、安全注射和健康教育】
(1)什么是免疫接种?
(2)安全注射的概念是什么?
(3)在农村开展健康教育主要有哪些方法。
2、培训后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内容】
(1)《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村卫生机构和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2)村卫生机构人员应怎样配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疫情报告】
(1)法定传染病有几类几种、报告时限分别是什么?
(2)发生甲类传染病如何报告?
(3)发生暴发疫情如何报告?
【实用消毒杀虫技术】
(1)消毒的种类和常用的消毒剂的施药方法是什么?
(2)常见污染物品的消毒方法(至少列出4种)?
(3)常用杀虫剂的使用原则?
(4)常见医学节肢动物的化学防治技术(至少列出3种)?
(5)消毒杀虫中的个人防护原则是什么?
【传染病基本知识】
(1)何谓传染过程?何谓流行过程?二者有何联系和区别?
(2)传染病的诊断依据是什么?
(3)消化道传染病的预防策略和措施是什么?
(4)简述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策略和措施。
【免疫接种、安全注射和健康教育】
(1)不同接种途径免疫接种的操作要点是什么?
(2)如何使用自毁型注射器?
(3)如何管理好预防接种卡?
(4)如何开展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三)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前后重点测试内容
1、 培训前重点测试内容
主要测试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关于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内容。
2、 培训后重点测试内容
(1)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网中的功能、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2)乡镇卫生院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
(3)乡镇卫生院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4)乡镇卫生院如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乡镇卫生院如何实现合理用药、合理诊疗?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政策规定、报销方案的设计以及资金如何实
现封闭运行?
(7)乡镇卫生院如何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如何实现两者的同步发展?
(8)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技巧和艺术主要包括什么?
二、加强培训效果的监测评价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培训效果作出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培训评价报告。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采取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的方式,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学员学习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组要定期到基层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培训师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卫生部将依据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主要培训内容,择时开展督查和抽查工作,以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三、严格要求,加强管理
承担此次培训具体任务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制定培训的具体实施计划;
(二) 提前培训师资;
(三) 组织安排学员学习;
(四) 加强学员管理;
(五) 制定培训质量评价和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确保学员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七)其他有关工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责任制,明确其在培训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达到规定的培训目的和要求
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各地可采取集中授课和分散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保证学员有足够的实践时间和交流机会,提高学员参与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重在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切实做到理论教学和实践学习的有机结合。
在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中,应重点启发卫生院院长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思考,并可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参观。为提高培训效果,应尽量采取20人左右的小班授课方式。培训结束后,对卫生院院长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测试,同时卫生院院长应联系所学知识撰写一篇推进所在卫生院发展或促进当地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报告。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卫人发[2004]114号)提出的要求,此次培训内容和测试结果可用于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岗位培训,学员的培训时间可计算为集中面授的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