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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颜长林

时间:2024-07-10 16:3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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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

颜长林

  诉讼,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而仲裁则是双方就他们之间的纠纷,约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者来居中公断。我国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从原则和程序上规定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与我国民事诉讼相比较,有着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首先,仲裁协议确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它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权的区分亦有约束力。从而说明了仲裁与诉讼存在着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案件受理范围与管辖规定不同。

  其次,法律对仲裁裁决的质量有着监督作用,这对于保护包括败诉方当事人在内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益。

  众所周知,对仲裁裁决的质量监督权利,在我国交给了人民法院,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再次,仲裁的开庭和裁决,充分重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一般地来说,取证无论是对仲裁还是对诉讼,应当是一个严肃科学的问题。我们知道,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质证。这样,使得仲裁庭和法庭有着同样的采证权。问题在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发生后,失去了对证据的有效质证。这也是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好在仲裁法比较重视仲裁庭的自行收集证据。因此,我认为仲裁庭取证工作,要引起仲裁委员会的高度重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2〕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开展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和区域队)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安全生产领域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实际举措,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龙头工程,对于保障和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规范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质量、提升救援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2012年前,要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队)建设成为力量雄厚、装备精良、技术精湛、训练有素、能打硬仗,关键时刻“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的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形成应急救援能力。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区域队)要于2013年底前,承担起本省区及周边区域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并能够配合国家队完成服务区域内重特大、特别复杂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以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为核心,紧紧围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机动能力、专业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狠抓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队伍)各项建设;二是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加大国家和区域队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力度,密切协作配合,严密组织实施,保证建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特别是消化吸收国家队建设试点成果,提高建设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整体性和实效性;四是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各方面对国家和区域队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上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协调联动,齐心协力推动国家和区域队建设。

二、健全完善国家和区域队组织体系

(三)完善组织结构。按照“精干、合成、高效”的原则,调整理顺完善国家和区域队管理机构,健全值守、战训、政工、管理、装备、后勤等职能科(室)。按照政治思想过硬、身心素质良好、专业技能精湛、管理能力较强的要求,配齐指挥人员,实现定人、定岗、定责。

(四)充实救援力量。根据国家和区域队服务范围和承担的任务,进一步完善现有队伍的编制体制,调整补充所需专业人员。国家队人员编制应保持在200人左右,可直接调用的中队应不少于3个;区域队要成立可执行本企业以外救援任务的直属中队。要注意引进文化层次较高、身体素质较好、现场经验丰富的指战员,同时加强现有指战员岗位培训、实践锻炼和文化技能培训,提升人员整体素质。

(五)完善救援功能。要加快完善国家队抢险排水、救援钻探、医疗院前急救和救援技术指导功能。依托本企业内部排水、钻探、医疗等力量的单位,要抓紧明确责任,落实具体人员,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和联合演练;依托规划服务区域内其他专业队伍的单位要以签订协议等方式落实联动机制。区域队应针对服务区域内矿山事故灾难特点和救援工作实际需要,有重点地突出部分功能建设。国家和区域队要尽快建立由规划服务区域内矿山安全、机电设备、医疗救护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与相关专家建立协作关系,为矿山事故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

(六)建立工作机制。国家队要按照队伍的救援功能要素,建立与排水、钻探、医疗等相关专业队伍的情况通报、联席会议、行动协调等制度,形成应对事故灾难的整体合力;国家和区域队要建立队伍与规划服务区域内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其他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响应程序、支援保障等制度,理顺工作关系,确保高效处置各类事故灾难。

三、大力加强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建设

(七)提升装备科技含量。要确保中央投资救援装备采购质量,通过大型、高精尖装备的配备提升国家和区域队装备的科技含量。依托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区域队的专业人才优势及丰富实践经验开展技术创新,加强与救援装备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的联系合作,积极开展新装备、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将救援一线实际需求与技术装备科技进步紧密结合,通过自行研发、对外合作、改装改造等手段不断提升装备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成套化水平。

