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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及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的特点/陈建刚

时间:2024-07-22 02:47: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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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及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的特点

陈建刚


  ★陈建刚律师(13381367825)说法:
  二手房及二手房交易
  所谓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上市交易的住房。个人购买的新竣工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单位的自建住房,在办完房屋产权证后,再次上市买卖,这些房都可称为二手房。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分为三级:房地产一级市场,即土地市场,是指由国土部门掌握,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具有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二级市场,即新建商品房交易市场或叫一手房交易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是指存量房交易市场,即二手房交易市场。由此可见,房地产市场将新建房屋的首次交易称为一手房交易,经过首次交易的房屋,再次交易或多次交易,都可称为二手房交易。
二手房交易的特点:
  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二手房交易一直占据市场的主流,这主要源于二手房交易具有如下的特点:
  (1)可供选择的房源多。陈建刚律师表示当前旧住房体制与住宅商品化改革进程相交替的过程,决定了二手房来源及范围存在多样性,主要包括允许转让、交换承租权的共有房屋;新建商品房的再次交易;通过房改政策购买取得产权的售后公房;除新建商品房之外原先自有并拥有合法凭证的各类可交易产权和使用权房(如落实政策后恢复产权的私房、商品住宅开发制度之前通过买卖、交换、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屋等)。
  (2)房价弹性大。新房的出售方(开发商)因为有种种顾忌,不会轻易降价;而二手房市场中由于有投资客的存在,降价的空间则十分明显。对于那些因资金链紧张而急于脱手的投资客卖家,在其报价基础上打上八到九折并非难事。
  (3)购房时可考察小区品质。在购买新房时,小区内的环境只能依据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或是模糊的口头或书面承诺。然而等到交房时,往往会和购房者想象的有较大的出人。而购买二手房就没有这个问题,购房者完全可以在对小区内部考察清楚后再做决定。
  (4)房屋质量可选择。购买二手房时,完全有条件仔细勘察室内各处,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居住要求。比如可以从现成的户型和面积上考察和调节“健康指标”。市场专业人士认为,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健康住宅标准”中,有两点受房屋户型的直接影响:其一就是健康住宅应满足每天日照3小时以上;其二从户型设计上确保私人空间。从传统意义上讲,在北方如果要保障各个房屋有效的日照时间,一般会首选南北向或南向的户型,其次是东南向或西南向的户型。但选择南北向或南向的户型时,应该注意房屋的进深不能过大,否则整个户型结构都会呈狭长型,处于中间的厅室采光就会比较弱,也就不能确保每个房间采光的均衡。而在选择西南向户型时,应尽量选择卧室不靠西向外墙的户型。因为在冬天,北方一般刮西北风,西向卧室在开窗通风时会比较寒冷。而要确保私人空间,在户型设计上就要做到公私分开,动静分离。也就是将私人活动的卧室、书房与客厅、餐厅这样的公共休息区分开,而像厨房、卫生间这样的辅助区一般起其中的过渡作用。另外,房屋各个功能区的面积大小及比例将直接影响到生活需求的满意度及舒适性,也是考察房产是否为健康住宅的一项重要指标。市场专业人士认为,客厅与主卧的面积比最好不要低于2:3,卫生间与主卧的面积比最好不要低于1:3;而卧、卫、厅的最优比例应为4:1.5:3。
  (5)可在不同的地段选择同等价位的房屋。虽然次新二手房与新房价格相差无几,但5-10年房龄的商品房及时间更久的售后老公房的价格相对来说更易为人所接受。以北京为例,同样是2万元的单价,买新房可能要在中环以外了,而买二手老公房则可以接近内环。对于上班族来说,途中节省的时间和精力不可小视。而且离市区越近,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也更优。而且,二手房的价格更加多元化,不同楼龄的二手房价格不同,另外,随着各地政府对安居房的上市条件进一步放宽,二手房的价格层次再次细分,经济实力一般的买家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二手房,可以说二手房的价格多元化更适合不同经济实力的买家的需求。
  (6)购房时可将邻居作为参数进行考虑。在一个投资客云集的社区,周边邻居可能经常在变换。如果同一幢楼里有房子被租出去开公司,则意味着住宅的私密性和安全性都大打折扣。购买二手房之前,购房者完全可以一一了解,而不会像买新房时那样一切都是未知数。
  (7)购买装修过的二手房,省时省力省费用。对于那些购买二手房用做过渡的年轻人而言,毛坯房的性价比并不高。特别是那些早已习惯于租房的购房者,对装修的要求也不会很高。部分二手房的装修还是相当到位的,让购房者省心省力省时间。
  (8)实际物业管理水平可作为考虑参数。购买新房时,物业管理是没法选择的,一般都由开发商指定,心中完全没有数。在购买二手房时,则可以实地考察,并结合询问小区其他业主来了解其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以及是否建立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专项基金等情况,帮助自己做出正确的选择。
  (9)二手房性价比高。其实“二手”两字的真正含义是第二次转手,当然二次转手后的房子旧的占多数,但不乏也有崭新的新房子。有些高品质的外销房、优质商品房,即使根本没有住过人,再转手时也是二手房。在购买一手房时,有的人由于某些原因购买了期房,在当今这个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世界里,人生会有很多不可预测的变化,当购房者拿到现房时又由于某些原因要把房子卖掉,因此,这样的房子完全是新房子。在价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相比较处于期房状态的新房,购买二手房即买即住,可省去等待的烦恼和焦虑。
  (10)二手房交易公开透明。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在采取不同的措施增加二手房交易的透明度。


