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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驰经济时代的刑法困惑——刑法滞后的现状及解决/林竹静

时间:2024-06-28 01:51: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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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驰经济时代的刑法困惑
——刑法滞后的现状及解决

林竹静*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令世界为之惊叹。统计显示,从1978-2001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速度达到9.3%,为同期世界经济增长速度的3倍。200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更超过10万亿元,经济总量排名跃居世界第六位。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2003年会上所做的主旨演讲中提到:“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福祉,也使亚洲和世界各国人民从中受益。”但换个角度思考,经济腾飞给社会带来的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机遇,也是对尚未完善的法律机制的巨大挑战。以刑法为例,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最终保障,刑法滞后问题的切实解决已成为经济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当务之急。
刑法目前所面临的两难是:一方面,受着实务界的非议,认为其一些规定,特别是经济犯罪的相关规定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无法起到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例如争议颇多的刑法关于金融犯罪概念和分类规定,计算机犯罪规定滞后问题,环境污染犯罪处罚不力问题等等。另一方面,它又受到学界这样的指责,“现行刑法修订才短短六年,就已被一部单行刑法、4部刑法修正案、6件刑法立法解释、130余件刑法司法解释(含解释性文件)所包围。刑法典有可能被数量庞杂的立法文件与司法解释所淹没。届时,姑且不论刑法典的中心地位可能被动摇,就是刑法典本身也有被虚置、架空的危险。”①可见,刑法现在的处境确实很难,如果不与时俱进,难免会被迅驰的社会经济形势远远抛到身后,但如果紧跟社会经济形势“亦步亦趋”,那刑法作为最重要之基本法律的尊严何存?也就是说,如果“朝令夕改”,刑法固有的稳定性将难以维系,那刑法的“可预见性”如何保证,“罪刑法定”何以落实?
实务界的非议不是无依据的,现行刑法确在有些方面存在严重滞后,以下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力陈刑法滞后的现状及危害,希引起公众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反洗钱—— “洗钱罪”的无奈和困惑②

现行刑法的规定不能起到打击和惩处某些特定犯罪的作用。刑法的规定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在刑法未做相应修正前,虽有行政法规或规章先行做犯罪规定,但阃于“罪刑法定”,无法落实相关人的刑事责任,放纵了犯罪。以“洗钱罪”为例: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有洗钱行为的构成洗钱罪。之后在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洗钱罪”进行了修订。在原第191条的基础上,将“恐怖活动犯罪”明确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以“明知”为构成要件,即要求证明嫌疑人事先“明确知道或有合理根据应当知道”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在客观方面要求违法所得仅能来源于上述四种上游犯罪。显然由于其上游犯罪规定的范围过窄,无法发挥“洗钱罪”应有的作用——打击隐瞒、掩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于是,行政立法便先行一步: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可见《规定》突破了《刑法》有关洗钱犯罪的相关规定,认为“洗钱”也可以是“洗”除上述四种犯罪外的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舆论普遍认为这“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是中国反洗钱体系初具规模的奠基。但是根据罪行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该条款未得修正之前,如果“洗”的是除四种犯罪外的其他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无论数额多么巨大都是不可能构成犯罪的。所以在这个规定出台后,刑法未作相关修正前,再出现如“成克杰案”中商人张静海在收受1150万元的巨额洗钱费后将成克杰受贿所得的4109万元转移到香港的大案,刑法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追究洗钱人的刑事责任,显而易见的是这种犯罪对经济领域中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是巨大的。