(八)搞好装备配套建设。要搞好大型救援装备器材的备份与配套,特别是对国家配备的钻探、排水等大型救援装备进行整体或重要部件备份,并配套相关附属设备,提升装备综合集成水平,确保可随时成套调用装备,执行救援任务。要搞好装备配套设施建设,根据不同装备功能特点、机动方式和维护需求,配齐配全附属设施,满足装备的维修、维护、检验、装卸等需要。

(九)严格装备管理。要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确立科学的装备管理模式,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将日常管理与战时管理相结合,既要确保救援装备安全可靠、可随时调用,又要满足队伍日常训练需要。要制定完善的装备维护保养和保管、检查、使用制度规程。加强装备库房管理,装备器材均应按照性质、用途、类别等,建卡立账,做到存放整齐、标识清晰、编码管理。

四、全面提升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十)加强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的学习研究。要围绕队伍担负的任务和服务范围内事故灾难特点,针对队伍的新功能和新装备,加强矿山救援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学习研究,研究典型事故救援案例,熟悉各类新型装备性能,探索应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强度事故灾难的处置原则、力量投入、装备配置、战术运用和次生灾害预防措施,以救援理论、装备、技战术的创新引领国家和区域队的建设及发展。

(十一)加强训练工作。要始终把面向矿山救援实战的救援训练作为国家和区域队的中心工作,强调提升训练质量,突出指挥员训练、新装备训练、军事化训练和实案化训练,科学制定短期、中期、长期训练计划,规范训练科目。要本着培养队伍“一专多能”特点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排水、钻探、清障、医疗救护以及建筑物倒塌、隧道坍塌、地震灾害等救援训练。同时,参与组织其他救援力量、社会公众进行矿山救援培训,发挥队伍建设的社会效益。

(十二)创新训练手段和方法。要创新仿真训练模式,建设与队伍职能任务、技术手段和救援环境相匹配的模拟训练系统,提升训练信息化水平,具备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各种类型灾害救援训练的条件。要改进实战训练模式,研究利用真实的救援环境、组织真实的救援力量、开展真实的救援行动的方式方法,强化队伍指挥员实战训练,提升现场指挥能力。要推进联合训练模式,积极探索与服务区域内其他专业救援力量共同开展训练和演练的方式方法,提高联合行动能力。

(十三)完善队伍行动预案。要根据服务区域内事故灾难特点,研究制定处置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事故和跨区域救援的出动预案、社会资源征用预案,并制定配套的通信、装备、运输、后勤等相关保障计划。国家队应完善火灾、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透水、顶板、隧道坍塌、地震、露天矿滑坡、尾矿库溃坝、钻探救援和深井排水等行动预案,区域队应根据任务需要完善相关预案。与此同时,要实现救援力量和救援行动的有机衔接,增强行动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不断强化国家和区域队思想作风建设

(十四)深化使命任务教育。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区域队的职能任务,开展以爱岗敬业、创先争优为主题的使命教育。各依托企业要建立学习教育长效机制,研究编发适应队伍特点的学习教育材料,加强队伍执行力培养,加强矿山救援文化熏陶,不断激发广大指战员投身应急救援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十五)强化军事化管理。要对队伍礼节礼仪、队容风纪、作息时间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并在队伍着装、仪容、举止、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要注重将军事化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注重培养队伍指战员的团队意识、执行意识、纪律意识与奉献意识。

(十六)培育过硬的战斗作风。要加强日常养成教育,培养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尤其要注重在急难险重任务中锻炼队伍,培养队伍闻警即动、不怕疲劳、不畏艰险、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的战斗作风。要加强日常考核,完善后勤保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收入分配向苦、累、险、技术等岗位倾斜,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指战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十七)积极开展救援文化建设。要针对矿山救援工作任务特点、功能特色以及救援指战员岗位特点,以日常工作训练、业余文化生活为载体,打造救援文化精品,弘扬队伍奉献精神。要突出救援指战员的主体地位,注重陶冶情操、激发活力,提升从事应急救援事业的荣誉感、吸引力和队伍的凝聚力,为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动力、有力的舆论支持和良好的文化氛围。

