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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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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2〕110号


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178〕号和《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范围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规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租赁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的原则;
  (四)调剂、租赁、购置(建)相结合的原则;
  (五)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重新配备(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五)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审核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和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

第二章 配置标准和定编管理

  第八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所作的统一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评价单位资产配置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作出调整、完善和更新。
  按职责权限由国家或省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资产配置实行定编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拟配备有统一配置标准资产的,应当根据规定的配置标准、单位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人员级别、特殊岗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等情况,研究提出本单位应配置的各类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对其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具体情况、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财力可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审核认定该单位相关资产配置编制数。
  各单位拟配备尚未制定配置标准资产的,由各单位根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详细测算后提出该项资产应当配置的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经市财政局备案确认后,可暂时作为单位该项资产应配置的编制数。
  第十一条 资产编制审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可申请调整资产编制:
  (一)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导致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资产配置标准发生调整和变更;
  (五)其他需要调整资产编制的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建)。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俭,从严控制。

第三章 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明确配置资产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现有资产存量和使用状况,在本单位预算年度资产配置数量限额以内,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对土地、房屋等的购置(建),需附送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材料。
  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配置数量限额和财力可能,对上报的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在批复各单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预算资产购置(建)事项。年度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对已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作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报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涉及资产配置的,应根据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资产配置预算追加方案,明确具体购置(建)资产数量,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审批。预算执行中累计增加的资产配置数量不得超过预算年度资产配置数量限额。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租赁、共享共用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建)的,应提出资产购置(建)计划,列明资产购置(建)项目、数量和事由,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承办单位应做好相应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等工作,明确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资产调剂按照《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金市财资〔2010〕221号)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购置(建)、调剂、无偿调拨、接受捐赠取得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其中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要在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按规定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并及时将配置资产的有关入库凭证等材料送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凭证和房屋建筑物竣工决算等资料,按财务制度中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金华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上级资金购置(建)资产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及接受捐赠等资产,应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在金华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详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购置(建)资产、超编超标购置(建)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的通知

2003年5月13日 财会〔2003〕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3年3月2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和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现将工作大纲和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印发。
附件:1.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
2.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

第一章 委员会

第一条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委员会的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方案、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对会计准则制定中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有关基础理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委员会工作及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会计准则总体方案,会计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主席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会计准则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经秘书长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专业委员会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并邀请会计准则项目研究、制定的有关咨询专家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寄送委员,待委员确认后正式公布,同时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第二章 委 员

第九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七至十个工作日前取得会议讨论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及时获得专业委员会对有关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就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建议;
(五)及时获得其他委员和有关方面对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咨询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六)优先取得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和正式出版物。
第十条 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事先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二)按时完成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四)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通告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
(五)对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三)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委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报主席、秘书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组成若干项目研究组开展咨询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制定计划,以及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的重要问题,确定项目研究组及项目活动计划。
项目研究组设主持人一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从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选定。项目研究组主持人提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报请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通过委员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项目研究组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咨询工作,主要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交会计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二是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交的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提出咨询意见。项目研究组成员可列席专业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可优先承担财政部立项的会计准则研究科研课题。
专业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完成的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以及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咨询意见,应通过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委员个人征求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意见,可由委员直接反馈给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四章 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在主席及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研讨会等各种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委员;
(二)负责委员会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间、委员会与委员之间、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与联络,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传达和传递;
(三)跟踪管理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科研课题;
(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管理委员会的财务;
(六)负责委员会与国际会计组织之间的联络,以及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的用途:
(一)会计准则项目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召开各种会议的会议费用;
(三)对委员的工作补贴;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缩写为CASC。
第十九条 本工作大纲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附件2:

第二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一)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
主 任:葛家澍
副主任:孙铮 汤云为
成 员:刘玉廷 陈毓圭 张为国
(二)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
主 任:冯淑萍
副主任:汪建熙 贡华章
成 员:许善达 阎达五 刘玉廷 周勤业 朱祺珩
(三)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主 任:楼继伟
副主任:阎达五 董大胜
成 员:许善达 张通 刘玉廷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去年,我部发出《关于加强灾情信息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通知》以来,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门重视和加强了灾情信息工作,制定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了报灾制度,配备了必要的信息设备,使灾情信息工作有所改善。但是,灾情信息反映不及时,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有些
地方发生重大、特大灾情,新闻单位报道了,水利、农业、公安等部门的快报、简报出来了,我们还没有接到地方民政厅(局)的报告。这不利于民政部及时准确地掌握灾情,迅速做出反应。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及时掌握和反映灾情,是做好救灾工作的前提和重要环节,也是争取救灾外援的关键。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把灾情信息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要充实和加强救灾干部队伍,各级要配
备专职或兼职的灾情信息人员,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二、建立灾情信息传递制度,报告灾情,一要迅速,二要准确。要突出一个“快”字。凡发生特大灾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民政厅(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或电报报民政部。从灾害发生之日起,每天都要报告,一天一报,或一天几报,灾情稳定后
还要做综合报告。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一定要事先通报民政部,以便事先或新闻发布后,积极开展工作。遭受特大灾害的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在向省报告灾情的同时,可抄报民政部。
三、建立汛期值班制度。目前汛期已到,我部救灾救济司从6月25日到9月15日,恢复汛期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值班电话为:6017229、656061转472。望各地特别是沿大江大河流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从上到下也要相应建立灾情值班制
度。遇有重大灾情,要及时报告。并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将值班电话和农救处的电话告部救灾救济司。
四、报灾的主要内容:灾种、发生时间和地点、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倒塌和损坏房屋、农作物及其他方面的损失情况,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抢险救灾简况、灾民情绪,灾区社会秩序等。
五、为更积极有效地争取救灾外援,各地在报特大灾情的同时(迟至第二天),要提出争取外援的物资(品种、数量)清单,以及计算依据。如果事先制定出这方面的预案更好。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配备必要的信息设备,以保证灾情信息畅通无阻。
以上各点,望各地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贯彻执行。



199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