窃钩者诛?——盗割"有线",有罪;盗"割""无线",无罪③

科技的发展对刑事立法提出更高要求,在无线通信、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活动领域中的犯罪需要超前立法。现行刑法对此类犯罪的立法相对薄弱且问题较多,特别表现在罪状的描述上,未能预见到高科技条件下犯罪方式的多样化,因此遗漏了某些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以"东方"传呼台诉"北辰"传呼台侵占频点案为例:
2000年2月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方"传呼台侵占"北辰"传呼台频点,17小时不间断发射无线电干扰波,致使"北辰"台6 万条寻呼信息丢失,众用户纷纷索赔,案件发生后,已有200多用户向"北辰"台提出退机或退服务费的要求。"北辰"台用户流失率由过去的3%猛增到30%,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北辰"台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依据我国"刑法"第288条的规定,查出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万元。三、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据报载,当年3月28日,牡丹江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对"东方"台作出了的处罚决定却仅是:没收案发现场缴获的发射机,罚款5000 元人民币。而根据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一万用户中断10小时,两万用户中断5小时,即为严重事故。在本案中“东方”台恶意干扰“北辰”台,致使“北辰”通讯连续中断17小时,累计30小时。造成“北辰”6万多条信息丢失,给上万“北辰”用户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情节不可谓不严重。为什么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呢?
根据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徒刑。”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分析刑法288条对本罪罪状的描述,干扰无线通讯,只要没有“责令停止、没有拒不停止”就不构成犯罪。而据报道,本案中的被告人是在行为时“被抓个正着”, 并没有刑法288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而分析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其只对故意破坏广播电台、电视台设备、公用电报、电话设备或其他广电设备这类有体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对于本案中利用高科技手段“盗割”无线通信,即便实际危害更大,刑法也鞭长莫及。前后比较,公众难免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盗割有线,有罪;盗“割”“无线”,无罪。“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曾是对古代刑法不公的莫大讽刺,而如今刑法对某些高科技犯罪的无可奈何莫非也要导致这样的难堪?

何以厚"公”薄“私”——刑法对公私财产的区别对待④

某些刑法观念需要更新和变革,特别是对公私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刑法平等首先意味着相同。” ⑤ “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者至少是相似的对待,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⑥也就是说,相同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受到相同的评价和处置,而不能由于主体的身份、地位、种属等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正如著名经济学者茅于轼指出,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同等重要。可公私财产并没有在刑法上得到完全的平等保护,仅举一例:
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邓宝驹及该社另两名工作人员麦伟平,陈锡球3人职务侵占、非法经营一案。据查明,邓宝驹等在不到两年的时间侵占了2亿多人民币。案发后,社会各界反响激烈,但经办此案的有关部门对此案都持低调,据称,除此案涉案数额大、影响广外,重要的原因是对此案的定罪和量刑可能会引起争议。在本案中,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而并非国有公司、企业,邓宝驹等人也只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而不可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根据现行刑法,对邓宝驹等三人只能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罪行,依照现行刑法第382,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此,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量刑的极大悬殊就强烈的凸现出来:如果对邓宝驹等以贪污罪处,以其情节可以说是必死无疑。可按照现行刑法对其只能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也就是说邓宝驹等鲸吞2亿,也顶多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这也就难怪为什么司法机关对本案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却黯然低调了,司法也顾忌舆论的非议啊。

对解决刑法滞后问题的一点陈述

以一斑窥全豹,从上述的相关案例我们显见,如果不出台大量的刑法修正案,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刑法加以修正,现行刑法很容易在现实生活中无所适从,但如果过于频繁解释乃至立法无疑会造成刑法逻辑、体系上的不协调,从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影响刑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面对迅弛时代的刑法困惑,有没有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笔者的建议是在刑法的制定上最大限度的“超前立法”。
刑法不仅要对现实生活中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做出规定,也应当对可预见的未来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加以规定,以避免因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而导致的刑法滞后问题。“在发展日益迅猛的当今社会,要准确预见和把握未来的犯罪演变趋势虽然不太现实,不根据客观需要调整刑法就会使其失去存在意义。”⑦从这个意义上说,修改刑法是必然的选择。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最大限度地追求超前性,尽量加大立法的前瞻性,从而减少刑法修改的次数。在立法技术层面,刑法的超前性离不开深入的理论研究和科学的犯罪预测。由此,刑事立法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1、把刑法学和犯罪学、刑事侦察学的研究有机结合,通过对犯罪学、刑事侦察学的研究,了解未来犯罪的趋势和犯罪防控重点;2、建构开放性的刑事立法模式,将稳定的罪刑设置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式结合起来,从而将刑法的超前性与稳定性建立在科学、稳固的基础之上。3、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时,要突出超前性,特别关注科技发展对刑事立法要求。有权解释刑法的机关在解释刑法时要特别注意刑法规范和相关行政法规的协调。
适应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的要求,对刑法中的具体犯罪加以修改,是解决目前刑法滞后问题的落脚点。笔者认为,在今后刑法修订中,对以下几类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密切相关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应得到立法机关的特别关注:
1、对金融犯罪加强超前立法。金融是一个国家经济的核心。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在金融专业领域中侵犯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秩序,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包括刑法分则第3章第4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5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骗购外汇罪。金融犯罪作为法定犯(又称行政犯)的典型,在违法性问题上,由于行政法规会因为国家管理的目标的改变而时常发生变化,因而金融犯罪经常处于变动之中,这就对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立法者对经济发展的大方向应有前瞻性的眼光。
2、对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犯罪的超前立法。现行刑法对计算机相关犯罪的规定相对薄弱且问题较多,计算机相关犯罪对于传统刑法提出了挑战:在刑法的空间效力方面,计算机网络的“虚拟空间”是否属于第五空间,对于传统刑法管辖权产生冲击;在刑法的体例设计上,计算机犯罪的渗透性对传统刑法罪名及类型划分带来冲击;另外,在刑事诉讼法上计算机犯罪的作为方式对传统侦查业务和证据制度存在冲击。目前我国惩治计算机犯罪方面的刑法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二是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尽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三是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四是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范不健全。
3、与WTO相关的刑事超前立法。如在新千年的刑法学年会上,与会学者就纷纷提出在与WTO相关犯罪的规定上,应当增设垄断罪、非法干预企业经营罪、破坏竞争价格倾销罪;并修订相关条款,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利益,例如,应加强对我国入世后的商标权的立法保护;增设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犯罪特别是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犯罪,等等。在今后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应得到进一步关注,以应对经济形势发展对刑法提出的新挑战。


