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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9:5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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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


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商务服〔2011〕117号


各市县商务、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发展改革、工商、质监、交通主管部门,各市县委宣传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部署,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时间暂定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五大类: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海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团体或具有海南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按国土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家电拆解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筛选,报省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领取家电补贴流程:
  1.交售旧家电流程:(1)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2)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按约定将旧家电送至回收企业指定的回收网点交售),购买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同)并进行登记;(3)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收购购买人提交的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样式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4)购买人收取旧家电回收款及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共三联:第一联为“回收联”,此联为红色,由回收企业保存;第二联为“拆解联”,此联为绿色,由拆解企业保存;第三联为“销售联”,此联为棕色,由购买人收取,购买新家电时交销售企业保存。
  交售或回收的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2.购买新家电、领取家电补贴流程:(1)购买人应在交售旧家电的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每交售1台旧家电可在5大类家电中任意选择一种,购买1台新家电;(2)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审核,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3)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10%补贴额(以规定的最高补贴上限为限)后的金额支付新家电货款。
  3.购买人也可先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购买人凭此联到销售企业兑付家电补贴。
  第十一条 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交售拆解企业流程:
  1.旧家电回收流程:(1)回收企业按购买人约定的时间及时上门回收旧家电,对旧家电主要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核对收购人有效身份证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将凭证第三联交购买人;(2)按旧家电回收价格兑付交售款给购买人;(3)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2.交售拆解企业流程:(1)回收企业要及时将旧家电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送交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应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相符;(2)如实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相关信息;(3)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交至拆解企业;(4)在拆解企业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5)领取拆解企业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十二条 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流程:
  1.审核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2.购买人符合相关规定的,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开具正式发票;3.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即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5.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拆解企业接收旧家电流程:
  1.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拆解企业按有关规定收购旧家电,不能无故拒收;2.收取回收企业随货交售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销售发票和批次交售旧家电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汇总表,并进行货、单、信息管理系统核对;3.对符合规定的,收购旧家电,并根据实际数量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告知回收企业;4.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5.把相关信息录入到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6.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国土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境内,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2.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渠道和网点;
  3.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储存场地和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5.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并及时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中标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要保证规范备案,承诺对所属网点的责任、义务,并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公布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旧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要加强购买人相关信息管理,未经购买人允许,不得复制、透露购买人信息。

  第五章 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我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境内,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销售网点覆盖面广,单个销售网点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区域前列;
  3.销售网点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6.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并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及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按有关规定备案,不得向网点备案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
  第二十六条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议定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七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家电以旧换新24小时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 销售企业应对家电销售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家电销售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加强购买人相关信息管理,未经购买人允许,不得复制、透露购买人信息。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十条 政策实施期间,拆解处理企业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照合理布局,南北分布和集中处理的原则筛选,报省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规定的时限内将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拆解企业应于2011年4月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七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回收企业要准确地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等。
  第三十八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九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四十条 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5.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运费补贴
  第四十二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所在地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运费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2.《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所在地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汇总表》;
  2.《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申报表》;
  3.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
  4.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的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五十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五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五十四条 鼓励县(市、区)财政部门,优化补贴兑付方式,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我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省财政厅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贴资金清算结果,对各县(市、区)办理补贴资金清算事宜。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省政府成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五十七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指导本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会同财政厅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加强对回收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做好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环境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部门报告。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发挥12312投诉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并对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并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及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拆解任务,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省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第六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要制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依法加强对新家电销售价格的监督,确保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产品质量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工作,负责家电销售、回收等环节的交通运输保障及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的核定并公布。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公开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因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责任);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十八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达到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六十九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规范发放以旧换凭证或伪造、转让、出售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骗取财政补贴、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2.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3.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七十条 拆解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省政府,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等处罚。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伪造、转让、出售相关凭证,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2.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3.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购买人信息,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 种 规格 标准(元)
150公里以内(含) 151公里以上
电视机 CRT电视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1吋以上 30 40
平板电视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5吋以上 25 35
电冰箱 容积220升及以下 30 40
(含冰柜) 容积220升以上 40 5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30 40
洗衣量5公斤以上 40 50
空 调 窗式空调 20 30
挂壁式空调 30 40
柜式空调 40 50
电 脑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14吋以上 25 35
说明:考虑到单纯回收中标企业(指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回收企业)单程往返,运费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不分品种和运距)。



