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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3 04:1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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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交通部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1988年7月5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沿海和内河港口(以下简称港口);
二、在港口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
三、港口内的一切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港口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消防监督。
港口公安机关要设置消防监督机构,配备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控制在职工总数的2‰以内。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五条 港口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时,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制定水域陆域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具体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纳入港口建设总体规划。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与港口
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港口码头原有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消防要求的,港口规划建设部门应按照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建议进行改造或者增设。
第七条 港口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必须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严格防火防爆安全标准。
在港口区域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其建筑工程或从国外引进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防火设计,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查批准后才准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同时要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工程竣工时,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验收。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在建筑审核业务技术方面予以指导。重点工程的防火设计,同时报部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未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港区内搭建临时工棚和易燃建筑。
第十一条 港口装卸、储存、运输、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
一、运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出港口,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危险货物准运证,并主动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监督和门卫的检查;
二、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使用专用码头、仓库、货场;
三、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使用的机械、工属具,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分类储存,留有安全间距,严禁将产生物理、化学反应的货物混装混放。遇水燃烧、禁冻、禁晒的危险货物,严禁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
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人员,应了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理、化学性能,要经过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由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位工作,还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港区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违章用电。
第十三条 进入港区仓库、货场、危险品作业现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戴火星消除装置和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 进入港口装卸作业区或仓库、货场、油区、油库以及登轮作业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
第十五条 港区内严禁燃放焰火、鞭炮、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十六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物资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认可。
第十七条 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实行动火管制。
在港口码头、港作船舶等非消防重点处所进行的一般性明火作业,由港口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审批,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在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处所和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在港口水域锚泊、作业的运输船舶进行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报经港务监督(港航监督)部门批准,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对火灾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积极参加动火方案研究,并实行消防监督。
第十八条 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危险的明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要设立专人负责动火审批工作。负责动火审批的人员,必须具备防火防爆知识。因审批不当或违章作业而发生火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动用明火的单位、船舶,应按规定向主管动火审批部门申报;
二、动火单位应指派专人到动火现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审批部门应派人到动火现场进行检查;
四、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部门应派消防车、船实施现场监护。
第二十一条 港口客运部门应增设专(兼)职危险品检查员,配备必须的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严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船。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运危险货物,必须具备适载条件,严格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按照危险货物性质,合理配载。
二、装载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必须经过船舶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三、港口货商或生产调度部门应在作业前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供所载危险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以及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凡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装卸作业或通过港区特定水域时,必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监督。
第二十三条 港口所属单位及驻港单位,要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全面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可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三、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防火宣传教育,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经常了解、掌握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七、领导企业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十、负责消防奖惩事宜。
第二十四条 港口所属单位及驻港单位,应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补充更新,使之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铁路机车、车厢不准甩放在消防通道上。
基建维修、电力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专用消防车、船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七条 沿海开放港口和内河重点港口应设立港口公安消防队,负责对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区内的设施、物品发生火灾的扑救。
消防站的布局、装备标准应按交通部发布的《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大型油库、危险品仓库、大型物资仓库以及地处偏远、规模较大的厂、站,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撤销,应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港口所属基层生产部门,应在编制内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单位防火负责人和管区派出所防火民警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拖消两用船是港口公安消防队扑救船舶火灾的辅助力量。平时由生产部门管理使用,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消防业务指导。灭火时服从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统一调动、指挥。船员要经常进行消防业务学习和演练,提高灭火技能。船上消防系统要经常维修保养,灭火药剂要配足,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港口各单位应加强群防群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在港区内发现火警,都应立即向港口公安消防队或当地公安消防队准确地报警。
通讯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三条 港口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消防车须在五分钟内到达起火现场;消防船应在五分钟内启航,以最快速度赶赴火场。其他车辆、船舶应为其让路。
第三十四条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时,由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海上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力量施救。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指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扑救船舶火灾时,应吸收船方人员参加,共同研究制定灭火方案,避免扩大损失。
港口陆域发生火灾,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统一指挥扑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协助。没有建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安消防队的港口,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火场扑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扑救火灾时,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调用一切交通工具和抢救力量。
第三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服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港口公安交通管理、港务监督(港航监督)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及人员,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七条 港口公安消防队参加扑救有保险的外单位的火灾中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对在港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关于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消防费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费用和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职工的医药费用和抚恤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同时执行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三十九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港口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二、负责港口公安消防队伍的组织领导,对专职、义务消防队和专职、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三、负责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并对查出的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四、对不执行《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五、负责港区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以及参加竣工验收;
六、负责港区明火作业审批或监督;
七、对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储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装(卸)载危险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督、护航;
八、对在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实施消防监督;
九、对辖区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配备、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起火原因的调查。在港船舶火灾的调查,要吸收船方、港监、船检等部门参加,联合进行调查,作出火因技术鉴定,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辖区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
十二、负责对消防器材、设备等的规格、性能进行检查;
十三、负责考查评定、奖励在防火、灭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责任者。
第四十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规,对管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对管区内建筑施工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四、协助管区内消防重点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方案;
五、对管区单位的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险隐患;
六、指导管区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
七、对管区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配备、管理等,进行检查;
八、对管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措施;
九、参加管区内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监督任务,必须着制式警服,佩戴消防监督臂章,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十二条 各港区派出所应设专职防火民警,负责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全面达到公安部规定的消防十项标准,积极整改火险隐患,成绩显著,一年内未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
二、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三、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五、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及发明创造,成绩显著的;
七、在消防工作中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的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奖励单位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的人员(包括外籍船员和人员),港口公安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严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违章蛮干的;
五、对火险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督员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港口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撤消其监督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火灾、爆炸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港口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防火管理规定,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节能发展,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税务、统计、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建筑节能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地产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节能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发展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知识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评估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本市优先发展和推广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生态建筑应用技术;

