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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付汇使用许可证、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等凭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9:0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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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付汇使用许可证、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等凭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口付汇使用许可证、进口证明、进口登记表等凭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更好地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须在付汇时提供的许可证、进口证明和进口登记表等的有效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一、许可证
1.对于4月1日后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样式见附件一),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许可证第二联“银行办理付汇时凭以核查”联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许可证其他联不得作兑付凭证。
2.对于4月1日前签发的许可证,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许可证第二联、并确认该联第5项“贸易方式”栏填写的是“一般贸易”,且第6项“外汇来源”栏填写的不是“贷款”(含国内外贷款)的,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许可证其他联及不满足第5项、第6项填写内容的均不得作兑付凭证。
二、进口证明
1.对于4月1日后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进口证明,样式见附件二),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进口证明第三联“交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拨汇”联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进口证明其他联不得作兑付凭证。
2.对于4月1日前签发的进口证明,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进口证明第三联、并确认该联第7项“贸易方式”栏填写的是“一般贸易”,且第9项、第11项“外汇来源”栏填写的不是“贷款”(含国内外贷款)的,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进口证明其他联及不满足第7项、第9项、第11项填写内容的均不得作兑付凭证。
三、进口登记表及进口登记证明
1.对于4月1日后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以下简称进口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三)及“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进口登记证明,样式见附件四),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进口登记表第三联“交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拨汇”联或进口登记证明第一联“交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联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进口登记表及进口登记证明其他联不得作兑付凭证。
2.对于4月1日前签发的进口登记表,外汇指定银行只能凭进口登记表第三联、并确认该联第7项“贸易方式”栏填写的是“一般贸易”,且第9项、第11项“外汇来源”栏填写的不是“贷款”(含国内外贷款)的,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进口登记表其他联及不满足第7项、第9项及第11项填写内容的均不得作兑付凭证。
关于国经贸(1993)564号文“关于印发《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含需“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的商品目录)以及国经贸(1993)565号文“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请各银行速洽当地经贸委领取。关于国经贸(1993)564、565号文及该电传附件本身的内容由国家计委、经贸委(机电办)、经贸部负责解释。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速将该电传通知所属分支行。

附件:需“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的九种商品目录
一、钢材
二、钢坯
三、废钢
四、废船
五、有色金属(铜、铝)
六、纸张
七、塑料原料(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ABS除外的聚
苯乙烯)
八、水果
九、化妆品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1999年4月2日威政发[1999]18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配 套建设,完善住宅小区使用功能,提高市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在 建的 住宅小区,凡未达到《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均须按本 办法进行综合整治、配套建设。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解决住宅小 区 综合整治、配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住宅小区 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 域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房管、规划、土地、电业、煤气、供热、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部门 、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搞好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
第四条老市区现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 路 、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设施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清 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由 环翠区财政负担。
正在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清洁 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需要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资金 ,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测算的比例分担。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居民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搞好应当承担的整治建设任务。
现有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热、煤气设施的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分 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筹集资金,与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同步进行配套。
第五条由市及环翠区财政负担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由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由市和两个开发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组织建设。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缴纳所负担的小区综合整治、配 套建设资金,缴纳现金有困难的,可以用其开发建设的房屋抵顶。
第七条住宅小区中的新建项目,应按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缴纳 综 合开发费。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或《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审核表》时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综合开发费用于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硬化、整修,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清 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组织施工。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住宅小区内的临时建筑,凡未按规定时间拆 除 的,由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补交90元综合开发费,用于小区配套建设 。
第九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及综合开发费,由建设 行 政主管部门在同级财政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 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定,财政部门拨付。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及综合开发费收取、管理、使用 的监督。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按《山东省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 门应组织规划、环保、房管、煤气、供热、电信、邮政、供电、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和所 在 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标准进行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纳入正常 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达到标准。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的集贸市场、文体场馆等经营性设施,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综合整治、配套建设中涉及住宅小区内未征用的土地, 由规划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征用。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单位和居民应积极参与住宅小区综合整治、 配套建设工作,为综合整治提供方便条件,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从1999年起3年 内完成。
住宅小区整治配套建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按 期 考核,实行奖惩。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管委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 彰奖励;对达不到责任目标的,按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交、欠交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 建 设资金或综合开发费的开发、建设单位,计划、建设、规划部门不再批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述职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述职报告制度
1993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一、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性公司派驻员的作用,加强对金融性公司的监督,根据《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的金融性公司派驻员每季度要向派出行提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
三、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派驻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的情况和问题;
(二)履行派驻员职责,帮助研究解决派驻单位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三)履行派驻员任务和行使职权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反映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金融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派驻单位工作中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述职报告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情况,并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六、本制度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