——北京律师陈建刚(13381367825)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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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 陈建刚律师:
咨询电话:010-571•96•571 ;1338136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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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0年第4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0年第4号

商务部令2010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2010年12月6日经商务部第44次部务会议审议,商务部决定废止《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宣布《厂丝出口计划配额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失效。

  附件:1.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含文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注:同一文号发布的《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 外经贸部 1995年4月11日 1995年4月11日

     2.商务部决定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含文号)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厂丝出口计划配额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6]第735号) 外经贸部 1996年10月18日 1996年10月18日



部长:陈德铭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方璇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商品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上所进行的所有商品住宅(含商住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各专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对商品住宅完成的建设指标进行竣工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检验的过程。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规划、建设(含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路灯)、建筑工程质量、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环保、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做好单项验收工作,积极配合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专家库。验收时从专家库随机抽样确定有关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 商品住宅竣工后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将综合验收合格作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在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中予以注明,并在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出示《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在各新闻媒体发布的商品房屋销(预)售广告,必须标注“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忠告购房者:新建商品住宅必须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字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由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按所申请预售面积的15%扣减准售面积,并在预售许可证上予以注明。预售扣减面积必须在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八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实行预登记制度及《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住宅第一栋房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领取《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
  第九条 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建设单位须在办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预登记时提交分期建设的图纸及文件。
  第十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各项工程均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全部建成并符合各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规划、建设(含市政、园林绿化、环卫、路灯)、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环保、人防等各专业管理部门已在《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有关栏目加具单项验收合格评定意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已加具建筑工程竣工质量备案意见;
  (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四)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存在违章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
  (五)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用于公共服务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六)各项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二)验收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电信、邮政、有线电视、道路、排污以及园林绿化等各项公共设施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并落实了维护措施;
  (四)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移交用于公共服务的管理用房及公共用房;
  (五)各项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综合验收申请报告;
  (二)立项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建设工程监理报告;
  (七)《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各专业管理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单项验收申请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验收。评定合格的在《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的相关栏目加具单项验收评定意见,不合格的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二)单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所需资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四)验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察看现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完成的各项工程建设指标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验收评定意见;
  (五)评定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评定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将该项目移交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及综合验收专家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及工作纪律,客观、公正、高效地做好验收工作,严禁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为,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进行销售的,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屋预购登记、确权及《房地产权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住宅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未售房屋不得继续销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并已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根据物价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造成购房者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规划、建设、消防、物价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区)的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