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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3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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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及时引导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该法规,有力推动新《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将《〈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在宣传新《条例》的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实施新《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它的修订实施,是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七年来的实践表明,《工伤保险条例》在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截至2010年11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超过161亿,比2003年底的4575万人增加了115亿人,增长了25倍,全面实施了农民工参保的“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达到6276万人。到2009年底,全国累计有1000多万人次享受了工伤医疗待遇,有400多万人享受了工伤津贴、抚恤等待遇。工伤保险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也显现出覆盖范围不够广、保障水平不够高、保障功能较为单一等不足,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为此,2006年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并于2009年7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工作历经4年多的时间,在修改过程中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新《条例》是社会各方面智慧的结晶,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成果。



二、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对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新《条例》对《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使工伤保险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推进《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功能的重大举措。新《条例》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做出了制度安排,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对从根本上保障职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填补了事业单位等人员参保的制度空白,并提高了参保的强制性,为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出台了简化程序、方便职工的新规定,为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机遇。

  

三、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这些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上述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六)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此外,新《条例》对方便用人单位参保、再次和复查鉴定期限等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

  本报记者王锋

  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规章名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2.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4.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5.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6.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7.网站名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

  8.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9月1日)

  9.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日)

  10.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9月1日)

  11.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年6月29日)

  1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2000年4月25日)

  13.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育部2000年4月20日)

  1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

  15.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化部2000年4月)

  1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批准)

  17.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国家保密局发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修正)

  1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

  背景提示 :网络时代的到来,对传统的法制带来了巨大冲击。网络世界出现的法律问题,让负有沉重使命感的专家学者们忧心忡忡。最近社科院法学所与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互联网法制建设研讨会(传媒与法律论坛之一),特邀中外法学专家、新闻学者、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针对互联网对现代法制的冲击和挑战、网络时代的宪政问题、表达自由与传媒立法、网络环境的版权隐私权保护、网络犯罪与网络管制等问题展开研讨。今从中撷取部分以飨读者。

  网络世界的“饿狼传说”:中国互联网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引进外资就等于引狼入室,中国本土投资与国外投资在网络界的竞争等于与狼共舞,实力悬殊的拼杀结果可能是被狼吃掉。

  最近几年中国互联网业的火爆发展较美国本土毫不逊色。国外在中国互联网业的风险投资越来越多,中国的互联网公司争先恐后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你来我往,出尽风头。2000年中国网络界历尽风雨飘摇,正在期盼春天的光临。且不谈网络新贵一夜身价上亿的致富新理念,还是互联网本身带来的足不出户、一网阅尽天下的便利,毕竟中国的互联网时代到来了,并且来势迅猛。在互联网的发展中,中国已排名世界第八,从国内情况看去年中国已拥有计算机350万台,有近1600多万人上网,并可能在3-5年后成为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大国,市场发展潜力依然巨大。

法学大师评《中国对外贸易法律》 一部富有创见的好书

姚梅镇
深圳大学法律系沈木珠同志著《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一书,具有下列特点,反映了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实用价值。

一、对外贸易是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最普遍而常用的重要手段和体制之一,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问题也较多。对外贸易法律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本国法制,也包括外国法制。要写好这样一本书,是有一定难度的。沈木珠同志著述的这本书,是一个成功的尝试,以较短篇幅,全面、系统、简要地论述了外贸立法的基本问题,如外贸体制、外贸合同、进出口许可制、商检制度、外汇管理与支付手段、贸物运输与保险、商事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等,自成体系,既有一定理论深度,而又深入浅出,有可读性,确是一本关于外贸法的优秀作品,足供从事外贸实务者的参考,又可供高等院校外贸法教学之用。

二、本书重在阐述中国外贸法律体制,适当地比较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与惯例。我国目前虽尚未制定统一对外贸易法,但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已为数不少,本书详尽而系统地分题论述了我国外贸的法律、法规,理其端倪,明其体系,使读者对比国际和国外立法,了解中国外贸立法的梗概和特点,不仅对从事外贸业务和涉外法律事务的工作者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而且对我国今后进一步制定统一外贸法及改善外贸法制,提供了立法参考。本书体现的这一实用性,是其重要特色之一。

三、本书编写的另一特色还在于贯彻了理论联系实际,法规结合案例的精神。本书在阐述有关专题及其法规时,例举了重要案例,作为论证,如外贸合同订立时关于询盘、发盘、还盘等法律关系、货物运输中提单的法律关系等等,结合案例对比法规,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作者的看法和有益建议。这不仅使读者通过实例,进一步了解我国立法的精神和法规运用的实效,而且对我国外贸实践及将来立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新见。

总之,本书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重点明确,行文流畅,言简意赅,富有创见,无泛泛之谈。虽然对有的问题、如法律运用、进出口管理体制、技术贸易等,尚嫌展开不够或未涉及,但瑕不掩瑜,它无损于本书的特点及其可贵之处,本书充分反映了作者有较好的研究水平和分析能力。
1990年5月7日
注:本文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
(深大通讯199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