关于印发《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广东省惠州市发展改革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财企〔2007〕61号


各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计经贸办),市属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办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为规范和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惠州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为规范和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实质是财政安排用于对纳入国家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专项扶持配套资金。
第三条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下达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编制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分级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规范、效率和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纳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建设计划,并已通过国家竣工验收的项目。
第六条 根据市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情况,对本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第七条 各县(区)财政局在市财政局指导下参与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上报工作,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补助资金参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对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政发〔2006〕10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3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必须按本规则作出、执行和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市级重点项目;
  (四)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对外贸易、区域经济合作、宏观调控、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五)制定对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六)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调控措施;
  (七)市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八)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九)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市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
  (十)应当由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十一)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决策的基本准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并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
  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决策制度,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拓宽决策思路,优化决策方式,提高决策水平,使市政府决策更好地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决策权限

  第四条市政府决策应当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由市长根据集体审议的结果作出决定。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决策;重要紧急情况需要市政府立即决策的,由市长或者有关副市长按职权临机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班子报告;特别重大或者涉及全局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市政府领导临机集体议决。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市政府决定的,由市长、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负责地作出决定。副市长可以就其中的重要事项请示市长后决定。
  第五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市委讨论决定。
  第六条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经市政府按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决策意见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依法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政府不予决策。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市政府拟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如下:
  (一)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征得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或者协管市长助理同意后,逐级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二)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确定;
  (三)由副市长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报市长确定;
  (四)由市长直接提出并确定拟决策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前款规定的途径提出建议。市政府网站开辟信箱,征集市政府决策建议,供市政府确定决策事项时参考。
  第九条拟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借鉴省内外、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就决策事项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拟定两种以上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其中,涉及县(市)、区利益的,应当征求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走访、书面征集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如实归纳整理通过各种渠道征集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并吸纳合理意见,协调和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决策方案草案。有关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决策方案修改变动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属于重大社会公共事项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召开听证会的,除少数特邀代表外,听证会代表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多数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委托相关咨询研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国内外专门的咨询研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专家的咨询论证工作,以保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保证决策方案草案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
  第十三条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协调: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核协调,其中涉法的,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依法协调;
  (二)提请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或者协管市长助理主持审核协调;
  (三)有关副市长主持协调;
  (四)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副市长主管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第十四条决策方案草案确定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安排意见,报市长审定。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策风险预测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征集的主要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各方面意见的审核协调结果,需要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主要问题。部门之间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仍存在明显分歧意见的,应当特别加以说明。国内外有相同或者相似决策事项的,应当附送有关资料。向社会公示和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附送有关报告和听证笔录。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决策方案草案及有关材料,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并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方案草案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第十五条市政府审议决策方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副市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留有书面意见或者委托他人表述意见。主持会议的市长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根据集体讨论的结果,依法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
  市政府审议决策事项,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市政府决策的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执行。
  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有关新闻媒体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决策的执行和督查

  第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市政府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市政府决策。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
  第十八条负责执行市政府决策的责任单位(含主办和协办单位,以下统称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市政府决策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请示,但在市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决策的执行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有关决策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或者执行情况评估,并将总结报告、评估结论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市政府决策由市政府办公室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市政府负责领导、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对市政府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
  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市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市长主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并总结推广决策落实工作中的典型经验。
  第二十条市政府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建立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通过互联网或者有关媒体定期听取公众对市政府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情况紧急的,市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依法公布。
  市政府决策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责成决策执行单位及有关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五章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市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的提出或者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问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市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市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本规则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市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制定对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执行本规则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制定本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相关规则,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中,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发布前的审核和发布后的备案,应当严格遵守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