*华东政法学院2003级刑法学研究生
① 李立众:《刑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一页。
②萧志、吴建丽:《方圆》,2003年第3期
③ 参见:羊城晚报2000年4月7日。
④ 参见《南方周末》2000年3月24日。
⑤赵秉志主编:《刑法基本理论探索》, 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180页。
⑥[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82页。
⑦张旭:《社会演进和刑法修改 ——以德国为视角的研究》,载于“刑事法律?望“网站,(http://www.clreview.com/artiview.asp?editid=225)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郴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湖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湖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土地出让收入,指以政府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收益等。土地出让净收入,指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征地成本后的余额。土地出让纯收入,指土地出让净收入扣除应提取或安排的专项资金(基金)后的余额。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出让收入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JP3〗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租赁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经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中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范围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二章 收入征管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市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征收。市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与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支出由国库拨付。土地出让收入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的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二)土地出让收入补缴的包括:

1.随房屋买卖等过户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用途申请出让、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2.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划拨用地不改变用途补办出让用地手续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征地费用。

第七条 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的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补办出让手续的,补缴土地价款的具体补缴比例为:商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5%;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

(二)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土地价款,补缴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三)居民使用划拨土地自建房屋,其房地产转让及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出让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补缴比例不得低于30%。

(四)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补缴土地价款,缴纳规定和标准按《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全额缴纳。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其处置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土地收入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行政事业单位,凡政府为其配置新的办公用房,或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新办公用房的,其原来占用国有土地、房产出(转)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二)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被依法收回时,依其占用国有划拨土地面积按基准地价计算的土地总价款的40%予以补偿。土地增值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九条 以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进行经营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金,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在一定时期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予以代征。年终,市财政部门据实安排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业务费,其额度为实际入库的土地收益金和土地租金收入总额的5%。

第十条 对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非耕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发改部门批准的基建计划中下达的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误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延期开发建设的原因消失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恢复建设。自延期开发建设的原因消失之日起满1年仍未恢复建设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二)土地闲置费统一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征地成本为划拨土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为出让土地价款。

(三)依法查处各种不交、少交、漏交土地闲置费的行为,严格按标准收缴。对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政府偿债专项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第十二条 市与区[含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湘南国际物流园]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按市政府办《关于调整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3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成本核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征收机构审查,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下达批准文件。计入征地成本的内容包括: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

对以下实际支出费用经审核后可列入征地成本:用地管理费、规划设计费、土地勘测(测绘)费、土地评估费、地质灾害评估费、压覆矿产评估费、业务工作费(包括信息录入费、广告宣传费、乡村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费、村民误工费及与征地有关的业务支出费用)、不可预见费。其中业务工作费、不可预见费两项费用按征地补偿费的5%计提包干。

(二)征地报批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植被恢复费、防洪保安专项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

