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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原则/司家宏

时间:2024-07-02 19:0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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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何女士与被告陈先生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处林权,登记在被告陈先生名下。2010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全椒县民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所有林权归原告所有。离婚后,被告一直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故原告何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林权归原告享有,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

  被告陈先生辩称:离婚协议是原告何女士草拟的,所有的林权都归原告所有,债务都由我承担,该离婚协议不公平、不合法,要求重新订立协议。如林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必须承担投资款,归还我支付的1万元上缴款。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何女士拥有全部林权,陈先生承担债务,显失公平,协议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离婚不适用公平原则,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有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目前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如今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友好分手,即协议离婚。这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就是协议离婚。

  一、离婚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不适用合同法,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原则。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须是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及补偿、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及费用的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名表示认可。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离婚协议书虽然也是一种合同书,但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签订的协议,不同于合同法中一般的协议书、合同书。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日常生活表现、感情基础、对孩子的抚养、有无过错、离婚原因等,对于离婚协议的签订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是弱势,自己是强势,有的觉得造成婚姻破裂的责任在自己,还有的是因为心疼孩子,在存在以上感情因素的情况下,就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做出让步,而不像普通民事协议那样,采取平分或基本平分财产的方式来分割离婚财产。可见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适用于婚姻法。合同法第2条第2款对此专门做了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原则。

  二、离婚协议中仅存在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不在被撤销、变更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且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胁迫行为。因此,离婚协议中仅存在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不在被撤销、变更的范围内。

  三、“显失公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往往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作出很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却又出尔反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请求会因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可见,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儿戏,如果发现协议条款难以接受可以拒绝签署离婚协议,但是一旦签订了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遵守。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在订立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否则该协议就不得变更或撤销。法院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该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

  本案中,法院认定何女士和陈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陈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诈和胁迫,且已经超过规定的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期限。被告陈先生不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属违约行为,也与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原告要求确认原在被告陈先生名下的林权归原告所有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过户手续的请求合法。因此,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原登记在被告陈先生名下的林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过户手续。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遏制校园凶杀案的法律思考

洪碧华


[内容摘要] 2010年接连发生的校园血案让人揪心。生命不保,何谈教育。中央领导非常重视,公安、教育等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严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文章介绍今年3-5月发生的校园系列血案,分析产生校园杀人事件的主要成因,探索加强校园安全防范的具体措施,以遏制校园屠童案的发生,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关键词] 校园;凶杀案;法律思考


  近期接连发生的校园血案让人痛心。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切实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严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全国各地有关部门迅速行动,构筑保护校园的安全屏障。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疾言:“要严打严防犯罪,使犯罪分子不敢和不能对孩子下手。”中国警力以前所未有的密度和频率出现在各地校园。 校园安全问题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我们除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思和伤痛以及对凶手的痛恨以外,更应该分析校园血案的原因以及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2010年校园系列血案
  从3月23日到5月12日不足60天的时间里,全国各地小学、幼儿园里频出凶杀案,数十名儿童被砍伤或杀死,那些如花的生命瞬间逝去,无辜的孩子承担了太多的痛苦。请看下面一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0年3月23日早上7点24分,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重大凶杀案。造成死亡8人、重伤5人的严重后果。嫌犯郑民生当场被抓。司法机关迅速启动程序,4月20日第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罪犯郑民生被枪毙。
  案例二、2010年4月21日16时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杨家钦用菜刀连砍7人,造成一名8岁男孩和一名80岁老妇死亡,另有两名小学生,一名学龄前女童及两名村民受伤。
  案例三、2010年4月25日15时,陈康炳混入广东省湛江雷洲雷城第一小学,持刀砍伤15名学生和一名为保护学生而与歹徒搏斗的老师。
  案例四、2010年4月29日,江苏泰兴,徐玉元在幼儿园内持刀砍伤32人。
  案例五、2010年4月30日,山东潍坊男子王永来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王永来被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目前无生命危险。
案例六、2010年5月12日上午8时,陕西省南郑县一民营幼儿园又发生一起砍杀幼儿事件,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嫌犯吴焕明行凶后返回家中自杀身亡。

