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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时间:2024-07-23 19:3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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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五条 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挂牌公司和推荐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三) 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四)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五) 公司治理情况;
(六) 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情况。
第八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报价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决议涉及第十六条相关事项的应披露。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十二)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十四)推荐主办券商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四章 推荐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督导
第十八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信息披露人员,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负责对所推荐挂牌公司风险揭示公告的编制和发布。
第十九条 推荐主办券商在任免专职信息披露人员时,应将相关人员名单及简历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推荐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在两个报价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临时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推荐主办券商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推荐主办券商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推荐主办券商应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并将有关事项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并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29号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

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郴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和卫生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员会”)。市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负责制定考核评分标准、考核检查组织协调、受理群众投诉,具体组织实施日常检查考核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考评对象及范围: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四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卫管理工作绩效;市环卫处、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绩效。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四区:

1.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绿化带和隧道),单位、居民社区,河道、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管执法管理;

2.城市道路、广场(不含五岭广场、火车站广场)、桥梁、隧道,单位、居民社区,河道、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状况;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二)市环卫处:垃圾清运和垃圾站场管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市城区工地及基建渣土管理。

第五条 考评项目、检查量及计分周期:

(一)四区:

1.城管执法

(1)城区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实行普检,主次干道全面检查,小街小巷每次抽检2-5条,同时分别抽检1条主干道和1条次干道的5个门面(查“门前三包”执行情况)。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60%)。

(2)单位、居民社区:每月随机抽查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5-10个居民区、5-10个单位院落(占月评分的25%)。

(3)河道、铁路沿线:实行周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5%)。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3个城中村,3处城乡结合部(占月评分的10%)。

2.环境卫生:

(1)城区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实行普检,主次干道全面检查,小街小巷每次抽检2-5条,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60%)。

(2)单位、居民社区: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捡5-10个居民区、5-10个单位院落(占月评分的25%)。

(3)河道、铁路沿线:实行周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5%)。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3-6个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占月评分的5%)。

(5)公厕: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查2-5所公厕(占月评分的5%)。

(二)市环卫处:实行普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实行普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

第六条 坚持日检、周检、半月检、月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日检和夜查相结合,考评与督办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全天候随机抽查。

(一)日检:全天候对四区管辖的建成区范围、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管理业务进行检查,按各项目计分周期计算成绩,每月汇总。

(二)月检:每月由市考评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四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进行一次公开检查。具体方式如下:(1)月检顺序抽签确定;(2)每区抽检4条主次干道、2条小街小巷、2个单位庭院或居民小区、1个(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1处河道(200米)或铁路沿线(200米)。如有缺项,每缺1项在工作量相对较大的项目中任选1项抽查1个(处),检查结果当日公开。

(三)反馈:日检、周检、半月检、月检情况实行反馈制度。每日、周、半月将检查情况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四区;月检反馈按当场检查、当场讲评、当场亮分的方式进行。

(四)督办:由市考评办对四区城管执法和环境卫生、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

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书面督办,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每项扣当月总成绩1分;未整改到位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每项扣当月总成绩2分,并向媒体公布。

第七条 所有考评项目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计分公式如下:

(一)四区当月总得分=(四区城管执法工作当月得分+四区环卫工作当月得分)÷2-督办扣分。

四区城管执法工作当月得分=(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周检平均成绩+半月检平均成绩)×80%+月检成绩×20%(其中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周检平均成绩=当月周检成绩之和÷周检查次数;半月检平均成绩=当月半月检成绩之和÷半月检查次数)。

四区环卫工作当月得分=(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周检平均成绩+半月检平均成绩)×80%+月检成绩×20%(其中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周检平均成绩=当月周检成绩之和÷周检查次数;半月检平均成绩=当月半月检成绩之和÷半月检查次数)。

(二)市环卫处当月得分=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督办扣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当月得分=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督办扣分。

第八条 等次评定:当月总评分在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不合格,85-95分(不含95分)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良。

第九条 实行考核奖罚制度。每年从下拨北湖区、苏仙区政府城市管理方面的总经费中分别预留10%,从核拨给郴州经济开发区和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的城市维护费中分别预留40万元,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各交5万元,设立工作绩效考评风险金,专款专用,奖优罚劣。根据考评得分,当月考评成绩不合格的,每少0.1分从考核风险金中直接扣款500元,但考评扣款不超过每月预留考评风险金基数;考评成绩为合格的,不扣不奖,返回考评预留风险金,但不超过每月预留考评风险金基数;考评成绩为优良的,每提高0.1分奖励500元。

第十条 四区的每月考评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市环卫处、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的每月考评结果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每月的督察通报上进行通报。每年年终对四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分别评出一名优胜者由市政府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年度总评结果作为其年度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四区应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四区城管执法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2.四区环卫管理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3.市环卫处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4.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5.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名单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的通知

工商明电[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3]7号)要求,正在全力以赴,集中执法力量,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国务院领导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近期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查、严管、严办、惩一儆佰”。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在防治“非典”期间,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坚决打好防治“非典”这场战役。一是在普遍开展市场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检查范围,对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以及农村市场中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商品,要加强监管,不留死角。二是对市场检查中查获的违法商品要追根溯源,查出生产、仓储之地,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三是狠抓责任落实,对防治“非典”工作的各项措施,要逐一落实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要进一步落实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责任,共同做好防治“非典”、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二、依法行政,从重从快处理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的案件。
  针对当前少数违法分子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各种违法经营活动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已经立案的违法性质严重的案件,要在保证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案件的调查、审理、报批的速度。大案要案,要成立专案组,专人负责,从速审理,从快结案;在保证案件定性准确的前提下,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并坚决吊销一批违法性质严重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属于下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案件,应从快从重处理。
  (一)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口罩等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的;
  (二)利用防治“非典”名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三)无照无证生产、加工、经营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的;
  (四)利用防治“非典”之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利用防治“非典”之机,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
  (六)其他利用防治“非典”之机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

  四、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处理一批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凡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延误,更不能以罚代刑。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的案件,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吊销。

  五、强化案件督办协办,及时上报大案要案处理情况。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大要案件督办工作,随时掌握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必要时,要安排执法力量直接进行查处。要加强案件信息沟通,对涉及辖区范围以外的案件及线索,办案机关要及时通报给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共同协作,一查到底,坚决防止假冒伪劣的防治“非典”商品扩散。各地要继续按照工商明电[2003]8号文件关于案件情况上报要求,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有关大要案件情况。近期,要重点上报一批从重从快处理的典型违法案件。

  六、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曝光典型大要案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防治“非典”期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努力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要案件的同时,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收集、总结和归类,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坚决打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