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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6-02 19:3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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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
1996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6〕40号“关于代他人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自己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4]7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度控制货币信贷总量,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4月25日起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7%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根据银发[2004]60号文件规定和银办发[2004]53、54、55、56、57、58、59、60和61号文件要求应执行7.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将执行8%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缓执行提高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的规定,仍执行6%存款准备金率。

四、这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涉及面广,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从严控制再贷款和再贴现。遇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五、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要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适当控制贷款规模,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努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心支行和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6〕1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衡阳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人的收治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传染病为国家法定传染病。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病人收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措施。
第五条 对传染病病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就地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原则,衡阳市确定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一医院等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为全市集中收治医疗机构,县(市)确定设有传染病区的县(市)人民医院为辖区内集中收治机构,南岳区确定设有结核病科的南华大学附三医院为南岳区结核病集中收治机构,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再设立传染病区,不得收治传染病病人。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病人集中收治医疗机构应加强机构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病人集中收治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病人隔离治疗、院内感染控制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承担传染病病人的转诊工作,应采取科学、合理措施及时、安全转诊病人,不得延误病人转诊,不得在转诊途中导致疾病的传播、流行。
  第十条 甲类传染病及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原携带者,衡阳市城区转诊至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县(市)的转诊至设有传染病隔离病区的当地县人民医院或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岳区转诊到设有传染病隔离病区的衡山县人民医院或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第十一条 衡阳市城区结核病的诊治归口到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县(市)的结核病诊治归口到设有呼吸道隔离病区的县人民医院和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岳区的结核病诊治归口到设有结核病科的南华大学附三医院和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之外的其他各类传染病,衡阳市城区均转诊至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一医院,县(市)转诊至设有传染病隔离病区的当地县人民医院或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一医院,南岳区转诊到设有传染病隔离病区的衡山县人民医院或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一医院。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转诊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定的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和疫情资料管理制度,不得漏报、瞒报、谎报、缓报疫情。
  第十五条 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传染病疫情,所指定的集中收治机构不能满足传染病集中收治时,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增加指定集中收治机构。依法增加指定的集中收治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推诿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
  第十六条 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个人(包括流动人口),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集中收治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集中收治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