二、产生校园凶杀案的主要成因

(一)校园杀人事件只是表象,社会问题才是根本

1、校园一系列的恶性事件的背后隐藏者深层次社会问题。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六起校园暴力事件,杀人凶手有社区医生、乡村教师、无业市民,他们生活在社会底层,经济状况较差。是生活的压迫,还是道德的彻底沦丧,是社会的不公,还是良心的泯灭。郑民生在庭审中的自我辩解固然荒唐,但也确有值得反思的一面:“我本来是个本本分分的人,但是我工作没了,所有人都在笑我。”他一再强调自己之所以会犯案是因为人情淡薄,社会冷漠。由于失业导致生活困难,买不起房子、讨不起老婆。有评论指出:“郑民生被判死刑之后,南平也要自我审判。”这不是危言耸听。
2、犯罪专家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犯罪是有传染性的。一种犯罪发生后,这种犯罪有可能被仿效而形成复制效应。潜在的罪犯从别的犯罪中受到启发,从中去发现,研究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在现实中,并不乏因情感、就业、权利等难以自持理智的人,心理一旦失控,很容易出现极端行为。校园屠童的仿效,如果简单用“巧合”两字来概括未免天真。事实上,郑民生的弑童案是这些雷同血案的导火索,模仿者们看到的是一种报复社会的手段,想以此来引起社会的关注,并且不惧司法钳制。血案凶杀的惨烈,并不能掩盖他们所表现出来的清醒规划和模仿痕迹。把地点选在校园,这本身就暴露了自身的清醒,狡黠地混入校园,更是表现出相当的机智,所以基于这些推断,凶杀是有正常的自我意识,并非精神病患者。面对各方压力,他们心理承受能力差,几乎近于崩溃。
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轨变型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贫富差距继续拉大。有一部人先富起来,但没有富起来的那一部分人不是被带动,而是遭歧视,社会人情冷漠,对弱势群体缺少必要的关怀。也没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使得一部分人对生存产生绝望,对社会心存不满,长期的压抑很可能因为某一个小事或者突发事件,而最终因“个人仇恨”去报复社会。
(二)恶性伤害事件为何选择在校园
1、校园安全保障有限,特别是一些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少,没有专门的保卫老师及专业保安。同时学生年幼,自保能力差,师生是弱势群体,校园是薄弱环节,伤害事件容易得手,这就使得小学及幼儿园成为歹徒首选攻击目标。
2、学校是一个特殊的教育机构。校园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舆论效应都是其它事件所难相比的,同时因其具有易得手等特点,很容易成为怀有特殊目的者的攻击目标,这次是郑民生,下次就可能是林民生、陈民生或者是恐怖组织,这不是危言耸听。
3、学校上课时间固定,学生入校时人流量大,不便疏散,同时校方对一些社会人员的混入也不能很好防止,加上平时对人员进出管理不够严格,常有校外青年、收破烂的,甚至有不法分子混入校园。
4、部分地区教育及其他机构仍不够重视,对未发生的安全事件总以为不会发生,疏于防范,松于管理,麻痹大意,连基本的安全人员,安全措施及应急方案都没有,更不谈定期的安全检查等。
三、加强校园安全防范的具体措施
惨案发生后,痛定思痛,都认为体制不健全,规章制度急待完善。应对校园突发事件最好的办法是预防。法学专家建议立法机关加大立法力度,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上升为《学校安全法》,以提升保护师生安全和强化责任的法治威严,校园内外均应加强专业保卫力量及其电子监控等硬件设施。
(一)加强警力保护,强化校园安全
1、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责任心,特别是校园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要切实承担起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把校园和学生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2、各分局、派出所要对校园、幼儿园周边的治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掌握治安状况;
3、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辖区派出所和交警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强有力措施,首先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维护,特别是孩子们上学、放学高峰时段要配备足够的警力,维持好学校周边的秩序;
4、综治副校长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的教育指导工作,包括人防、技防、物防的指导;经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理念、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管控和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防微杜渐,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
6、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儿童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校园和师生权益的刑事治安案件进行严厉打击,实行优先立案、快侦、快诉。同时,加强学生的安全防范知识宣传。
(二)加强校园管理,完善各种安保措施
1、安全第一,安全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之首,要防控事故发生,就必须严格管理,把各个环节管实管细。在原有的校园安全措施下,进一步规范“校园安全措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第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保一方平安。实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层层抓落实,责任具体到各个班主任和科任老师。做好上午、下午的集队放学工作,所有学生由教师集中带队全部离开校园。由学校给每一位家长下发《小学安全管理通知》,让家长共同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家长可以报名充当志愿者,配合学校老师轮流值班把守校门,协作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加强门岗管理,要求所有教师进出校园必须佩戴上岗牌。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家长或到校办事人员进入校园,必须持有“小学进入校园通知单”或行政领导通知,必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实名登记,方可进入校园。家长给孩子送学习用品、衣服等物,由门卫负责登记转送到学生手中。每天的行政带岗领导,要严格遵守带岗制度,做好当天的安全巡查工作。班主任每天都要把安全情况汇报给带岗领导,并由学校汇总报告县区教育局。加强上下级信息沟通研判,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3、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防校园暴力工作预案,并根据预案组织开展以预防校园暴力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通过模拟演练,提高学生的防暴、逃生技能,增强防范校园暴力事件的可操作性。还要采取多种途径对学生开展预防校园暴力、预防自然灾害、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溺水、防火、防盗、防拥挤踩踏等安全知识的主题教育。
4、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法制单位、社会、家庭与学校的互动,同心协力维护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整治周边环境,加强对歌舞厅、录象厅、网吧和发廊的管理,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社会公平制度
遏制校园的恶性事件,最根本的是加大纠纷排查力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理顺干部和群众的关系,进一步消除社会腐败现象,依法公正处理问题。
1、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校园及周边社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当地党委政府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突发性事件;对可能威胁社会治安的高风险人员和危险物品,进一步落实严管严控措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好社会闲散青少年入学就业等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校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2、解决强行拆迁问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征收征用公民的房屋土地,但要给以适当的补偿。在没有足额支付补偿费之前,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应当遵守《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不能强行拆迁、违规暴力拆迁,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正确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把群众的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许多上访事件,都是群众在基层解决不了时才会越级赴省进京上访。如果我们的基层干部能秉公处理群众的纠纷,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信访不信法”上访户。群众利益无小事,不能到出了命案,一大群的警察、地方干部才出面处理,更不能有干部直接侵害群众的利益。各级政府不能总是把上访的事件发回原单位处理。更不能把上访群众当作精神病人对待。

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33号




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问题的请示》(宁环发[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直接管辖的人民政府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 地方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后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另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因此,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停业、关闭处罚的,可以依法由政府授权的环保部门组织听证并作出决定。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