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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9 08:5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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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规定,2004年我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提出了备案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请各单位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需报我委备案的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现有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项目(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项目)的备案材料相应予以调整。并在备案后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备案材料中的相关承诺。
我委收到备案文件和备案材料后,将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以便项目单位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仍按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0857917661846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国家机械委


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

1987年9月13日,国家机械委

第—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聘请国外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到我委系统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从事短期或长期工作。 受聘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后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华短期讲学,进行一般性学术访问和交流。 参加国际会议或有关业务谈判以及根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人才必须突出重点。 当前应紧密围绕机械行业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以及提高机械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等发展需要,有计划、 有目的地积极引进国外人才,并要注意选聘战略决策专家和经济管理专家。
第三条 引进国外人才计划实行按项目审批的办法。 凡拟聘请专家的单位,都应对申报项目的国内外水平、本单位的条件、引进专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 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项目申报表,按照申请单位的隶属归口关系, 由申请单位报主管司局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委对外合作司汇总审核后,报委领导审批。 凡需向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引办)申请资助的项目,则由委报送中引办。项目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 于上年的十月底前报委对外司,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个别项目,可临时单独上报。
对于已下放企业的智力引进申请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省、 市)主管引进国外智力领导部门审核后直接报中引办。行业上的重点项目, 受益面广或跨省、市的项目,由我委统一组织办理。
第四条 凡暂无人才推荐对象的项目, 聘请单位可持介绍信直接向中国科技交流中心、 外国专家局人才库或委科技情报所查询所需引进人才的资料。
第五条 开展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经费, 通常采用国家资助和受益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资助的范围仅限于外国专家来华的国际旅费和专家工薪。对于不支付专家工薪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在华食宿等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将专项资助款挪为他用。
聘请外国专家的工薪待遇可参考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 资历及实际工作待遇, 按国务院重新修订的《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确定。 来华食宿交通费等接待费用则按一般外宾的标准掌握,按照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科委(85)外专局字第108号《关于调整接待外国专家几项费用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办理。
第六条 引进人才所需外汇额度,根据中引办批准的计划, 按财政部规定,在京单位持我委对外合作司介绍信及人民币转帐支票, 到中引办办理有关手续,京外单位由中引办将批准额度拨转地方, 各单位直接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用汇手续。
专家往返国际机票,聘请单位应在专家来华之前, 持单位介绍信到中引办开具“外汇购买机票证明单”, 向中国民航售票处购买预付款票(国内付款国外取票的国际机票)。 如由专家自己在国外用外汇现金购票向国内报销者,其外汇额度由聘请单位自行解决。
(1986)中引办字135号文批准,各企事业单位凡遇有引进国外智力(包括派出)项目使用自有留成外汇和调剂所得外汇的问题, 可直接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办用汇手续。
第七条 批准的项目计划分为两类:
(一)执行项目,指已经落实专家人选的项目,在计划下达时, 同时批准项目的资助经费。
(二)预备项目,指尚未落实人选的项目,待专家人选落实后, 按专家实际待通与来华工作期限批准资助经费。
第八条 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经批准后, 用人单位应与专家进一步联系,商定来华后的任务和待遇等有关事宜,和专家签订合同。 合同中要明确工作内容,预期目标,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或协议文本及经费使用计划报我委对外司。
专家来华前,用人单位应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专家到职后, 及时向委对外司报送专家到职通知书。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应努力创造条件,按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条件变化需要改变项目,要经委对外司审核后报中引办批准。如项目内容不变,只需变更专家人选,则将专家名单上报备案后, 即可执行。
列入执行项目后,专家因故未能按时来华工作, 需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的,可列为结转项目,报委对外司备案。
第十条 专家来华工作期间, 聘请单位应指定专人与专家配合工作。按照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好专家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务求取得切实的效果。工作结束后, 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和本单位落实效果进行检查评定,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和“国外专家情况登记表”, 于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 连同总结材料经主管司局审定后报委对外司汇总,并在连续三年内向我委报送效果跟踪情况。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部信访室草拟了《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已经全国民政信访工作座谈会讨
论修改,并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参照试行。

附:民政部信访室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民政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1987年9月4日)
为了明确各级民政信访工作的职责,理顺相互关系,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避免相互推诿,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局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发的《关于分级负责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几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
现就民政系统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民政部门处理信访业务的职责:
(一)民政部:
1、承办党中央、国务院或有关领导批示需要直接审理或查办的问题, 审查并上报中办国办信访局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直接处理或审查结案, 当事人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涉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长、副厅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工作;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5、个别必须立即处理的特殊问题。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承办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批示查办的问题, 审查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审理地(市)民政局已经结案,当事人仍然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部门配合查处的涉及地(市)民政局长、 副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协助处理跨地(市)的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5、其它属于民政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三) 各地(市)民政局:
1、承办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批示查办的问题, 审查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2、审理县(市、区)民政局已经结案,当事人仍然不服,需要重新复议的问题;
3、领导批示需要民政局配合查处涉及县(市、区)民政局长、 副局长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协助处理好跨县(市、区)的民政信访“老大难”问题;
5、其它必须处理的民政信访问题。
(四) 各县(市、区)民政局:
1、接待处理民政对象的来信来访,有访必录,有信必复,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
事有结果;
2、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 带案下乡认真查处并按时回报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索要处理结果的结案报告;
3、 领导批示需要民政局配合查处的基层民政干部的严重渎职行为或违法乱纪等有关问题;
4、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但乡(镇)拖延不办或顶着不办的来信来访。
二、群众写给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信件及上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本级处理范围内的问题,由本级有关部门处理;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属于下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上级有关部门可转请下级有关部门处理。各级民政部门对跨地区和跨
部门的民政信访问题,要主动配合,加强联系,不得推诿。
三、对上级民政部门需要回报处理结果的问题,下级民政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抓紧办理,及时报告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除限期回报结果的外,应在三个月内处理回报完毕;地、市、县、区民政局对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除限期回报结果的外
,应在两个月内处理回报完毕。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处理回报结果的,承办部门应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四、各级民政信访工作受当地党政机关的领导,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在处理信访过程中,需要请示汇报的问题,应向当地党政机关请示汇报;对于涉及民政业务的问题,可报上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信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群众工作。各级民政信访部门要满腔热忱地为信访对象服务;各级民政业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做好民政信访工作。
六、地(市)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以下基层民政信访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领导。努力使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信访对象稳定在基层。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办法。



198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