  (二)住宅产业化技术;

  (三)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四)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七)建筑电气、绿色照明、给排水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八)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九)新风处理及空调系统的余热回收技术;

  (十)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

  (十一)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十二)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

  (十三)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与新兴节能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兴节能产业。

  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和产品示范工程,并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扶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培育技术和产品市场,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以及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开展认证工作,编制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使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列入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省、市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投资担保方式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制定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平面布局、形状、朝向、体量、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批、核准。

  (一)单体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步明确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余热利用以及集中供热等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能源利用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能源利用方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降低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确保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可再生能源利用专项说明和节能计算书。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查验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见证取样检测。不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进行监理;出具的监理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

  对采用列入国家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以及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建筑节能工程监督职责,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专项查验,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和能效测评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对建筑节能材料及设备进行检测、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热工性能检测、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和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明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按照经济实用、技术可行、防火安全的要求,分步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实行行政强制推行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 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时,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应当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居住建筑和本规定第二十九条之外其他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纳入征收范围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再进行节能改造。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三条 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系统的应用:

  (一)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二)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墙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三)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四)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

  (五)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管,制定相关年度用电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测和维护建筑用能系统,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已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降低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和节能设施的要求及标准。

  第四十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景观照明的能耗;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景观照明应当采用LED、光导管等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鼓励建设单位进行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 建筑工程集中供热(冷)系统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安设供热(冷)系统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冷)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四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民用建筑能耗信息传输和监测平台,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公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历史建筑、宗教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的建筑节能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九批)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98号


关于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九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适应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加快道路客运运力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推进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 590号)的规定,现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九批,《评定表》有关说明见附件),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一、车辆各项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均需符合等级评定表中的要求,只要有一项低于相应类型及等级的标准限值,在核发《道路运输证》时就不能核定为该类型及等级。

二、评定表中各车型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等均以新出厂的车辆为依据,所有内容均经过现场核查或实测。对于在用营运客车,还应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三、对已评定类型及等级的客车如因改装(改造),引起表中所列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变化的,需重新核定等级。

四、评定表中划“一”的为该等级车型该技术参数或服务装备不要求。




注:附表较大,请另存本机打开



附件:

附表一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附表二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http://www.moc.gov.cn/05zhengwu/daoluys/P020050714534926568240.doc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沈飞龙巴 上海驶抵达 上海驶抵达 扬州江淮宏运 扬州江淮宏运
SFQ6120DW SLK6124EW SLK6124FW HFC6120HW1 HFC6120HW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6+1+1(平铺)30+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28+1+1(平铺)32+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221 235 221 225 228
比功率 kw/t ≥ 12 14 12 12 14
最高车速 km/h ≥ 110 120 110 110 12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2 75 75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 前、中
悬架类型 C 全气囊 C C 全气囊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装置 ─ ─ 装置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装置 ─ ─ 装置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型式 1+1+1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 (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 ─ 装置(后置) ─ ─ 装置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20 0.17 0.17 0.20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扬州亚星 扬州亚星 扬州亚星 盐城中威 苏州金龙
JS6111WC89HD2 JS6111WHD3 JS6111WC81H YCK6121HGW4 KLQ6120QW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6+1+1(平铺)30+1(半躺) 26+1+1(平铺)30+1(半躺) 26+1+1(平铺)30+1(半躺) 28+1+1(平铺)32+1+1(半躺) 28+1+1(平铺)32+1+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199 213 221 199 266
比功率 kw/t ≥ 12 12 12 12 14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10 110 12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5 75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 前 前 前
悬架类型 C C C C 全气囊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 ─ 装置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 ─ 装置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型式 1+1+1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 ─ ─ ─ ─ 装置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5 0.17 0.15 0.17 0.20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厦门金龙 厦门金龙 厦门金龙 厦门金旅 厦门金旅
XMQ6122JWP XMQ6122JSWP XMQ6122JJP XML6120E2AW XML6120E5AW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8+1(平铺)32+1(半躺) 26+1(平铺)30+1(半躺) 24+1+1(半躺) 28(26)+1(平铺)32(30)+1(半躺) 28(26)+1(平铺)32(30)+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213 213 213 191 199
比功率 kw/t ≥ 12 12 12 12 12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10 11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5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前 前(中) 前(中)
悬架类型 C C C C C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型式 1+1+1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 ─ ─ ─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17 0.17 0.17 0.17
特殊结构说明 集贸客车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厦门金旅 厦门金旅 厦门金旅 安徽安凯 安徽安凯
XML6120E3AHW XML6120E6AW XML6120E1AW HFF6120WK47 HFF6121WK47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8(26)+1(平铺)32(30)+1(半躺) 28(26)+1(平铺)32(30)+1(半躺) 26+1(平铺)28+1(半躺) 28+1+1(平铺)32+1+1(半躺) 28+1+1(平铺)32+1+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235 266 221 221 221
比功率 kw/t ≥ 14 14 14 12 14
最高车速 km/h ≥ 120 120 120 110 12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72 72 75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 前、中 前、中
悬架类型 全气囊 全气囊 全气囊 C 全气囊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型式 1+1+1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 (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 装置 装置 装置(后置) ─ 装置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20 0.20 0.20 0.17 0.20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安徽安凯 合肥客车 萍客安源 金华北方 金华北方
HFF6120WK53 HK6112AW PK6125HW JNP6127W-1 JNP6127W-2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三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6+1+1(平铺)32+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28+1+1(平铺)32+1+1(半躺) 36+1+1(半躺) 36+1+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228 221 209 228 228
比功率 kw/t ≥ 14 14 12 14 15
最高车速 km/h ≥ 120 120 110 120 125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72 75 72 68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 前 前、中 前、中
悬架类型 全气囊 全气囊 C 全气囊 全气囊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型式 1+1+1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 (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500 1500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20 0.20 0.17 0.20 0.24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桂林大宇 桂林大宇 桂林大宇 桂林大宇 广州五十铃
GDW6110HW1 GDW6110HW3 GDW6110HW5 GDW6110HW7 GLK6121DW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6+1+1(平铺)30+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28+1(平铺)32+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177 179 180 199 257
比功率 kw/t ≥ 12 12 12 12 14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10 110 12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5 75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 前 前 前
悬架类型 C C C C 全气囊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 ─ 装置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 ─ 装置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形式  ≥ 1+1+1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 ─ ─ ─ ─ 装置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17 0.17 0.17 0.20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佛山飞驰 佛山飞驰 佛山飞驰 珠海广通 珠海广通
FSQ6123HKW2 FSQ6123HKW1 FSQ6120HUW1 GTQ6121WG1 GTQ6121WG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6+1+1(平铺)30+1+1(半躺) 28+1+1(平铺)32+1+1(半躺) 28+1+1(平铺)32+1+1(半躺) 28+1+1(平铺)32+1+1(半躺) 28+1+1(平铺)32+1+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221 221 213 199 199
比功率 kw/t ≥ 12 12 12 12 12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10 11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5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 前 前 前
悬架类型 C C C C C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型式 1+1+1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 ─ ─ ─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17 0.17 0.17 0.17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郑州宇通 重庆客车
ZK6118HWA ZK6118HWB ZK6118HWC ZK6120HWC CKZ6120SX1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4+1+1(平铺)28+1+1(半躺) 24+1+1(平铺)28+1+1(半躺) 24+1+1(平铺)28+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221 199 191 209 228
比功率 kw/t ≥ 14 12 12 12 14
最高车速 km/h ≥ 120 110 110 110 12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2 75 75 75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前、中
悬架类型 全气囊 C C C 全气囊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装置 ─ ─ ─ 装置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装置 ─ ─ ─ 装置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型式 1+1+1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 (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 装置 ─ ─ ─ 装置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20 0.17 0.17 0.17 0.20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临沂飞燕 中通客车 中通客车 中通客车 中通客车
SDL6120WBNE LCK6126W LCK6126W-1 LCK6120W-1 LCK6110HW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三级 大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6+1(平铺)30+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24+1+1(平铺)27+1+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213 228 228 268 199
比功率 kw/t ≥ 12 14 14 15 12
最高车速 km/h ≥ 110 120 120 125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2 72 68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中 前、后 前、中 前
悬架类型 C 全气囊 全气囊 全气囊 C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装置 装置 装置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装置 装置 装置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型式 1+1+1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 ─ 装置 装置(后置) 装置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20 0.20 0.24 0.17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中通客车 中通客车 烟台舒驰 烟台舒驰 北京北方
LCK6127W LCK6127W-1 YTK6120W1 YTK6120WA1 BFC6120WD2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6+1(平铺)30+1(半躺) 26+1(平铺)30+1(半躺) 28+1(平铺)32+1(半躺) 28+1(平铺)32+1(半躺) 28+1+1(平铺)32+1+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213 213 199 221 240
比功率 kw/t ≥ 12 12 12 12 14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10 110 12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5 75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后 前 前 前
悬架类型 C C C C 全气囊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 ─ 装置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 ─ 装置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型式 1+1+1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 ─ ─ ─ ─ 装置(后置)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17 0.17 0.17 0.20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北京北方 北京北方 北京北方
BFC6120WD3 BFC6120WD1S BFC6120WD3S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8+1+1(平铺)32+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26+1+1(平铺)30+1+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195 240 195
比功率 kw/t ≥ 12 14 12
最高车速 km/h ≥ 110 12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2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前、中
悬架类型 C 全气囊 C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装置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装置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型式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含坐垫长) 1900 (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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