(三)房屋拆迁费用。由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负责拆迁的,经市财政部门对拆迁工程费用审核后计入征地成本,允许从拆迁费用中计提拆迁管理费用。拆迁管理费用按征地拆迁决算费用的5%提取,一并计入征地成本。拆迁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与拆迁工作有关的支出,由征地拆迁机构、实施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的业主和当地政府均衡分配。

第十四条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建立下列专项资金(基金):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从上缴的土地出让总收入中,依国家、〖JP3〗省有关规定按5%的比例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时计提,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JP〗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据实拨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给国土资源部门,额度为土地出让收入的2%;据实拨付土地出让征收业务费给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机构,额度为土地出让净收入的2%。

上述专项资金(基金)是土地出让收入的组成部分,按有关规定,由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筹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与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等单位的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以及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企业改制、划拨土地补偿,应当先扣除以上资金(基金),再按土地出让纯收入确定分成、借款与补偿。

第十五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设立政府偿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纯收入中安排50%的资金,用于建立政府偿债专项资金。政府偿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偿还以财政担保形成的城市建设贷款本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程序,完善办证制度。

(一)完善房屋、土地权证办理制度。购买房、地产者必须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契税等税费后,市财政、房产、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契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初始登记的,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房产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房产、土地转让,没有办理契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转让手续;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尽快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三证”信息联网,从源头上控制土地出让收入和税费偷漏行为。

(二)完善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制度。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变更土地用途的,市规划部门必须在土地使用者出具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向市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的非税票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方可为其办理规划变更许可手续。

(三)完善土地使用权变更制度。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以土地资产折资入股、改变投资主体、法人或使用权变更等有偿转让土地行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契税。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土地使〖JP3〗用者出具土地契税缴免凭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市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土地出让收支方面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鼓励出资人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市政府鼓励民营机构、外资、自然人等社会资本出资参与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征地前期土地整理和旧城区改造,并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对参与新增建设征地以及前期土地整理(包括支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报批税费以及土地整理等费用),使土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的出资人,在土地出让后取得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分别按下列政策给予优惠:

1.对土地出让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人,退付垫资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出资人垫付资金的利息,并按出资金额的8%每年支付利润。出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乘出资金额乘实际占用时间计算。

2.对土地出让后摘牌的出资人,市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允许其在一年内分两期上缴土地出让收入,并优先拨付征地成本,但不计出资利息和利润。

(二)对参与旧城区改造的出资人,旧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后取得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分别按下列政策给予优惠:

1.对出资拆迁安置并参与土地挂牌出让后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出资人,退还垫资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出资人垫付资金的利息,并按出资金额的8%每年支付利润。出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乘出资金额乘实际占用时间计算。

2.对土地出让后摘牌的出资人,不计出资利息和利润,只结算拆迁安置成本。项目新建的建筑面积中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项目在2年内完成投入的,其资金利息及利润按实际投入时间计算;超过2年的,按2年计算。

第十九条 享受鼓励政策的出资人必须是与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签约的出资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从事土地收储及前期工作的单位可直接与出资人签订实施协议。本文件下发前实施的符合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条件的项目,除市政府特别批准外,不支付垫资利息和利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6]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绵阳市政府值班工作细则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为绵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四川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明确值班工作职责,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承担本级政府(管委会,下同)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法定节假日由办公室安排熟悉情况的干部值班,政府领导及办公室负责同志带班。

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值班工作。

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班力量。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政府系统值班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单位在编、在职的公务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值班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端正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爱岗敬业,具备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反应敏捷,办事认真,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

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市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值班网络。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政府值班电话;掌握本级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外出情况及联系方式;掌握上级政府和部门、友邻地区领导同志来访情况,并报本级政府领导周知;

(三)主动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内重大情况和动态,编报《市政府值班快报》、《市政府值班专报》、《市政府值班周情报告》;

(四)对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五)提出作息时间安排建议并做好通知和落实;

(六)负责政府系统值班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值班信息系统;

(七)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指导和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履行市政府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本单位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各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系统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加强对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单并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单上记载。值班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第九条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公务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如不能当即答复,可记录后转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网络处理。

第十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在每班《值班日记》中明确,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及个人重要的基本情况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市政府值班信息管理系统,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配置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第十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信息接报。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编发《市政府值班快报》、《市政府值班专报》,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有关领导报告,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市应急办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须迅速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应急办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事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办按规定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归档保存。值班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快报、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本规范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班机构或履行值班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未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值班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