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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2 13:3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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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政府


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政府


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地、市、县都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河北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出发展规划,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关停企业的职工,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人员,停薪留职和离、退休人员,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也可以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当帮手或雇工。允许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临时性的个体经营。
三、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对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零售的商品,都允许其批发。对一般工业品、原辅材料以及经营当地工业品、农产品、土特产品的,允许其长途贩运和批发销售。从事综合经营的业户均可跨行业经营。对当地急需又不准许经营的项目或商品,在有利于搞活流
通的前提下允许进行一次性经营。
四、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营和集体企业。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商进行合作。私营企业(包括独资、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承接“三来一补”业务;允许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通过委托代理开展外贸经营业务,也可到国外经商
办企业。
六、对自愿开办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待业青年和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分离出来的人员,只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金,可计算工龄。
七、凡安排残疾人、待业青年就业和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审定达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可比照对集体企业的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从机关分离出来的干部和职工、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
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职工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工资、奖金及私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比照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规定标准,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摊入成本,税前列支。
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发照,除按国家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提交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他地方和部门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依据。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
开业和变更登记手续,要及时登记注册。凡申请从事外向型经营、第三产业和高科技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从优从快办理登记注册。
九、对规模大、投入多、产出周期长的加工业、种养殖业及“三废”利用和科研开发等在经营初期交费确有困难的;安排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数一半以上的;残疾人、孤老人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其个体工商业管理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减20%,以后仍有困难的可视情
况减免或缓收。
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出的发票应作为报销凭证。
十一、国营、集体商店(场)可视情况允许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柜台,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
十二、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措施,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可以建立“国内私营企业投资区”,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拥有先进技术和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在该区投资办企业。
十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本着就近便利的原则,在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开立帐户。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同国营、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对效益好、守信誉、立项合理和申请抵押贷款的,要给予优先照顾。
十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研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所需的仪器、设备费用,允许在三至五年内摊入成本。
十五、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和省政策、法规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十六、坚决制止采取赎买、交公等形式强迫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变为集体企业的错误做法,认真清理和纠正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问题。今后不允许再出现假国营、假集体企业。对出具假证明、假手续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个体和私营经营者要诚实劳动,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经营能力。各职能部门和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营者的管理和教育,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其健康发展。



1992年10月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货运代理也纷纷在华设立代表处,为贸易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提供了条件。据不少外贸企业反映,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70%。有些指定
货代心存不善,与进口商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我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也曾发现进口商特意设置货代来国内进行骗货的案例。
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保护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请各地外经贸委(厅、局)通知各外贸企业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二、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三、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
的赔偿责任。
四、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在一
起搞无单放货,就会使出口商的货、款全落空。
五、各外贸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要警惕公司内部业务员或离岗业务员与境外货代或进口商串通一气进行骗货。



