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应如何确定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应如何确定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应如何确定当事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87)第12号“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中“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认真进行审核,因审核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规定,并非仅限于公司被撤销或关闭后,审核部门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只要是因审核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无论公司是否被撤销或关闭,均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你院所报材料,桃花工业供销公司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栏内盖有乡人民政府公章;公司成立时谎报资金15万元;桃花乡企业工业办公室从公司收取的原告赣州地区轻化建材公司预付货款中提取了6万元,公司的利润、积累和乡工业办公室的收入全部由乡人民政府统一使用,这说明桃花工业供销公司同桃花乡政府在财务方面是一体的,桃花乡政府对桃花工业供销公司的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桃花工业供销公司如未被撤销,应与桃花乡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如已撤销又有清算组织的,其清算组织应与桃花乡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如已撤销又无清算组织的,则应由桃花乡政府作为被告。
二、南昌市郊区工商局在行政干预下,于1987年9月16日作出的“恢复桃花工业供销公司,但不能经营”的书面通知,如确有错误,应由作出通知的工商局予以纠正。
三、桃花工业供销公司下属的副食品加工厂是用本案原告部分预付款开办起来的,该厂已濒临倒闭,其占用的财产应用来清偿桃花工业供销公司的债务。
四、此案不宜由江西省高级法院作一审。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请示 赣法经(1987)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地区轻化建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桃花工业供销公司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1984年9月,南昌市郊区工商局核准,将南昌市郊区桃花社队企业供销经理部,变更为南昌市桃花工业供销公司,经济性质集体,申报资金15万元,其中流动资金5万元,经营范围民用建材等项,在1985年南昌市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期间(全市6月1日至7月30日,郊区至11月)该公司未办理换照手续,按照南昌市工商局1985年5月8日通知(5月20日在《江西日报》和《南昌晚报》发布公告)“各工商企业必须按时办理换照手续,如逾期不办者,作自动停业论处”,“原发营业执照同时作废”的规定,南昌市郊区工商局于1986年8月14日书面通知南昌市郊区桃花乡工办:“原桃花工业供销公司,至今未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已作自动注销办理。……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业,收回原发执照及公章,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郊区工商局在1987年6月19日给原告单位的书面证明:“该公司是作为自动停业处理的企业”,“企业停业以后,一切债权债务问题应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南昌市郊区工商局发出1986年8月14日通知后,桃花乡工办要求将原公司变更为桃花乡工业供销经理部,郊区工商局没有同意,桃花乡工办便于1986年8月30日向郊区工商局申请,新开办桃花工业供销经理部申报资金2万元,其中流动资金1.95万元。原公司下属三个小门市店铺,由个人承包,也未办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换照手续,于1985年7、8月先后撤销。原公司下属的一个副食品加工厂,是用赣州汇来的货款兴办的,于1985年3月成立,经济性质集体,独立核算,由3人承包,原有职工20多人,同年7月8日,换发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因经营亏损,人员逐渐减少,现剩职工5人,濒临倒闭,该厂原值约3万余元的财产有待作价处理。
同时还查明,桃花乡人民政府对这一合同纠纷负有直接责任,原桃花工业供销公司由桃花乡分管的副乡长同意成立,公司的经理由桃花乡政府的办事机构工业办公室聘请,公司成立时谎报有资金15万元,公司与赣州方面签订的钢材合同,向乡领导作了汇报,在合同鉴证前,桃花乡人民政府在合同上盖了公章,致使赣州方确信合同有保障,便汇款256万元给桃花工业供销公司,该公司留下的36万元中,乡工办提取了6万元利润和积累。工办的收入全部由乡人民政府统一支配使用。
根据上述事实,我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87年7月28日通知其主管部门桃花乡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应诉,桃花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否认自己是被告,提出本案被告是桃花工业供销经理部,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郊区工商局给他们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在确认桃花工业供销公司确已撤销后,又指出“该公司不具备条件”,要求将公司变更为经理部”必须在原办企业的基础上进行,而公司作为自动注销,要办变更手续就没有基础。”这一证明材料对其明显不利。于是,桃花乡人民政府便通过郊区人民政府对郊区工商局进行干预,郊区工商局又于1987年9月16日书面通知桃花乡工办。通知全文是:“1986年8月14日,我局根据市工商局发布的公告,向你们发了责令桃花工业供销公司停业的通知,当时由于没有考虑该公司已进驻区政府工作组,钢材案件没有了结,债权债务尚在清理的实际情况(我院注:该工作组的组长是郊区工商局原副局长现任调研员的胡寿林同志,通知说的这一条理由纯系遁词),也未向区领导请示汇报,将该公司视为自动停业是不宜的,后来,虽然你们兴办了桃花工业供销经理部,客观上是在行使公司的职权,但由于手续不符,对工作组开展工作和该公司清理债务都带来极大不便,你办提出恢复公司的要求,我局经过研究,认为是有客观理由的,因此,决定收回1986年8月14日我局发出的责令桃花工业供销公司停业的通知,并同意恢复公司,但不能经营,同时,撤销你办为取代公司而兴办的桃花工业供销经理部。”桃花乡政府向本院提交上述书面通知的复印件后,我院于9月29日函请省、市工商局,请他们对南昌市郊区工商局9月16日通知是否正确进行审定。省、市工商局的负责同志指出:郊区工商局9月16日通知违反上级的规定,是行政干预造成的,这一通知推翻了1986年8月14日通知的正确性,是不对的,不妥的。
我们认为,南昌市郊区工商局在行政干预下,将已停业撤销的公司予以恢复,且不准经营,使桃花乡人民政府逃避应诉和应承担的责任,不仅不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是不依法行政的行为,而且干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类似情况在我省已发生多起,如果对这些不法行政的行为不实事求是分析认定,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信。因此,郊区工商局9月16日通知应视为无效,南昌市桃花工业供销公司没有在上级工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换照手续,且又不符合公司成立的条件,郊区工商局原来将其作为自动停业处理是符合规定的,公司撤销后,新成立的经理部是一个新的企业,不能取代公司的诉讼地位,为此,我们认为以桃花乡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符合民法通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上意见,是否恰当,恳请批示。
1987年11月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环资 [2007] 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们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鉴于有的标准标龄较长,个别指标落后于当前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组织有关单位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请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地、本行业情况从严掌握。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项目 节能 评估 审查 通知
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
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
9.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
10.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
11.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
1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
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令 第40号 )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计交能【1996】905号)*
4.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
5.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 (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6.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8.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9.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0.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12.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
13.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
1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1898号)
15.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609号)
16.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 (计基础【2000】1268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
1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第65号)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 GB/T 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DL/T 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 (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 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 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 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 (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 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 YY/T 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 CJ/T 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JBJ 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 YY/T 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 SY/T 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 SC/T 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 (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 YS/T 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2-1992 *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4-1992 *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1-1992 *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 SY/T 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GB/T 16780-1997 *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 JC 712-1990 *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 JC432—1991 *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 GB/Z 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 GB/T 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ST/T 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T/T 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Y/T 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 SY/T 4092-1995
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 SY/T 0306-1996
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 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 GB/T 12712-1991
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 GB/T11790-1996
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 GB/T15586-1995
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16617-1996
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8174-1987
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 GB/T 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2-2005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8613-2002
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153-2003
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2-2006
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1-2005
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 JC 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95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4-2002; J216-2002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33-2001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 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 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 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 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5-2005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 (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 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 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 JT/T 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6-2002
五、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 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 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 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 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 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 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 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 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 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 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 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 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 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 1137-2006
六、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7896- 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4-2006
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6-2004
1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
注:“*”表示正在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