六、积极完善国家和区域队支撑保障制度

(十八)研究建立队伍运行管理制度。要加快研究制定各级政府与依托企业相结合的队伍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方在队伍人员管理、运行经费、救援补偿等方面的责任。要建立规范、顺畅的队伍指挥调用制度,建立健全队伍建设及执行任务检查考评制度、表彰奖励制度。

(十九)积极探索保障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配套政策。要积极开展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专项资金、有偿服务和应急物资征用补偿、救援车辆快速通行等方面的试点。各相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国家和区域队配套建设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在配套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在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上做好水、电、油、气、暖、通信、道路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二十)进一步规范队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队伍功能、组织机构、担负任务等方面的调整,比照国家队试点建设单位形成的相关成果,进一步完善队伍岗位责任、队容风纪、应急值守、日常管理、救援管理、后勤管理、营区管理、培训演练、日常考核、宣传报道,以及救援设施、装备、财务管理等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坚持大事大抓。要把国家和区域队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挑选精兵强将,全力抓好建设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工作机构,专负其责、专司其职,指导相关省和依托企业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各省和依托企业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强化组织指挥、全程跟踪督导,加速推进各项工作。

(二十二)加大投入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救援装备采购。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统筹落实好队伍建设所需的各类资源,按期完成国家投资的装备采购计划。各依托企业要认真落实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为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

(二十三)加强工作督导。各级项目建设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定期对队伍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工作、解决问题。要加强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工作,建立完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工作考核。

(二十四)严格竣工验收。国家和区域队建设项目完成后,依托单位要及时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国家和区域队验收要分别于2012年底、2013年底前完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印发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7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承担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的义务,并依照本办法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安置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当年驻中山市军警部队经师以上机关批准的副营职(专业技术11级)以上或服现役(在部队服务)满15年以上干部的配偶,以及在异地批准随军当年调入中山驻军的干部配偶。随调家属是指当年批准转业符合到中山安置且符合随调条件的转业干部配偶。
第四条 随军随调家属采取指令性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随调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第五条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指令性安置:
(一)随军随调以前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身份,以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
(二)配偶在部队为副团以上干部;
(三)配偶是部队的英雄模范、立二等功以上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八年以上的干部。
第六条 市人事局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的综合协调工作。驻军随军家属每半年安置一次,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经审核后统一进行安置。随调家属与当年的转业干部一并安置。
第七条 市人事局应参照随军随调家属的工作经历、学历、职称、专长等情况安排工作岗位,随军随调家属安排工作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八条 对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应从中山军分区将安置名单送达市人事局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用人单位接到市人事局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安置对象的岗位和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随军随调家属。
第十条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货币安置:
(一)随军前属工人身份的;
(二)只具有大专及以下学历的;
(三)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
(四)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指令性安置对象可以选择指令安置,也可自愿选择货币安置。
第十一条 随军随调家属选择货币安置,视为地方已安置就业。鼓励随军随调家属选择货币安置,但以前已接受过指令性安置的,不得再选择货币安置。
第十二条 对选择货币安置者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基数为5万元,并根据配偶在部队的职务每高一级增发10000元(即副营职以下5万元,正营职6万元,副团职7万元,正团职8万元,副师职9万元,正师职10万元)。上述资金由市财政解决。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5年内不得进入本市财政供养单位,如进入,须退回安置补助金。
第十三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须由家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驻军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中山军分区政治部备案,然后送市人事局审批。随调家属直接由市人事局核准后,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第十四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人事关系挂靠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劳动服务中心,免交管理费。
第十五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务院、广东省的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0〕68号)的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随军随调家属只能享受一次性就业安置的政策。随军随调家属在接到市人事局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除特殊原因外,因逾期办理手续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者随军随调家属不服从安置的,市人事局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
第十七条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中府〔2004〕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