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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0 20:0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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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

  (五)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

  (七)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

  (八)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五)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七)属于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八)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九)结论和建议;

  (十)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书》。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正在服刑的军人的婚姻家庭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正在服刑的军人的婚姻家庭问题的批复

197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7〕干法发民字第29号报告收悉。关于赖北元之妻被人奸污是否按破坏军婚论处的问题,经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我们同意你院不应按破坏军婚论处的意见。按照1963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中关于“军人婚姻应当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的规定,赖北元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虽然保留军籍,但在服刑期间,实质上他已不是现役军人。在此期间,其妻被人奸污,可按一般破坏婚姻家庭处理。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正在服刑的军人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最近来函称:于都县罗凹公社现役军人赖北元于1974年3月从部队回家探亲期间与赣县吉埠公社万家秀结了婚,婚后万仍继续住在娘家。赖返部队后不久,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北京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保留军籍服刑,刑满释放后,由原部队退伍回乡。
赖在服刑期间,其妻万家秀被万六月奸污。
对此案是否按破坏军婚论处,赣县法院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赖北元已犯罪判刑劳改,毫无疑问是摘掉领章帽徽来执行的,不能称其为现役军人,其妻与人通奸,不应按破坏军婚论处;二是认为赖北元虽已犯罪判刑劳改,但尚未开除军籍,在军事机关(军队看守所劳改队)服刑期满后又作退伍回乡处理,其妻被人奸污,应按破坏军婚论处。经研究,我们同意前一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86号)转发你们,请高度重视,把依法行政考核与地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干部年度考核等紧密衔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快推进地区依法行政进程。地区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小组将按照该办法要求对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与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以及干部任免相衔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八条 对“加强组织领导”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二)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工作要求独立设置法制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办公条件、设施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条 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实行立项论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研究、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二)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实行定期清理、定期评估,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二)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转变政府职能”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依法核定人员编制,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有效协调部门职能争议。
  (二)实行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三)实行各种预警、应急制度和机制,适时组织应急事件演练活动,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四)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二)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其资格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三)实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 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五)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每年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八)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对“强化行政监督”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承办部门和人员,细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五)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机构的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及时研究处理、答复。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依法受理、审理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七)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对“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部门领导集体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以及集中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年度学法计划,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二)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专门法律知识考核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报道。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由考核对象自行开展,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方式。
年度考核在考核对象自查自评基础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开展,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考核对象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自查自评书面报告;考核组以评查、抽查为基本形式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总分为100分,创新加分分值为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创新加分:
  (一)被自治区及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被自治区及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创新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关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并抄报组织部门;评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当年实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对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行为,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实行双重管理、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其上一级管理部门;由其上一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