2000年12月5日
试谈强化审判工作执法监督

张洪军


做好新形势下的法院工作,确保审判权利的正确实施,必须将执法队伍置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以保障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
一、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在审判工作中,应注重在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部位和环节上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以制度和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形成与执法活动并行的全程制度制约。
(一)案前防范。主要应采取三项制度:一是开庭日期立案确定制。当事人起诉后,一经审查立案,即告知其开庭时间,送达应诉通知书并公告公布,至期即开庭审理,即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又防止了当事人托人、求人催办而形成人情案、关系案问题的发生。二是实行案件排期和庭长调配制。即立案转审判庭后,案件安排和庭长的调配决定由谁承办,从审判活动的起点上防止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勾通,堵塞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漏洞。三是双向约法制,在当事人应诉的同时,办案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抵制不正之风规定书,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政法干警八个不准和当事人不准说情、请吃送礼等纪律要求说在前面,亮到明处,共同遵守,共同监督,并签名入卷。
(二)案中规范。应主要采取五项制度:一是直接开庭制度。案件排期后到开庭前,审判人员一般不与当事人接触,开庭时间一到就直接开庭,庭审推行辩论式,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提出主张,提供证据,互相质证、辩论,法官当庭确认证据效力。这样,大大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公正性,当事人怀疑法官受贿不公、不服判决的案件将大大减少。二是主审法官责任制。审判人员对自己承办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全面负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执法干警,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同时,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依法实施必要的监督,如发现存在问题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提出指令性意见或变更主审法官,以保证干警正确行使权力。三是庭审考核制。根据诉讼法与上级法院的要求,建立《庭审规程》以及《几类主要案件的庭审调查要点、法律依据和处理原则》,让干警遵循。院长、审判委员会不定期进行考核,旁听审判人员庭审,按庭审规范记分,促进审判人员克服随意性,严格按规范办案。四是在诉讼费统收、统管、统结的同时,实行当事人过付款,统一过付,能直接划拨的直接划拨,不允许办案人员插手,防止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五是送礼说情公开制。根据最高法院《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各级法院都应制定具体的细则。对当事人请吃喝的一律在开庭时公布,对当事人送的钱物一律在开庭时公开没收归公,即防止办案人员吃请受礼,也约束了当事人说情送礼。
(三)案后约束。一是当事人评议制度。案件立案后即发给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函》,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执法态度、审判作风、遵守办案纪律等方面有意见、看法、建议等,填在函中的评议卡上,直接寄院纪检组。二是错案追究制。明确错案的标准、界限、范围以及追究的方法和处罚措施,按照最高法院的《纪律处分条例》及法院自己的具体操作规程,每月一次对办结的案件进行考核,对办案不公、枉法裁判而造成的冤错案、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三是政治经济利益制约制度。出差补助费与办案数量、质量、效果挂钩,按干警德能勤绩分解出勤、纪律作风和岗位任务三部分一百分,按得分多少进行奖励。如纪律作风方面扣分、不仅拿不到出差补助和奖励,而且评先、记功、晋职晋级一分否决。
二、强化措施,保障制度运作
(一)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把落实制度建立在干警高度自觉的基础上。学习中,不仅注重合理安排制度规定的内容,而且注重利用专题报告、演讲会、放录像、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学习效果,使人人熟知制度规定,理解制度规定,遵守制度规定,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线。
(二)实行多方位监督,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制度落实。一是主动争取上级监督,院领导要定期不定期走访党委、人大、政府,接受监督和指导,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来院检查工作,向他们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并每年一次向驻本地各级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二是广泛争取社会监督。通过政务公开栏 、张贴公告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法院的工作程序、纪律、办案制度,掌握监督的内容、标准、方法,以方便群众监督。可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此外,应从人大代表中聘请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座谈会,宣传法院的制度规定,了解干警遵纪守法情况。三是强化内部监督。注重发挥纪检组职能作用,并结合法院工作特点,适当扩大纪检组、监察室、审判监督庭等职能监督部门的权限,使业务监督与纪律监督并行,对审判工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同步监督。四是依靠当事人直接监督。每年组织一次当事人评议法官活动,把已结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败诉的当事人请到法院,由院长、纪检组、政工人员当面听取当事人对法官的执法情况、审判作风以及遵纪守法情况等评头论足。除集中组织评议外,纪检组要不定期的邀请当事人或上门、发调查问卷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强化管理,保证制度落实。院党组应将党的廉政建设目标合理分解,落实至庭室,由院长和庭室负责人、庭室负责人与干警签订责任状,逐月考核,年底总评。
(四)严肃执纪,维护制度权威。做到有章必循,有报必查,违章必究,从严执纪。在执行制度、适用法律、确定处罚等环节上,决不大事化小、姑息纵容。
三、领导自律,带动制度落实
落实监督制度的关键在领导,要坚持抓队伍先抓领导班子。坚持约束干警先约束党组成员,狠抓领导在落实监督制度中的表率作用。
(一)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方面自上而下实行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庭室负责人负责,庭室负责人对干警负责。主要领导经常抓,班子成员分头抓,庭室结合业务抓,一级抓一级,出现问题分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自下而上实行一般党员干部、干警一起对各级领导进行监督,由下级对上级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进行评判。形成领导管全院,全院管领导,领导带全院,全院看领导的廉政建设格局,加大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约束力,增强领导自觉执行制度的压力感和责任感。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院党组要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处理由院党组或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一言堂。这样,不仅强化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而且将增进团结,还会有效的抵御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
(三)坚持严于律已。院领导要自觉遵守规定和纪律,做到带头执行各项廉政制度,以实际行动为干警树立起榜样。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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